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30 | 评论:3
来源:两高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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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虽然《律师执业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代理人的,该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者保持委托代理关系。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协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下5条裁判意见均对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不违反法律程序。
(2016)最高法第3404号
5.一审法院是否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017)最高法第246号
关于广宇公司在本案再审过程中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二审中,广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江苏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银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过程中存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纵诉讼的情形,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审查。
(2015)沈敏字第425号
(1)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分别代理原、被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会稽县分所提出黑龙江程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分别在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中代理双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和司法部的相关批复,该行为属于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2014)沈敏字第898号
关于一审程序中双方代理人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问题。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但对不同律师的代理权限没有限制,因此代理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该问题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已不存在,原因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故对邢凯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予支持。
(2013)闽钟艺字第149号
在楼与祁连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石卫伟建筑工程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原被告委托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史维维被追加为一审原告,但他与一审被告农牧局、邰方公司、邰方青海分公司之间没有利益冲突。虽然他和农牧局都委托了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但并未损害任何一方的诉讼权利。在第一次审判中,卢·宋淳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一审法院允许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代理史卫伟和农牧局,虽有不当,但不违反法律程序;楼玉春主张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执业守则[/S2/]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者保持委托代理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时,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三)曾经亲自办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成为律师后再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的,但经当事人事先同意,县域内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五)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作为争议双方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者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六)非诉讼业务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作为所有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但各方共同委托的除外;
(七)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的后续审理或者办理中接受对方委托的;
(八)与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类似,根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可以判断为主动回避而不予处理的其他利益冲突。
本文标签: 律师为什么不代理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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