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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保证期间是指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可以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间,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确定。《民法典》实施后,保修期是半年还是两年?保修期过后,担保人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对保修

保证期间是指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可以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间,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确定。


《民法典》实施后,

保修期是半年还是两年?

保修期过后,

担保人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对保修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障期怎么算?



01

保证期间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间

有效!

——质保期按约定


2021年1月30日,黄某向姚某借款,张某自愿为黄某担保。黄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着:今向姚借款5万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归还。张某自愿为黄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半年。张在借条上签了字。2021年10月12日,姚将黄、张告上法庭。


法官声明

这个案子最终通过调解解决了。调解时,法官向姚解释了保证期间,因为保证期间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的事项。本案中,姚与张约定了保证期间,且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且不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满,故该约定有效。张的保证期间按约定计算为6个月,自2021年3月31日起计算。姚与张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一般担保。姚在保证期间未对黄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赋予黄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又在保证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起诉时张某的保修期限已过,张某无需承担保修责任。经法院释明,姚主动放弃要求张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与黄达成调解协议。


02

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间

视为不同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2019年3月27日,杜某向朱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载明:杜某今向朱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2年,月息2分,于2021年3月28日前归还。后董某向朱某出具了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董某自愿对杜某向朱某借款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时间为借据出具后一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2021年8月19日,朱某将杜某、董某起诉至法院。


法官声明

本案中,董以书面形式向朱某作出单方担保,朱某收到该担保后未提出异议,以保证合同成立。董虽在保函中约定了保证期间,朱未提出异议,但董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间,故认定为无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主债务于2021年3月28日到期,因此保证期间为2021年3月29日起六个月。朱某起诉时尚在保证期间,董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S2/]03

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满

视为不同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2021年1月12日,王以资金周转不畅为由向借款,为王担保。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王某于今日向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于2021年2月13日前还清;同意就王的上述债务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据签发之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吴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了字。后来王未能按约定还款。2021年6月22日,将王、诉至法院。


法官声明

虽然陈某和吴某在欠条中约定了“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满,因此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主债务于2021年2月13日到期,因此保证期间为2021年2月14日起六个月。陈某起诉时,保证期间未超过,吴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04

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还清本息”

约定不明!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2021年1月15日,李某向马某借款,陆某自告奋勇为李某担保。李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李某向马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利息1分,于2021年4月20日前偿还,由陆某承担担保责任,直至李某本息全部清偿。陆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2021年10月28日,马将李、陆诉至法院。


法官声明

本案中,担保条款约定“由陆承担担保责任,直至李的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为止”,这是不明确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主债务于2021年4月20日到期,因此保证期间为2021年4月21日起六个月。马与陆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推定为一般担保。马在保证期间没有对陆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对李产生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也没有在保证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马起诉时,保证期间已过,陆无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S2/]05

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

保修期从宽限期届满开始计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宽限期届满后6个月

什么叫法律事实持续(“担保直到还清本息为止”这样约定有用么?保证期间的5种情形先弄清楚了)


2021年3月21日,向林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2021年3月21日,欠林4万元。作为担保人,周在借条上签字,并写下“担保人:周”字样。后来,林催促,并要求在2021年6月底前还钱。然而,在2021年6月底,吴某仍未能偿还这笔钱。在无法联系到之后,别无选择,只好在2021年11月19日起诉和周。


法官声明

本案中,债权人林与债务人未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间,故保证期间的起算点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林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其向索要欠款并设定宽限期,宽限期至2021年6月底,故宽限期至2021年7月1日止。债权人林与保证人周未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本案保证期间为2021年7月1日起六个月。与周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一般担保。在保修期内,林起诉,周应承担一般保修责任。



法官提醒


即使有“担保”,债权人仍需积极主张权利,不要睡在权利上。


●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需要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公证的赋予债务人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然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一审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仲裁或者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之前,有权拒绝承担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依法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但《民法典》第687条第二款也规定了一审抗辩权的四种例外情况。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债权人需要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撤回诉讼或仲裁申请。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撤回诉讼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担保法司法解释(现已废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民法典》实施后,该条中“两年”的规定不再适用。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由“两年”改为“六个月”。一方面可以防止保证人承担过多责任,保护保证人的合同权利;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保证期不会暂停、中断或延长。一般来说,合同约定的履行期过后,只要没有诉讼时效,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不据此抗辩,但保证期间不同于一般合同中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签署催款通知书,原则上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新的担保要约。保证人签字的,新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催款通知书明确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签字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三人单方面向债权人出具书面保证,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中的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7条在保证合同中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属于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4)保证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保证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赋予债务人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保证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撤回诉讼或者仲裁申请的。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再次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撤回诉讼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为止,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实施后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因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标签: 什么叫发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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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猖狂浪子

    猖狂浪子

    2022-03-11 17:43:11    回复

    主张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撤回诉讼或仲裁申请。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连带责任

  • 怀翔锦姬

    怀翔锦姬

    2022-03-11 10:07:13    回复

    不气不气抱抱

  • 印河全青

    印河全青

    2022-03-11 10:07:13    回复

    对对对

  • 范轮琰发

    范轮琰发

    2022-03-11 10:07:13    回复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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