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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北京房地产律师金双全,专门处理二手房买卖、实名购房、房产继承、权属确认、腾退房屋、公房纠纷、中央生产用房、军产用房等房地产纠纷。工作十五年以上,带领过专业的房地产法律团队,处理过大量的房地产案件,积累

北京房地产律师金双全,专门处理二手房买卖、实名购房、房产继承、权属确认、腾退房屋、公房纠纷、中央生产用房、军产用房等房地产纠纷。工作十五年以上,带领过专业的房地产法律团队,处理过大量的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例改编成案例,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下案件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相似,请联系我们撤销。)


最初告诉

原告李牧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分割李某父亲在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以下简称1号房)的遗产份额,要求继承全部遗产或多分,李某梦少分,李某珍不要;2.房子归我,李某珍把房子腾出来给我。

事实及理由:本人与李某父夫妻,育有子女5人,分别为李某强、李某兰、李某辉、李某梦、李某勇。1号房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李福名下。李的父亲于2006年7月2日去世,涉案房屋尚未分割。但因为我急需照顾,儿子李某勇在职,无法照顾我一周透析三次,所以我就暂时住在其他孩子家里,而李某勇则一直住在有纠纷的房子里。15年6月,他和女儿李某珍伪造委托书,未经本人同意将房屋出租。2016年1月27日,李某勇也因病去世。涉案房屋一直由李某珍居住和出租。在房屋被李某珍出租期间,我多次要求他将房屋腾出来给我,以此来还官司争取房子居住,安度晚年,但被李某珍无理拒绝。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正向你院提起诉讼,希望你院的请求得到批准。



房屋继承纠纷律师(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 一起父亲去世后口头遗嘱继承纠纷)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某强辩称房屋归老人所有,同意按法定继承处理。

被告人李某兰、李某辉辩称:我母亲李母现在身体不好,主张房子是她父亲和母亲的共同财产,她父亲生前口头说过要给她的份额。我们更多地照顾父母。根据继承法,应该多付,母亲多付或者全部,具体由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人李某梦辩称:1。争议房屋应归李某勇所有。1986年,其父,李某父亲所在单位分房,其父母在全家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李某勇将户口迁到此地。1998年10月,他父亲的单位通知他,房子要卖给个人。当时全家一致同意李某勇出资购买,此后他支付了39182元购房款。当时父母当着家人的面或者单独向李某勇提出了转学。后来兄弟姐妹认可李某勇出资买房并长期居住,表示不会和他争房子,只是没有办理过户。从1986年到李某勇去世,他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他的父亲和家人也从未提出要住在这套房子里或把户口迁到这套房子里。

2.拆迁所得房屋分配不合理。东城区2号房以前是我父亲的房产,拆了重建了10多年。当时一切事宜均由李某兰、李某辉办理,但他们并未向我和李某勇公开拆迁款和购买经适房的情况。其父去世后,拆迁款一直未分割,对方应出示拆迁协议,索要其财产的相应份额。更气愤的是,2006年6月13日,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了3号房,有相关证据支持。现在房子拆迁了,具体住房分配不清楚,求核实。

3.此前,对方称拆迁款用于父母治病,但要提交消费记录、清单、凭证、收据,并提供父母退休工资,用事实说话。

四、请求核实母亲真实意思,重大问题应告知主要家庭成员参与决定。

被告人李某珍辩称:1号、1号房屋系李某勇以李父名义购买,不属于李的遗产;退一步讲,即使是李某勇父亲的遗产,李某勇也尽到了赡养父母的义务,依法应当平分。1986年,李父亲所在单位分配了1号房。同年,李某的父亲将李某勇的户口迁入房产,并出具了居住户口本。

1987年,李某勇与王某芳结婚,住婚房。1998年10月,李父亲的单位通知说,房子将出售给个人。当时全家一致同意,决定由李某勇、王某芳出资购买该房屋。1998年10月,李某勇预付货款2万元,2000年8月,付货款19182元,李某勇、王某芳共付货款39182元。从1986年1月16日至李某勇死亡,这30年间,李木等家人从未提出要住在这套房子里,也没有住在里面。这一事实说明,李富、李牧将该房屋赠与李某勇,其他成员是知道、同意、认可的。李某勇已经尽到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其父的遗产依法应当平分。

2.如该房屋为李福、李木所有,则应从李福遗产中扣除李某勇、王某芳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共计82270元,返还李某珍。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17年12月31日的利息约为43088元,共计82270元,应从李福遗产中扣除,返还李某珍。

房屋继承纠纷律师(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 一起父亲去世后口头遗嘱继承纠纷)

3号、2号房屋拆迁款421075元、人口疏散款3万元的一半,应作为李父亲的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2006年6月13日,位于东城区前门2号李富、李牧所有的房屋被拆迁,拆迁款421075元。2006年6月24日,李富、李牧购买了位于丰台区3号房的安置房70平方米,并领取了人口疏散补助费3万元整,以上款项共计451075元。2006年7月2日,李的父亲去世后,其一直未分割。上述金额的一半应视为李父亲的遗产。扣除右外东庄1室购房款及利息后,相应份额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4.我不同意腾退房子,也不同意交占用费。我从1989年出生就一直住在1号房,没有别的房子。这个房子是李某勇的。我有权居住和使用有争议的房屋。我不同意腾退房子,也不同意交占用费。


房屋继承纠纷律师(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 一起父亲去世后口头遗嘱继承纠纷)

法院查明

母亲与父亲李某(已于2006年7月2日死亡)为夫妻,育有子女5人,分别为李某强、李某兰、李某辉、李某梦、李某勇(已于2016年1月27日死亡)。李某勇与王某芳原是夫妻,于2002年8月2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李某珍是他们的女儿,但李某勇离婚后并未再婚。

