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3 | 评论:1
毒品案件的证据
4.1立案证据
毒品案件的侦查,应当有相关人员检举、控告、举报的材料,或者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材料,或者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毒品犯罪的材料,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毒品犯罪等证据材料。
4.1.1检举、控告、举报或自首材料
(一)举报、投诉和举报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口头举报、控告、举报的,接待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网上举报、投诉、举报,应对网页截图打印附卷,并注明来源。
(3)电话举报、投诉、举报的,接待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载明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的,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投案人签名盖章。
(五)检举、控告、举报可能导致打击报复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技术处理。
4.1.2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毒品犯罪材料。
公安机关在日常巡逻、例行检查等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毒品犯罪的,工作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写入书面材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作人员写的书面材料,一人一份,不能写在一起。
4.1.3相关部门移交的毒品犯罪材料
(一)有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毒品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沿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制作相关线索来源材料。
(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附相关函件和线索。
4.1.4特殊信息提供的材料
通过专门信息提供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写入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是涉密材料,应标明密级,并单独制作一份保密卷进行移交。
4.1.5举报人的证词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报案人了解、核实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制作调查笔录,由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
4.1.6案件受理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
案件登记表由页眉、腹栏和尾栏组成。表头内容包括报案人基本信息、报案方式、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等。腹栏填写的内容包括报告、简要案情、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等。最后一栏的内容包括领导意见、处理结果等。
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时制作和使用的格式化法律文书,应当按要求填写。
4.2案件侦破的证据
公安机关通过特别干预、案件管理、技术侦查等措施,查清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锁定、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材料、侦查报告等相关证据。
4.2.1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材料
(一)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措施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转换证据;不能转换的,应当将有关资料写成文字材料附卷或者制作保密卷随案移送。
(二)利用警犬嗅辨手段调查确定犯罪嫌疑人、查获毒品等相关物品时,应当动态录像并附具相关文字说明;如无视频,应书面说明相关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4.2.2逮捕过程或调查人员出具的证词
(一)侦查人员应当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写成书面材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侦查人员应当具体说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是否提供了同案被告人的相关信息或者是否协助抓获了同案被告人。
4.2.3调查报告
(一)调查报告应当说明案件线索的来源;是否有专人参与,是否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警犬嗅源破案等侦查措施和侦查活动;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查获毒品的时间、地点和数量;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取得的证据;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的顺序和到案后的供述等。写清楚案件是否被侦查机关通过特殊信息、技术侦查等手段侦破。,或通过日常巡逻、例行检查等。
(2)调查报告内容不能公开的,应标明密级,单独制成保密卷,以便调取。
4.3现场勘查、检查、搜查和鉴定的证据
4.3.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一)对犯罪现场、有关场所、物品和人员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依法及时、全面、客观、详细地制作勘验、检查笔录。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详细记录启动勘验检查的原因、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现场人员、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毒品的具体特征如位置、颜色、规格等,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
(三)笔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证人、侦查人员签名确认。
4.3.2现场照片、视频和图纸
毒品犯罪现场勘查、毒品扣押、搜查、提取凭证、书证、痕迹等侦查活动。应与录像、拍照和场景示意图同步。
4.3.3摘录证明、书证、痕迹记录和扣押物品清单
(一)扣押毒品、毒资、贩毒工具,提取有关物证、书证、痕迹,应当制作提取笔录,由犯罪嫌疑人或者物品持有人、证人、侦查人员签名确认。
(二)扣押毒品,提取有关物证、书证等。,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详细记录扣押物品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质量、特性和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其中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侦查机关保管人,一份附后备查。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三)对于人货分离的毒品犯罪,应当采集提取毒品包装及相关物品上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指纹、生物样本或者物证、书证。
4.3.4识别记录
(一)侦查机关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证人辨认涉案毒品、作案工具、犯罪现场、同案犯罪嫌疑人、毒品上下等情况。
