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4 |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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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
管某某,男,汉族,高中学历,重庆某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此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侦查终结,未予起诉的关某某于2021年1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理,法院查明,2019年5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与其朋友陈某某等人在万寿路饭店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2时许,关某某驾驶一辆小车从上述就餐地点附近向渝北区方向行驶,在南岸区四公里立交处被设伏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孙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3mg/100ml。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不起诉的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3ml/100ml。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重庆法医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辨认笔录及其他笔录。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关某某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罪行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其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被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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