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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来源:山寨帝国作者:唐舒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阅读技巧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

来源:山寨帝国

作者:唐舒

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阅读技巧

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约定期间,“保证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中止或者延长”。保证期间债权人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将不可逆地产生消灭权利的法律效力,这是一种客观事实状态。基于保证期间的性质,即使保证人不提出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的抗辩,法院也应积极审查保证期间,以确定是否免除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

保证期间为预定期间。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无论保证人是否抗辩,法院都应积极审查保证期间已过的事实,进而确定是否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案情简介

1.因资金短缺,郑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李某借款30万元。赵、福建永公司为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借款保证合同,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4年4月16日止。借款当天,郑某向李某出具了收条。

2.一审:2015年4月24日,原告李起诉被告郑及保证人赵某,要求偿还借款,保证人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郑某、赵某经传唤未到庭,龙海市法院判决保证人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3.二审:赵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李在保修期内未主张权利,起诉时保修期已过,应免除保修责任。漳州中院认定,李在保证期间未主张权利,应免除保证责任。但担保人赵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未提交答辩状。判决赵承担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4.再审(审判监督):赵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主张法院应主动查看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不考虑其是否就保证期间提出抗辩。福建省高院认为,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故裁定责令漳州中院再审。

5.再审(指令再审):漳州中院再审后,认定李某起诉时已超过保证期间,故判决免除李某的保证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果贷款人在保证期间未主张权利,且保证人在诉讼中未对保证期间进行抗辩,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福建高院认为保证期间为预定期间,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此,无论保证人是否抗辩,人民法院都应积极审查保证期间已过的事实,进而确定是否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贷款人起诉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即使保证人不提出抗辩,保证期间届满时的保证责任当然消灭。

实践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将最高法院对此案判决中涉及的实务要点梳理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1.保证期间是约定期间,是指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的有效期限。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原因中断、中止或者延长”。保证期间届满将直接产生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的法律效力,而不仅仅是引起保证人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因此,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如果保护人在诉讼中未援引抗辩,则保证期间届满不影响相应的法律效力。

2.2016年8月18日,《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法院能否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指出“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性质属于排除期间”。“当事人因缺乏法律意识未能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当对保证人进行引导和解释,询问其是否在保证期间提出抗辩。在保证期间保证人没有明确放弃利益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进行审查,以更好地平等保护各方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超过二十年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期限。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在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保修期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中止或延长。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本案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讨论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

福建高院认为:“本案借款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涉案借款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李晓婷于2015年4月24日向法院起诉,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赵文坤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案例来源

李晓婷、赵文坤、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漳州中院(2015)漳民终字第1385号】;赵文坤、李晓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申第1596号】;赵文坤、李晓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民载40号]

延伸阅读

关于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查询保修期是否届满的问题,以下是我们以书面形式检索到的与此问题相关的最高法院案例及判决意见,供读者参考。

1

保证期间为预定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即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超出了其职权范围,而不是拘泥于保证人是否提出了抗辩。

案例1

沙湾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保利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黄石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一号】

新疆高院认为:“第二,融凯公司的担保是否超过保证期间。首先,关于保证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

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法院可以主动查询保证期间是否超过保证期间。

情况2

周美珍、张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审第431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作出说明,积极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作出判决。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根据该条款,周美珍主张二审法院不应主动审查保修期是否超过保修期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周美珍给予张莉涉案借款宽限期。张莉于2014年7月9日发布的事实陈述是对债务金额的确认。周美珍主张该日期为宽限期届满日期,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周美珍提交的证据,她在2013年多次催促张莉借钱。自2014年1月1日起,二审法院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并给予张莉合理期限作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周美珍于2014年9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超过6个月并无不当,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3

保修期属于预定期。约定期间届满后,该权利直接消灭,即保证人可以免除其保证责任。虽然保证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关于保证期间的抗辩,但法院还是应该主动审查。

案例3

鲁凤兰与孝感天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斋52号]

民间借贷担保人答辩状(保证人未提出抗辩,法院能否依职权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

湖北高院认为:“涉案担保借款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致运路桥公司和鲁凤兰在本合同担保人栏的签字,应视为其对所涉贷款的自愿担保。由于当事人在保证贷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智云路桥公司、鲁凤兰对涉案贷款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天盈担保投资公司应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涉案担保借款合同,张赟应于2011年10月25日前偿还贷款本息150万元,天盈担保投资公司最迟应于2012年4月25日前要求鲁凤兰承担担保责任。虽然天盈担保投资公司在本次再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前述担保期间向鲁凤兰主张权利,但天盈担保投资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综上所述,由于天盈担保投资公司在担保期间未要求鲁凤兰承担担保责任,故免除了鲁凤兰的担保责任。"

4

反例:保证期间作为保证人对债权人抗辩的理由之一,是否主张是对当事人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如果保证人在一审、二审中未提出关于保证期间的抗辩,然后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则违背了诉讼诚信,再审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4 [/s2/]

潘蓉蓉、姬旭、南京光华城南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审第278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及提交的证据,对争议贷款本息、南京光华公司的还款责任及潘蓉蓉的连带保证责任认定准确,法院予以支持。潘蓉蓉现辩称,两份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早已超过,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应积极审查保证期间。法院认为,人民法院是围绕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来处理案件的。作为保证人对债权人抗辩的理由之一,保证期间是否主张是对当事人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一审判决陈述的事实,潘蓉蓉在本案一审诉讼中未提出关于保证期间的抗辩,在一审判决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也未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潘蓉蓉对保证期间未提出异议,双方不存在争议。现在,潘蓉蓉主张一、二审判决错误,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违背诉讼诚信,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合法合理,理由说明充分。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潘蓉蓉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潘蓉蓉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

本文标签: 民间借贷有担保人的怎样写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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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死撑硬抗

    死撑硬抗

    2022-03-12 20:03:40    回复

    院认为:“涉案担保借款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致运路桥公司和鲁凤兰在本合同担保人栏的签字,应视为其对所涉贷款的自愿担保。由于当事人在保证贷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

  • 烈焰刀光

    烈焰刀光

    2022-03-13 00:41:27    回复

    是否超过保证期间。情况2 周美珍、张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审第431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 总有贱人想害朕

    总有贱人想害朕

    2022-03-12 19:26:26    回复

    再审,则违背了诉讼诚信,再审请求不能成立。案例4 [/s2/]潘蓉蓉、姬旭、南京光华城南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审第278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及提交的证据,对争议贷款本息、南京光华公司的还款责任及潘蓉

  • 爷们儿有颗少女心

    爷们儿有颗少女心

    2022-03-12 15:07:20    回复

    保证人在一审、二审中未提出关于保证期间的抗辩,然后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则违背了诉讼诚信,再审请求不能成立。案例4 [/s2/]潘蓉蓉、姬旭、南京光华城南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民间借贷

  • 水鹏达豪

    水鹏达豪

    2022-03-12 13:45:42    回复

    看你了

  • 仲有峰发

    仲有峰发

    2022-03-12 13:45:42    回复

    真过意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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