(二)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当几个识别器识别同一个对象时,它们应该单独识别。在组织鉴定前,侦查人员应当向鉴定人详细询问被鉴定对象的具体特征。鉴别时,要把待鉴别的物体和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物体混在一起。被鉴定的物体不应具有明显区别于其他物体的特征,调查人员不应向鉴定人暗示、诱导或明显怀疑鉴定。
(三)需要鉴定人的,鉴定人数不得少于七人;识别人物照片,不少于十张;鉴定项目,类似项目不得少于5个。
(四)辨认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调查人员、辨认人员和见证人签名。必要时,鉴定过程应当录音或录像。
4.4药品称重、交接和保管的证据
4.4.1药品称重记录和照片
(1)扣押毒品时,应当在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称重。如果有多包药品,要一包一包称。如果药品与包装材料一起称重,则应按净重分别称重。药品的称量应当记入记录,并告知持有人,由持有人和调查人员签字确认。
(二)查获毒品时不符合称重条件的,应当封存、拍照并记入笔录,符合条件时立即称重。
(3)称量药品时,应附照片或视频。
(4)药品称重后应就地封存。
(5)称重时,操作人员应按相关规范穿戴手套、口罩、头罩等防护工具,防止生物证据污染。
4.4.2药品交接和保管资料
(一)扣押的药品应当按规定立即上缴,接收部门应当出具收据,收据应当详细记录扣押药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数量、质量、特性和来源;转让人和接收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接收部门应当对上缴的毒品进行专项封存并妥善保管,在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最高法院死刑案件复核结束前)不得销毁。
4.5药品鉴定的证据
对查获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全样药物成分鉴定。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或者可能严重掺假或者成分复杂的新型毒品,应当进行含量鉴别。对于含有两种以上药物成分的混合药物,应进一步进行成分鉴别,以确定药物成分和比例。
4.5.1由检验材料转移的材料
(一)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将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对照样本等原始材料送交鉴定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明确提出鉴定要求,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些鉴定意见。
(二)样品的转移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
4.5.2药物鉴定意见
(一)药品的鉴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当签署鉴定意见。
(2)样品提取应满足相关专业要求。从不同持有人处查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不足10人或者多包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提取鉴定,每包样品0.2-1g。不同批次、不同包装或包装的药品,目测有明显差异的,应逐个取样鉴别,每包0.2-1g。同批次多个包装中有10-100疑似毒品的,按照公安部规定的抽样方法,在10个包装中随机抽取0.2-1g样品进行鉴定;同批次多包疑似毒品超过100粒的,按照公安部规定的抽样方法,随机抽取的样本为样本总数的平方所得的整数,每包抽取0.2-1g进行鉴别。
(3)毒品成分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及其化学名称规范进行表述。
(4)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资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附在卷内。
4.5.3将鉴定意见材料告知犯罪嫌疑人
鉴定意见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4.6犯罪嫌疑人轨迹的证据
运输材料
对证明犯罪嫌疑人行踪的车票、船票、机票、租车合同等运输凭证予以扣押、提取、拍照、扣押。
4.6.2犯罪车辆轨迹材料
汽车gps行驶记录、交通卡口记录、公路缴费单、油费单等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下落的,应当予以扣押、提取、拍照并附具。
4.6.3通讯工具的轨迹材料
犯罪嫌疑人使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计算机等电子设备进行通信的,应当收集移动电话基站、固定电话、计算机等电子终端设备的使用情况等材料。
4.6.4犯罪嫌疑人住宿登记及路过的材料。
证据材料,如住宿登记、住宿发票、交通检查登记等。证明犯罪嫌疑人下落的,应当摘录附卷。
4.6.5犯罪嫌疑人获得汇款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行踪的存款、汇款、在银行(atm机)取款、在pos机刷卡等证据材料,应当提取附卷。
4.6.6犯罪嫌疑人活动的录像
所附文件应是从证明犯罪嫌疑人行踪的宾馆、银行、高速公路等场所的监控录像中提取的。
4.7涉及通信的证据
4.7.1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通讯工具
侦查机关应当扣押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卫星电话、对讲机等移动通信设备,提取手机的型号和电子序列号,并拍照附卷。
4.7.2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卡及机主信息资料
(一)对查获的犯罪嫌疑人手机,应当收集提取使用过的手机卡,拍照并附具。
(2)收集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号码,调取该手机号码的机主信息附档。移动电话机主信息材料应加盖发证单位公章。
4.7.3通话记录、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邮件、信件等。
(1)对于查获的犯罪嫌疑人手机、电子数据(通话记录、短信、图片、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应当被收集和提取。
(2)用于与计算机等电子终端设备通信的电子数据(短信、图片、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等信息。)的通信应被收集和提取。
(三)采集通信电子设备存储的毒品案件信息时,应当作出说明,注明制作人和持有人、制作或者提取的时间和地点、是否为原件、原件存放地点、份数等。
4.7.4通过技术调查手段获得的涉案通信资料
4.8毒资的证据
4.8.1扣押现金或银行卡(贴现)
(一)扣押的涉案现金的数量、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应当登记造册,照片附卷,存入银行专用账户。
(二)对扣押的涉案银行卡(存折)进行拍照、扣押,依法查询、冻结银行卡(存折)的账户名称和存款。
(3)作为证据使用的钱款和银行卡(折)应当随案移送。
4.8.2银行付款凭证
犯罪嫌疑人通过银行支付毒品犯罪资金的,应当收取汇票、取款凭条等银行支付凭证。
4.8.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犯罪嫌疑人通过银行支付毒资的,应当收缴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附卷,查清相关交易账户的户名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
4.8.4其他交易凭证
犯罪嫌疑人以支付宝、易货、等价交换、信用等方式进行交易的,应当收集交易的相关凭据并附卷。
4.9毒品运输的证据
4.9.1证明运输工具的材料
犯罪嫌疑人利用车辆等运输工具运输毒品的,应当对运输工具进行拍照,并附卷注明运输工具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特征和来源。
4.9.2证明药品运输的运单、舱单、仓单、邮寄清单等材料。
犯罪嫌疑人托运、邮寄运输毒品的,应当提取托运单、舱单、仓单、邮寄清单等材料进行扣押。
4.10涉案物品的证据
4.10.1摘录笔录、照片和扣押清单
