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0 | 评论:1
起诉状的科学不科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关系到法院的审判权能否正确行使。为了使申诉更加科学合理,有必要对申诉的基本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民事起诉状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为了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的书面诉讼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款、第121条的规定,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发〔2016〕221号)的相关规定,提出民事起诉状必须遵循法定的基本规则才有效。
一、投诉的功能
在域外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过程中,起诉状的传统功能是起诉功能,起诉状只起到起诉的作用,即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只是意味着他向法院提出了具体的起诉状,引起了诉讼程序的发生。就诉讼与诉讼的关系而言,诉讼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对特定诉讼标的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或请求。诉讼是诉讼的基础和内容,诉讼是实现诉讼的具体方式和形式。起诉状的诉讼功能在于提起诉讼,从而启动一审程序,实现诉讼目的。起诉状的起诉功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裁判权的实现,裁判权的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逻辑前提。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个的宪法要求,现代都没有忽视起诉状的起诉功能。《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条规定,当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时,民事诉讼开始。在日本民事诉讼中,诉讼从原告的诉讼开始,属于法院。起诉的原则是向法院提交诉状。法院受理投诉后,会将投诉副本发送给被告,以完成整合过程。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以起诉状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省普遍认为,起诉状到了法院,诉讼就有了归属的效力。可以发现,在法治发达的和地区,诉讼当事人只有向法院提交符合条件的起诉状才能启动诉讼程序,这体现了起诉状具有起诉的功能。
随着审判集中化的倡导和民事诉讼法中及时建议和诉讼促进义务的确立,一些和地区对起诉状的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有起诉功能,还要有准备功能。在现实中,起诉状的准备功能是指起诉状中记录和附上证据材料,进而为庭审做准备的功能。在日本和省,准备起诉状的职能被称为准备答辩状的职能。所谓书状,是指当事人在口头辩论前,事先将辩论内容告知对方,并将攻击防御的方法与应对对方攻击防御方法的内容一起记录下来的书状。诉状是否属于答辩状,应根据其目的来确定。起诉状记录了当事人在口头辩论中将陈述的证据事项,起诉状具有准备答辩状的功能。日本在1996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更加强调起诉状的准备功能,以达到促进整理纠纷的目的。起诉书具有准备书状的性质,不仅有助于尽早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庭审做准备,还有助于促进双方和解。
第二,投诉的结构要素
民事诉讼起诉状的要件是什么?这是由投诉的功能决定的。
(1)起诉和申诉的必要记录
就起诉状的本质功能而言,起诉状的功能在于起诉功能,即向法院提出具体起诉状,启动一审程序,从而实现起诉状的目的。为了充分发挥起诉状的起诉功能,起诉状必须记录起诉状的要素。那么,诉讼的要素是什么呢?我国学者对诉讼的构成要件有不同的看法,包括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有学者认为,诉讼要件包括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有学者认为,诉讼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我们认为,诉讼要件是诉讼的基本内容,诉讼要件是诉讼特定性的基础,诉讼特定性是区分一种诉讼与其他诉讼的标准。它包括两个要素:当事人和诉讼标的。诉讼只有当事人,法院可以理解谁跟谁有纠纷。不同的当事人和诉讼是不一样的。作为诉讼的要件,当事人必须具体明确。只有当事人具体明确,才能明确判决的受送达人和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如果当事人不明确,管辖权、回避、诉讼权利义务都难以判断。诉讼标的是请求法院审理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在诉讼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诉讼标的决定了法院的审判对象。诉讼标的不明确,法院无法审理。在具体诉讼中,当事人和法院必须确定具体的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相关的是请求权,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性法律请求权,是请求判决的结果,或者是审判的目的。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10万元,诉讼请求是返还10万元。在给付之诉中,诉讼标的必须结合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才能作出判断,原因事实也可称为诉讼理由。比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这在任何法律关系中都是18万元。我们必须结合原因事实来看诉讼标的。原因事实为借款事实的,诉讼标的为有争议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原因事实是侵权行为,那么诉讼标的就是有争议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理由是指支持该主张的事实依据。原因事实不包含法律依据,但法律依据是支持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是法官的工作。在确权和变更诉讼中,诉讼请求直接决定了诉讼标的。如果诉讼请求是确认房屋所有权,诉讼标的是有争议的房屋所有权。如果诉讼请求是解除婚姻关系,诉讼标的是离婚请求权。这个诉讼和另一个诉讼的区别在于,它取决于诉讼的主体和客体。诉讼主体不一样,诉讼就不一样。诉讼因诉讼对象不同而不同,诉讼对象的单复数决定了诉讼对象的单复数。因此,在通常的给付诉讼中,起诉状记载诉讼要件时,需要记载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三个要件,后两个要件决定诉讼标的。在已确认的诉讼和已形成的诉讼中,虽然不需要通过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的结合来确定诉讼标的,但只要根据诉讼请求就可以确定诉讼标的。但在起诉状中记录原因事实,可以使诉讼对象更加明确,法院审判更有针对性。因此,已确认的诉讼和已形成的诉讼所记载的诉讼要件,除了当事人和诉讼请求之外,还需要记载原因事实。
中国目前的起诉状要求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包括了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在已确认的诉讼和已形成的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记录实际上反映了诉讼标的。因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状包含了诉讼的要素。我国民事起诉状的三要素,即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诉讼的必备要件,所以这三要素是起诉状的必备记录。
(2)准备的作用与诉状中记载的任何事项相同。
在现代民事诉讼中,起诉状还具有审前准备的功能。正因为如此,投诉中记录的事项仍然包括反映准备职能要求的事项,如证据材料。因为起诉状的准备功能并不是起诉状的本质功能,即使没有这个功能,起诉状也不会违法。因此,申诉书上反映制剂功能要求的项目是任意记录的项目。任何记录事项都不是必须的,即使当事人不记录,也不影响投诉的合法性或诉讼的发生。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起诉状除了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外,还应当记载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证据材料成为诉状中必须记录的项目。在国外民事诉讼法中,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证据材料属于起诉状中的任何记载事项。在起诉状上记录证据的目的是使起诉状具备准备功能,记录证据本身并不是起诉状中的必要记录项目。我国将证据材料作为起诉状的必备内容,原因有三:一是我国立法和理论没有将起诉状的功能区分界定为起诉功能和准备功能;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更高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即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在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在判断当事人是否滥用诉权时,需要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但将证据材料作为起诉状的必要记录项目,增加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难度,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裁判权,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应对起诉状中记载的必备事项进行改革,起诉状中记载的“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所”应为起诉状中记载的任意事项。如果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没有记录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时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只要起诉状上的必要记录合格,起诉状就合法。
