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1 | 评论:1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互联网上游引发的犯罪越来越多。为了防止这种趋势的蔓延,从源头上进行遏制。因此,这一罪名也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
我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有一半以上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有一半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很少有因隐瞒犯罪而触犯的。在笔者参与的两起案件中,一起案件是以诈骗罪的共犯立案逮捕,另一起案件是在公诉阶段辩护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立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逮捕和起诉是诈骗罪的共犯。目前辩护人准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律师接案子,首先是无罪的思维,然后是这个罪和其他罪的思维,最后是重罪轻罪的思维。本文按照这个思维顺序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罪名进行了梳理。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独立入罪。
通过对以上文字的解读,可以总结出以下关键词:
一、什么是网络服务商?根据司法解释,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和传输服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订、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及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二、什么是主观知道?这里的明知其实包含了四层意思,即主观上明知而无故意犯罪,明知而不知道下游犯了什么罪或者不知道下游犯了什么罪,具体知道下游犯了什么罪。这里所知道的是是否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但是否有犯罪故意只能确定其有罪还是无罪,无法确定此罪是否为他罪,此罪是否为他罪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具体确定。
第三,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什么样的帮助?这里说的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是独立入罪的。
其中,难点在于等待技术支持,帮助行为独立入罪意味着什么?回答这个问题,要结合具体案例,生活常识,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建立网站、通讯群进行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出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二)发布制造、贩卖毒品、枪支、淫秽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三)发布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读出以下三个关键词:第一,案件的严重性是什么?二是对单位犯罪的把握,三是对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选择重罪处罚的理解。
此外,对“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的理解,对“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但拒不改正”的认定,对“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认定,都是全面理解本罪的必备要素。
这里有一些案例:无罪的案例,有罪的案例,以及这种犯罪和另一种犯罪的区别。
无罪案:检索不起诉决定书:虎检刑字〔2019〕第26号。2018年6月29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三台QQ、* *服务器出售给黄某某七天。导致苏州* *公司被骗人民币560.3万元。本院认为,明知的认识不应解释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中的广义的可能性,而应限定为相对具体的认识,认定被告人余某某主观上明知他人购买QQ的目的将用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
有罪案例: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多次向程某、李某等人购买电话卡70余张。在唐山市曹妃甸地区境内,多次寻找隐蔽场所,将电话卡放入罗曼宝设备中,对罗曼宝设备进行调试、操作,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通信、交通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帮助,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张、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通信、交通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帮助,致使4名被害人被他人诈骗,财产损失共计15038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实施犯罪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之比较。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时仍提供“两张卡”和费用结算帮助,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共同犯罪人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分工,共同实施诈骗或者通过诈骗达到共同的敛财目的。教唆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与主犯共同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与诈骗帮助者犯罪在适用上有许多重合之处。比如,客观上既实施了帮助行为,主观上又要求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差异。
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考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相对独立认定的要点:
客观方面的限制性判断。第一,帮助的内容不一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属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但后者不一定同时适用前者的罪名。
它们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前者限于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具体帮助行为,而一般帮助行为,如提供场所、资金支持等未达到技术支持的严重性和决定性程度的行为,更适合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
第二,帮助的作用不同。在上述求助行为本身违法性不确定的情况下,如果存在“一对多”的情形,则需要认定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贡献,即情节的严重程度。只有当帮助行为在形式上但实质上表现为独立的犯罪时,才可以考虑适用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的独立法定刑;
而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助者只需要考虑一般层面的分工。因此,如果行为人向多人提供“两张卡”,只有使用行为达到决定性程度,并能实质性地促进信息网络犯罪的发生,才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法益侵害的实体判断。
首先,两者侵犯的法益明显不同。虽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从属于信息网络犯罪,但被侵害的法益是独立的:
它是诈骗、侵犯财产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尤其是在“一伙多伙”的情况下,法益侵害呈现多元化,不仅是网络空之间的管理秩序,还蔓延到毒品、淫秽物品、洗钱、知识产权等不特定领域的秩序。
也就是说,定性应当以帮助行为在本质上造成的侵权后果为依据。当提供“两证”的行为造成特定法益侵害时,可能同时构成两罪;
但当法益侵害具有抽象性和一般性时,不适合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向诈骗人提供“两张卡”用于支付和结算,使诈骗人成功骗取多笔款项,那么行为人同时构成两个犯罪;
但当行为人是销售“两张卡”的非法从业人员,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两张卡”实施网络犯罪,仍向不特定的购买者销售“两张卡”,导致部分购买者作为主犯实施诈骗。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造成抽象概括的法益侵害,并且已经突破了主犯和从犯的帮助、协助程度。
其次,两者在量刑规则上存在巨大差异。刑罚裁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对某种犯罪的社会风险评估。从最高刑的角度来看,提供“两证”帮助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不同的罪名,因此行为人将面临被判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最高无期徒刑的巨大差异。因此,对帮助行为的定性分析必须突出法益侵害的实质评价。
主观一致性判断。第一,明知的推定不同。当行为人与被帮助人之间存在主观上的共谋时,如果在事前是共谋,则是主犯的共犯,而事后帮助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窝藏罪。当行为人与被帮助人之间不存在主观上的串通时,应当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能力以及经验法则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在主犯尚未到案的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帮助人之间的犯罪故意联系无法查明,需要依靠不同种类的证据相互印证,然后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推定“明知”。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推定方法,认定存在间接故意,如从事固定电话出租业务的人员,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调查后,继续出售并声明“本人只出售号码”。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行为人主观放任,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量刑规则不同。当行为人与被帮助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联系,同时构成两个犯罪时,适用第三款的规定,以此设想共同犯罪人以重罪处罚,此罪适用于较轻的共犯,较重的共犯。如果不能查明犯罪联系或者行为人只有间接和一般故意,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定罪量刑。
作者:丁广州律师团队成员
本文标签: 帮助网络信息活动罪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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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我的菜哦
2022-03-12 18:5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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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22:2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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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22:2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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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15:5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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