(一)扣押涉案物品,应当制作提取扣押记录、照片和清单,对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性、来源等进行登记记录,并附具备查。
(二)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导航空装置等财产,应当扣押权利证书,拍照或者录像,登记载明财产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并通知有关财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三)扣押货币、有价证券时,应当登记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将货币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并登记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和内容。查获的文物、金银、珠宝、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和违禁品,应拍照,需要鉴定的,应及时鉴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鉴定。
(四)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应当予以登记。
4.10.2保存、搬运和转移物品的材料
(一)扣押、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的有关材料应当附具。
(二)依法及时处理的涉案物品,应当附物品照片、清单和处理程序。
(三)随案移送的物品,应当随案移送查封、扣押清单,并附原始照片和查封程序。
货物所有权的材料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附权属证明材料。
4.11相关鉴定的证据(应适用鉴定的一般规定)
(一)对药品包装或者相关物品上的指纹等痕迹的鉴定意见。
(二)药品包装或相关物品上的头皮屑和毛发的生物物证鉴定意见。
(3)声纹和图像鉴定意见。
(4)文书鉴定意见和电子物证。
(5)犯罪嫌疑人是否吸毒的检验报告。
涉毒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应立即检查其是否吸毒。检验报告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4.12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收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证人证言的收集应及时、全面。关键证人证言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应当注意核实变化所涉及的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4.1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一)讯问笔录应当完整记录作案时间、地点、家人与家人的联系过程、联系使用的通讯工具数量、使用的交通工具、住宿地点、毒品数量、毒品特征、毒品来源、资金渠道等。
(2)共同犯罪的,应当讯问并记录犯罪嫌疑人与其他共犯的联系方式,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价格等。
(三)讯问笔录应当附卷,并与提审证上的记录相一致;如有不一致,调查机关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卷。
(四)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毒品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全程录音、同步录像。
4.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和立功的相关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线上、线下举报,通过电话、网络聊天、指认或者辨认等方式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附情况说明。
4.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刑事责任能力和犯罪记录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毒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还应当收集并附相关材料。
4.16正在办理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材料
4.17相关信息描述材料
(一)痕迹、物证、书证未能查明的情况。
(二)共犯在逃。
(3)证人保护说明。
证人申请保护或者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为证人提供保护的,侦查机关应当单独说明有关情况,并放入保密卷内。
4.18技术调查材料
(一)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技术侦查措施批准决定书。
(二)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转化为其他合法形式;不能转化的,侦查机关应当出具不能转化的情况说明,必要时将秘密侦查、技术侦查取得的原始证据材料独立归档,供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查阅。
(三)对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手段侦破的案件或者秘密力量侦破的毒品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单独说明有关情况,并单独制作保密卷宗移送。
4.19程序证据材料
(一)确定和指定管辖的材料。
(二)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材料。
(三)延期审批材料。
(4)合并、分立、补充调查等材料。
本文标签: 贩卖毒品需要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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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农家傻子
2022-03-11 14:43:06 回复
。4.5.1由检验材料转移的材料(一)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将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对照样本等原始材料送交鉴定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明确提出鉴定要求,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些鉴定意见。(二)样品的转移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4.5.2药物鉴定意见(一)药品的
儒雅君子
2022-03-11 12:34:20 回复
记录作案时间、地点、家人与家人的联系过程、联系使用的通讯工具数量、使用的交通工具、住宿地点、毒品数量、毒品特征、毒品来源、资金渠道等。(2)共同犯罪的,应当讯问并记录犯罪嫌疑人与其
人间风雪客
2022-03-11 16:54:52 回复
内容。查获的文物、金银、珠宝、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和违禁品,应拍照,需要鉴定的,应及时鉴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鉴定。(四)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应当予以登记
可爱屁孩
2022-03-11 12:08:45 回复
明。4.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刑事责任能力和犯罪记录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毒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还应当收集并附相关材料。4.16正在办理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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