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3
征地拆迁历来争议很大,无论哪种拆迁,都会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近年来,随着的发展,各地都开始了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在拆迁过程中,有的人一夜暴富,有的人过着小资产阶级的生活,当然有的人拆迁后又回到了解放前,生活质量大不如前。
现实生活中的征地拆迁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由于征地拆迁涉及的利益巨大,实践中经常发生各种矛盾和违法行为。为了私利或者为了降低征地拆迁成本,达到征收目的,征收方往往任意侵占被征收人的补偿,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选择承担,有的直接无视,不闻不问。而对于那些损失巨大的被征收人来说,他们大多无法承受被征收方的腐败行为,不仅会询问身边的相关拆迁人员,还会走信访这条路。
信访、请愿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从2005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信访条例》来看,也意味着信访合理合法。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方式进行的活动。向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一切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密切联系人民,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权对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或报复。"
虽然信访是一种维权方式,但信访并不是解决拆迁根源的有效途径。很多被征收人到处上访,但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最后,他们别无选择,只能走“民告官”之路,然后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律师和法律程序上。
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老百姓不知道律师受理案件的程序。和律师签委托协议的时候,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脱口而出,问这样一个问题:能不能先帮我打官司,以后再付钱?
这种情况,在律师行业被称为“风险代理人”。简单来说,就是介于委托代理人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人不预先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完毕后,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债权到位款作为报酬。
那么“风险代理”中的“风险”是什么意思呢?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风险代理是否意味着律师打不赢这场官司就不收律师费的“风险”?如果这么看,被征收人是不是没有风险?其实并不是。
很多被征收人在维权的时候都会有这种心态,就是想找一个可以为自己代理风险的律师,不需要付费就可以得到律师的帮助。为什么不呢?真的是这样吗?反之,很可能被征收人会损失更高的补偿。俗话说,贪小便宜,有失偏颇,也不无道理。
对于律师来说,“风险代理人”不仅仅是打不赢官司拿不到律师费的风险,还有赢了官司拿不到律师费的风险。
实践中,这种情况比比皆是。当事人拒绝支付代理费,不仅仅是因为诚信问题,最重要的原因是“风险代理”中约定的代理费往往“数额巨大”。甚至在律师帮他们打赢官司后,很多当事人一想到要交那么多代理费,就会产生毁约的想法。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担任“风险代理人”合法吗?
根据发改委、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和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
同时,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s2/]“禁止在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赔偿案件、集团诉讼案件中实施风险代理费”[S2/]。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我相信很多被征收人应该明白,拆迁案件赔付前能否打官司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律师在代理征地拆迁人申诉案件时,应当禁止实施风险代理。
但是,有些被拆迁人也可能会说:“虽然禁止风险代理,那我们可以私了!”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有些律师会这么做,但这是一种铤而走险的非法操作。那么这样的律师为了接案子不顾一切后果私下充当风险代理人真的值得信任吗?
凯诺的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这样的律师不仅难以获得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也难以保护自己。这样维权的效果会大打折扣,被征收人会失去应有的补偿。
凯诺律师建议,征地拆迁案件复杂,选择律师维权一定要慎重。我们律师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满意的赔偿,绝不能为小事赔钱。
本文标签: 给律师费用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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