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2 | 评论:1
近日,在坪山区司法局马銮派出所调解员的努力下,一起房屋租赁“押金”纠纷案件成功化解。据悉,2021年11月,李某通过其表弟介绍,在邹某某处租房。简单看了一下房子后,邹某某提出先交定金,然后将“定金”收据交给堂弟李。李某先通过微信转账向苟某某支付定金5000元。后来他认为房租和水电略高,就和苟某某协商减少一些费用。协商未果后,李提出返还押金,但苟某某不予认可,于是双方发生纠纷。李报警求助后,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交由驻地人民调解室调解。调解员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询问了双方的具体诉求。苟某某表示愿意将押金退还给李某,但要收取对方800元作为补偿,因为李某突然拒绝租房,影响了他在此期间与他人签约,并且在押金收据上也写明了“不予退还”的字样。李某表示愿意为苟某某购买香烟赔偿,并表示未在“定金”收据上签字,不同意对方收到赔偿款的说法。调解员在确认双方争议后,向双方解释了“定金”的法律规定。“定金”通常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中的预付款形式,不具有强制约束效力,不具有惩罚性和担保性,仅表示达成交易的意愿。如果支付首付款的一方不想签合同,收到首付款的一方有义务返还首付款。本案中,苟某某出具了“押金”收据,上面写有“不予退还”字样,但该收据不具有约束力,应适用“押金”的法律规范。同时说明“定金”与“订金”的法律效力不同,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也不同。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苟某获得赔偿金500元,并将剩余的4500元退还给李,此事就此了结。【案例点评】本案中,双方为订立合同,在未协商具体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提前支付了部分款项,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同时,双方对“定金”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导致推诿扯皮的情况。这提醒我们,在订立合同或(发出或接受)要约时,应谨慎注意事项,三思而后行。【相关法律附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在实际支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如果实际支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则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自定金实际支付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编辑郑双喜审核刘窗口。HL bath = 1;窗户。HL bath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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