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简介: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民法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


起诉离婚财产怎样分割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含《民法典》新规,建议收藏))


起诉离婚财产怎样分割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含《民法典》新规,建议收藏))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民法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协议应该是书面形式的。(《婚姻法》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协议应该是书面形式的。

3.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和各种福利政策收入、补贴;

(二)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和赠与取得的财产。继承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解除前未实际占有,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8)支付给军人的一次性费用,如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应由夫妻共同负担。(《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九)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十一)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12)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并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十三)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十九、二十二条)

民法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4.个人财产:夫妻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为:

(1)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六)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

(7)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

(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变化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再婚前或者再婚后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

(10)房屋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已支付给另一方的按揭贷款的一半,并计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婚姻法第十八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民法第1063条: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 (一)婚前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5.需要注意的是,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价值的生产资料8年后和有价值的生活资料4年后,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已《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予以废止。

6.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丈夫或妻子对外所欠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十九条)

民法第1065条: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另一方知道该约定的,应当以夫妻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7.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一)夫妻因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所负的债务,一方从事经营且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分割而产生的债务;

(4)配偶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者为日常开销、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8.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废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资助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欠债务的;

(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自行集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

9.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一方追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0.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民法第1064条: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

1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13.一方对连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14.夫妻一方死亡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亡配偶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15.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等财产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因贷款购买财产所发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16.通过婚姻关系取得的财产,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产导致对方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难以认定所取得的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的,可以按赠与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

1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脱离家庭共同财产,一方要求分析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对当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程序,待分析案件结论后再恢复离婚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

18.一方非法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从轻或者不区分处理。具体来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应当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的财产份额,应当归另一方的份额,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抵销。差额不足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当折价赔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

19.这一观点适用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第二十二条)

2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就其知识产权与他人签订使用合同,该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仅为预期利益,在知识产权中获得报酬的权利仅为预期权利,产权不能夫妻共有;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配偶一方与他人订立使用合同的,无论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实际取得报酬,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二))

21.夫妻在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分别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分割的财产有较大差额的,财产较多的一方应当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补偿对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

22.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赠与的赠与和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应考虑财产来源和数量的合理分割。原则上,各自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

2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发给士兵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乘以年平均数,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数是指根据具体年份向士兵支付的上述费用总额。具体寿命是平均寿命70岁与士兵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24.夫妻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份等共同财产份额时,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市场价格难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2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以其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材料。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2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方名义分割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资格;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所得财产可以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权,但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资格。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27.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收购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如双方均主张经营企业,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收购企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不愿经营企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28.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其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并分割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9.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应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30.离婚中的过错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民法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31.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

(二)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或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另行起诉;

(三)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一审未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

32.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困难:

(一)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所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无住所。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起诉离婚财产怎样分割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含《民法典》新规,建议收藏))

33.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无可撤销情形的情况下,对离婚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离婚一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自有财产赠与另一方的,视为赠与。赠与是不动产且该不动产未经登记就转移到对方名下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案例号(2013)穗民子楚第497号)

34.婚前抵押房产的权属,应以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来判断。双方享有财产权利的,按照其份额取得财产利益。买受人婚前享有产权的,不享有产权的一方应当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案例号(2010)钟敏中字第2号第524号)

35.有独立房屋所有权证的阁楼和附属房屋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否作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处理,不能单纯以房屋所有权证来判断,而应根据离婚协议的条款和意思表示以及财产的法律属性来合理判断。夫妻共同按揭买房时,如果父母出资金额较小,不能认定为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买房。(案例号(2009)衢科民子楚221号)

36.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付的约定不具有身份关系的性质,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因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这样逾期履行债务不构成违约,债务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号(2008)吴忠民钟艺字第686号)

3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查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其实质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益或者申请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的权益是否优先。由于《物权法》和《婚姻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各有侧重,法院不应仅仅因为未办理过户手续就排除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对执行主体的权利主张,而应综合考虑离婚协议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债权形成时间、债权性质、债权内容、 社会伦理等因素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从而确定对未转让的财产享有更优先民事权益的权利主体。 (案例号:(2018)川民生3587号)

38.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的内容,如离婚、放弃抚养等。,它代表了协议并消除了重大误解,仍然有效。对于隐性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案例号:(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24号)