三、如何在起诉状中表述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一)当事人的名称
1.在民事起诉状中,不得将原告表述为原告,也不得将被告表述为被告。
2.被告提起反诉的,在本诉讼名称后的括号内注明其反诉标题,写明“反诉原告(本诉讼被告)”和“反诉被告(本诉讼原告)”,不得表述为“反诉”或“被诉人”。
3.在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不应直接列举第三人。案件处理中认为有必要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的审判阶段另行向法院申请追加案件。法律或者案件审理法院规定应当将第三人列入民事起诉状的,从其规定。有独立权利要求的第三人或无独立权利要求的第三人都标有“第三人”,无需为第三人标注或附上“有独立权利要求”或“无独立权利要求”。
4.如果诉讼前当事人的姓名发生变更,直接在本部分写上变更后的全称。如何改变的细节可以在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但不在本部分。
5.在审查确定当事人姓名时,必须保证证据中当事人使用的姓名和印章反映的姓名与其法定姓名(即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登记证件载明的姓名)一致。如果不一致,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确认三方是同一民事主体。
6.在这一部分,当事人的姓名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如果涉案当事人或法人或组织的名称过长且被多次提及,可将本部分第一次出现的全称用括号标注“以下简称×××”。使用缩略语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缩略语应清晰、恰当、规范,体现当事人的行业特点,避免歧义。当事人有字号的,简称可以表示为“字号+组织形式”;如果没有字号,则表示为“行业+组织形式”。比如“北京华夏贸易有限公司”可以简称为“华夏公司”,不能简称为“贸易公司”;“上海建筑有限公司”可简称“建筑公司”,不可简称“上海公司”;再比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可以简称为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2)一些组织可以使用既定的缩写。比如“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简称为“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3)简称不应表示为“以下简称XXX”或“以下简称XXX”。同时,不需要引用简称。(4)缩略语在全文中应保持一致,避免全称与简称、原告与被告、甲方与乙方、供方与需方混用。
(B)各方的顺序
在民事诉状中,首先列出原告,然后是被告,然后是第三人。被告人众多的,应当按照其在争议法律关系中的主次地位排列。不得使用“原(被)告一”或“原(被)告二”的表述。如果有一个以上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前。另外,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身份用冒号分隔,诉讼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用逗号分隔。
(3)自然人的表达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职业、住所。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居住地根据居民身份证确定。居民身份证确定的姓名与通用名、曾用名不一致的,请在姓名后的括号内注明通用名、曾用名。
2.外国人注明国籍,无国籍人注明“无国籍”;港、澳、台居民应分别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省地区居民”。
3.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可以写在当事人住所之后。
4.自然人的出生日期不能写成“年龄”,而应表述为“出生于×××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
5.自然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能够认定的,应当予以规范和规定。例如,对于有品牌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其职业应表述为“部门××(品牌名称)所有人”;如果没有字号,其职业直接表示为“个体工商户”,不宜写“经商”或“个体户”。比如“老师”要表达为老师,“农夫”要表达为耕作。
(4)法人的表达
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的名称和住所。法人的名称和住所以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登记文件为准。之后直接写地址,另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1.作为当事人的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该部分仍以登记文本中确定的名称为当事人,但应当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写明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法人注销前已经成立清算组织的,清算组织为当事人。
2.当事人是解散清算的企业法人的,写明清算组负责人,不写明法定代表人;如果是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应注明破产管理人,不注明法定代表人。
3.职务前不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可用“本公司”、“本分公司”等字样代替,如“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法定代表人职务后注明联系方式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人住所后可以写法人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
(5)其他组织的表述
当事人是非法人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登记文件为准确定名称和住所。之后直接写地址,另起一行写代表的姓名和职务(必要时可以写联系方式)。注意,这里用的是“代表”的称谓,不用“负责人”的称谓,因为诉讼中“负责人”的表述不准确。同时也不应写成“诉讼代表人”,以免与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的诉讼代表人相混淆。另外,作为当事人的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该部分仍以登记文本中确定的名称为当事人,但应当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写明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住所后写明其他组织的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
(六)合伙组织的表述
当事人为个人合伙组织的,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书写方式与自然人相同;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在自然人住所后标明字号及其住所,字号和住所以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登记文本为准。住所后面直接写地址。全体合伙人选举诉讼代表人的,应当在另一行写明诉讼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七)个体工商户的表述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并载明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户籍所在地根据居民身份证确定;有字号的,当事人应当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注明字号和住所。以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登记文本为准确定字号和住所,住所后应注明字号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和住所。