1号房屋的登记产权人为李福,登记日期为2001年4月16日。经双方确认,该房屋原为李福所在单位分配的公租房,后房改后购买。庭审中,李某珍提交了两份房款清单,用以证明房款是李某勇支付的,李某勇以李某父亲的名义购买该房屋,且当时其家人同意该房屋由李某勇购买,归其所有。李某梦对此认可,但李母、李某强、李某兰、李某辉对此不认可,称这笔钱属于李富夫妻,李某勇只是代替付款,房屋是李富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两份购房付款清单,日期分别为1998年10月5日和2000年8月24日。左上角的名字是“李神父”,房子是1号房。购买价格分别为2万元和19182元,共计39182元。下面的“买方签字”都是李某勇签字,上面有单位盖章。

此外,李某珍提交了《危险房屋使用权回购协议》和《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核表》,用以证明李某福原位于东城区公租房2号,拿到拆迁款,在丰台区3号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现在他要求依法分割拆迁款和房子。李木、李某兰、李某辉说,拆迁协议和拆迁事宜大家都知道。Z区的房子登记拿到3万元补偿款,事后没有买。李某梦、李某珍表示对拆迁不知情。现在无法核实Z区的住房情况。

关于拆迁款,李木表示,她已获得拆迁协议中的款项和3万补偿,但款项用于李富生前的医疗和李木的养老生活。

关于赡养问题,李木、李某兰、李某辉表示,李某勇没有尽到对李富的赡养义务。李某兰和李某辉说,他们做的最多的就是赡养父母。李某梦、李某珍对此不认可,说明李某勇尽了抚养义务。


房屋继承纠纷律师(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 一起父亲去世后口头遗嘱继承纠纷)

金泉律师

判断结果

1.李父亲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外东庄1号的房屋,由李某木、李某强、李某兰、李某辉、李某梦、李某珍共同所有,李某木占7/12的股份,李某强、李某兰、李某辉、李某珍各占1/12的股份。双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相互配合,按前述份额处理。

2.母亲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某珍购房本金22857元及利息26197元;

3.李某强、李某兰、李某辉、李某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退还李某珍购房本金3265元及利息3742元;

4.驳回李牧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李某强、李某兰、李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李某梦、李某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地产律师金双全的评论

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既然这样,第一,关于1号房的性质。李某梦、李某珍以李某勇出资39182元的名义购买该房屋。当时他们家都同意李某勇购买,并声称1号房是李某勇的。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考虑到该房屋的登记产权人为李某父亲,且未约定以其名义购房或同意购房,李某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难以采纳。因此,根据法律规定,1号房屋的性质应认定为李所有。

二、确认出资39,182元。李某勇称其出资39182元购买了争议房屋,李木称房款实际上是他和其父亲共同出的,但李某勇只是代为支付。根据房款清单及双方意见,李某勇办理了购房手续,并支付了房款。李木主张房款是他和父亲出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可。故该款项应认定为李某勇的出资。考虑到本案,法院正在对有争议的房屋进行继承。

第三,关于李某珍、李某梦主张李的父亲原位于东城区公租房2号及丰台区Z区的房屋,李某木等人主张拆迁款已用于李的就医和生活,Z区的房屋是借用户口,并未实际购买。根据本案事实,无证据证明有争议的拆迁款及Z区房屋的存在,故对李某珍、李某梦的请求不予采纳。

第四,在抚养问题上,李木等人辩称,李某勇未尽到抚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而李某兰、李某辉尽了更多的抚养义务,应多分。李某梦、李某珍对此不认可,称均尽到了抚养、照顾义务。鉴于李牧等人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支持,对此不予采信。

第五,关于李牧认为其应多注意病情,有相应子女抚养,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事实和现有证据,并考虑双方意见,在没有书面遗嘱等情况下。,根据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对有争议的房屋应酌情分割。另外,关于李牧要求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的诉讼,一方面,腾退的房屋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宜一并审理;另一方面,被继承人死亡后,争议房屋属于继承分割前的共有状态,故李牧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本文标签: 房屋纠纷找什么律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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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撒野男人

    撒野男人

    2022-03-12 23:04:07    回复

    某珍对此不认可,称均尽到了抚养、照顾义务。鉴于李牧等人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支持,对此不予采信。第五,关于李牧认为其应多注意病情,有相应子女抚养,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

  • 你压着我腿毛了

    你压着我腿毛了

    2022-03-12 18:02:11    回复

    ”都是李某勇签字,上面有单位盖章。此外,李某珍提交了《危险房屋使用权回购协议》和《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核表》,用以证明李某福原位于东城区公租房2号,拿到拆迁款,在丰台区3号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现在他要求依法分割拆迁款和房子。李木、李某兰、李某辉说,拆迁协议和拆迁事宜大家都知道。Z区的房子登记拿到

  • 李白戒酒了

    李白戒酒了

    2022-03-12 20:40:09    回复

    案房屋尚未分割。但因为我急需照顾,儿子李某勇在职,无法照顾我一周透析三次,所以我就暂时住在其他孩子家里,而李某勇则一直住在有纠纷的房子里。15年6月,他和女儿李某珍伪造委托书,未经本人同意将房屋出租。2016年1月27日,李某勇也因病去世。涉

  • 等我变优秀

    等我变优秀

    2022-03-12 22:36:02    回复

    某珍购房本金3265元及利息3742元;4.驳回李牧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李某强、李某兰、李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李某梦、李某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房地产律师金双全的评论公

  • 淳于玉芝超

    淳于玉芝超

    2022-03-12 14:48:54    回复

    蛮好的

  • 宋儿弘翠

    宋儿弘翠

    2022-03-12 14:48:54    回复

    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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