39.离婚时,双方未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股票。离婚后,一方持有股票,经过多次转换和投资,股票终于大幅增值。如果对方发现并起诉分割股票收益,基本原则是将股票原值和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这就涉及到分割节点的选择和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收益等概念的辨析,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调整财产范围。同时,请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案例号(2013)长民一终字第102号)

40.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它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被任意撤销。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后,赠与人不具有任何撤销权。(案例号(2010)渝法民终字第1700号)

4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预定期间的限制;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部分房款的,无论用共同财产支付的房款金额占总房款的多少,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物权法》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但肯定了这一原则,体现在物权概念、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文中。用夫妻双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共有房屋,应当按照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案例号(2007)钟敏终字第14995号)

42.离婚后,不直接赡养无行为能力人的一方不应被认定为监护人,因而不应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表无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如果已被接受,起诉应被驳回。(案例号(2014)秀民子楚201号)

43.离婚后,如果发现孩子非亲生,可以无过错行使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抚养费、财产再分配、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权。(案例号(2014)李忠民一中字第264号)

44.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要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虽然夫妻对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待遇,但丈夫或妻子也有合理处置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承受能力或者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为没有与现配偶达成协议而认定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刘某某诉徐某、尹某某扶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7期第237号)

45.诉讼离婚后,原配偶一方发现与子女无自然血缘关系,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的,应当申请再审原离婚判决中的子女抚养部分,而不是直接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案例号:(2017)苏0923中华民国第2169号)

46.在处理亲子关系纠纷相关案件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且坚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诉讼请求有效,判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对非婚生子女承担抚养责任。(案例号(2014)亚·敏终字第237号)

47.《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中原有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子女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应当重点审查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费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所列三种情形进行判断。对于经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协议中已明确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子女将在短期内起诉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孩子的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增加抚养费,孩子将很难维持正常生活,否则应当尊重之前判决的既判力,不应轻易变更。(案例号:(2014)沈重邵敏终字第00144号)

48.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追索赡养费,应当充分考虑请求人的能力、生活状况和权利行使状况。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可以向赡养义务人主张抚养费。由于抚养费的请求权是个人的,权利的行使受到权利人的认知行为能力、道德观念、亲子关系确认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因此,基于维护公序良俗、人格尊严和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基本生存权益的考虑,该请求权原则上不应适用诉讼时效。(顾某诉周某抚养费纠纷案人民司法判例2009.24)

49.审理涉及子女抚养的纠纷,应当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抚养能力和条件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赡养方的赡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变化,赡养关系不能改变。(与林赡养关系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2010年2月)

50.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协议,包括登记离婚和财产分割,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的“约定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离婚协议不成的,该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成立,即使该财产分割协议已经部分履行,也不能认为所附生效条件已经履行,该协议应当认定无效。法院应当适用某项法律规则而没有适用,从而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错误评价,进而作出错误判决,属于“适用法律有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形。当事人据此申请再审的,应当认定其申请符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定再审事由,复核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再审。(案例号:(2015)沪一中(民)在中字第9号)

注:本条民法典新增规定是通过案例进行补充和总结的。


起诉离婚财产怎样分割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含《民法典》新规,建议收藏))


起诉离婚财产怎样分割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含《民法典》新规,建议收藏))

●离婚后单方面更改孩子姓名,因对方不同意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离婚时婚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最高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0精英版(推荐收藏)

声明:本文转自“新时代普法”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琳

排版:孙莉

审计:常陆

提交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起诉离婚财产怎样分割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含《民法典》新规,建议收藏))


起诉离婚财产怎样分割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含《民法典》新规,建议收藏))

本文标签: 起诉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39法康网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雄霸天下

    雄霸天下

    2022-03-12 16:04:28    回复

    )婚前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5.需要注意的是,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

  • 撩妹导师

    撩妹导师

    2022-03-12 16:33:45    回复

    件判决标准2020精英版(推荐收藏)声明:本文转自“新时代普法”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在此致谢!编辑:朱琳排版:孙莉审计:常陆提交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 山野星星

    山野星星

    2022-03-12 21:22:11    回复

    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

  • 少年壮志不言愁

    少年壮志不言愁

    2022-03-12 15:47:46    回复

    为日常开销、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8.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废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资助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欠债务的;(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自行集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

  • 陈康彩羽

    陈康彩羽

    2022-03-12 12:58:35    回复

    我都不知道哎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猜你喜欢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