(八)当事人住所的表示。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所写成“×××(具体地址)”;实际住址与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现居住地(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和现居住地(当事人提供的现居住地)”。自然人的住所应当载明。其中,居住在城市的,应写明所在省、市、街道(或路、道、巷)的编号,有小区或楼栋的,应写明具体的楼栋、单元、房号;如果住在农村,请注明省、县、镇、村等。如果双方居住在同一个省,可以省略“xx省”字样。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成“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一般应当与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中载明的住所一致;变更住所的,如果变更登记尚未完成,可以同时上市。
3.当事人的地址或者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X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X区(具体地址)”。
4.当事人的地址或者住所在市所辖的县或者县级市的,应当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具体地址)”,不应当写其所在的地级市(地区)。
5.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地址相同的,应分别说明,不能用“地址同上”代替。
6.当事人在自治区的,要注意写明自治区全称,不能用简称。
7.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的住所、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一般应保证法院能及时联系到当事人,并保证当事人能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九)诉讼代表人的表达
在多数人诉讼的情况下,如果选举了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可以写成“XXX (XXX),基本信息见附表”。诉讼代理人人数为2至5人,每名代表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写明各代表的姓名等基本信息。
(十)诉讼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1.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在另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并在诉讼状态后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1)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在诉讼地位后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并写明住所。(2)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写明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不写诉讼代理人的国籍、出生日期、住址等其他信息。例如:“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女,公司(或工厂、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可以指定位置)”。(三)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写明姓名、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名称、律师执业身份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身份。例如:“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或XXX法律服务所)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四)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推荐的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和被推荐的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名称。(五)有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两行,顺序为: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在第一位,其他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二位;都是其他单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写在一般授权之前;如果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是委托代理人,律师应当写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之前。(6)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一般不能独立担任委托代理人,必须与主任律师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可以共同担任委托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写成“委托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7)一般不需要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后加上特别代理人或一般代理人。⑧当事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合并指定。
3.表达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应当使用正式规范的书面称谓,不得使用昵称。如“原告张XXX之兄”,不宜写成“原告张XXX之兄”。
四。投诉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记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职务、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有诉讼代理人,还应说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代理权限。按照原告第一、被告第二的顺序分别记载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便于应诉法院审查核实双方是否具有该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字迹不清或者不清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
2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这部分是诉状的主要内容。索赔要求必须具体明确,事实和理由要尽可能真实详细。明确陈述原告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的问题、被告的权利主张、双方更正发生和发展的事实过程、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适用法律的意见。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的请求能否满足,都需要证据来证明。在起诉状中,原告应当列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及其主张的各种证据及其来源。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应当随起诉状提交人民法院;提供证人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以便人民法院调查。而证据来源仅指原告用以证明其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及获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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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宠小新娘
2022-03-11 20:23:11 回复
立权利要求”。4.如果诉讼前当事人的姓名发生变更,直接在本部分写上变更后的全称。如何改变的细节可以在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但不在本部分。5.在审查确定当事人姓名时,必须保证证据
獨傢记忆
2022-03-11 12:5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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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麦
2022-03-11 20:0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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