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1 | 评论:2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信用社会向借款人出具催款期借款通知书,债务人在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视为虽然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但债权人催收债务时明确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未明确表示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债务,签字或盖章仅代表收到通知书等。 因此,签字盖章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因此,债务人的签收行为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2021)最高法第72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捷达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友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同心,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永南,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富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安文景投资合伙企业(指定代表人:龚)。
原审被告:徐春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同心,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永南,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海南捷达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达公司)因被申请人海南富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富林合伙)与原审被告徐春梅发生纠纷,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第52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结束。
捷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裁定受理本案再审申请;2.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富临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富临合伙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对诉讼时效届满后的代收代缴通知书效力的认定,完全违背了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在1999年批复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民法院支持诉讼时效重新开始的前提,即“可以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义务”。其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终字第6202号、(2020)最高法终字第6203号、(2020)最高法终字第4676号作出的裁定,均认定债务人在与本案债务人声明内容相同的中国农业银行催收通知书上签名,不能认定为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过的债务的意思表示,这些催收通知书不具有效力2.二审判决对2006年再审申请人还款行为的诉讼时效认定有误。即使存在单个债权的偿还,其效力最多也只是代表债务人放弃对部分金额偿还的诉讼时效抗辩,少于其余债务和与该债务无关的其他独立债务。3.二审判决错误认定本案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文昌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文昌支行)公告催收符合法律规定,存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本案中,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文昌支行发出的催收通知均发生在其债权转让之前,不涉及任何债权“转让”。显然不符合《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不应认定其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其次,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文昌支行的通知书具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前提是,债权人在法律上证明捷达公司是在催收通知书的通知书发出之前“失踪”的,但本案中,富临合伙并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捷达公司当时已经失踪。二审判决主动认定中国农业银行文昌支行曾当面催款未果,并将其等同于法律规定的“下落不明”。其关于农行文昌支行可以公告催收且公告催收合理的结论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捷达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及原审认定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1 .催款通知书上捷达的签字或盖章是否导致诉讼时效重新开始;二是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文昌支行的公告催收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1.催款通知书上捷达的签字或盖章是否会导致新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信用社会向借款人出具催款期的借款通知书,债务人在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即视为[/s2/]本案中,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文昌支行多次书面要求捷达催收欠款,捷达也履行了还款义务。
虽然催收期间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情况,但是农行文昌支行于2007年和2011年对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进行催收,明确要求捷达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捷达公司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其签字、盖章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捷达公司的签收行为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并无不当。二、关于原债权人农业银行文昌分行公告催收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在一审时提交的司法鉴定申请书中,捷达公司反映其营业执照已于2006年被吊销,员工已全部辞退,公司已不经营,公司内无人接待。
在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情况下,农行文昌支行于2013年1月9日、2014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6日多次在海南日报上刊登催收公告,其积极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明确,不足以认定其怠于行使权利,且其以此种方式主张权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案涉债权诉讼时效因农行文昌支行公告催收而中断,并无明显不当。富临合伙在债权转让后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捷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我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捷达涂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熊劲松法官
孙祥庄法官
冯文生法官
2001年12月17日
费小玉,官方助理经理
职员李静
来源:民事审判
本文标签: 公司发催款函盖什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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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狗粮了
2022-03-11 16:58:10 回复
人:云同心,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永南,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海南捷达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达公司)因被申请人海南富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富林合伙)与原审被告徐春梅发生纠纷,不服海南省高
逍遥浪人
2022-03-11 11:52:54 回复
其积极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明确,不足以认定其怠于行使权利,且其以此种方式主张权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案涉债权诉讼时效因农行文昌支行公告催收而中
24K渣男
2022-03-11 13:35:52 回复
的中国农业银行催收通知书上签名,不能认定为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过的债务的意思表示,这些催收通知书不具有效力2.二审判决对2006年再审申请人还款行为的诉讼时效认定有误。即使存在单个债权的偿还,其效力最多也只是代表债务人放弃对部分金额偿还的诉讼时效
黑腿毛大叔
2022-03-11 11:21:58 回复
映其营业执照已于2006年被吊销,员工已全部辞退,公司已不经营,公司内无人接待。在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情况下,农行文昌支行于2013年1月9日、2014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6日多次在海南日报
吃饭从不留名
2022-03-11 18:07:06 回复
律保护。因此,债务人的签收行为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政决定(2021)最高法第72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捷达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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