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6 | 评论:3
诈骗犯罪(即诈骗犯罪)都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有欺诈行为。所谓欺骗行为,是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进行财产处分的行为。根据刑法理论,以下几种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1。简单笨拙的骗术不能评价为刑法上的“诈骗”
在刑法理论中,简单、拙劣、易见的骗术应排除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外。因为刑法是谦抑性的、补充性的、终局性的,只有那些复杂的、不易被发现的欺骗行为才受到刑事处罚。比如有人在乾隆皇帝在世的时候假装行骗,有人利用封建迷信和鬼神传说行骗。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刑法理论中一个巨大的争议和疑问。
二。缺乏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欺骗和财产损失不能评价为“诈骗”[S2/]
在一些涉及投资“诈骗”的案件中,业务员的“诱导”投资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诱导性。但诈骗罪中的诈骗内容足以使被害人对处分财产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自愿交付或者处分财产,失去对财产的占有。由于客户在平台上投资交易并不意味着失去财产,诱导其在平台上开户、加钱、频繁操作等。,不属于诈骗罪中导致客户处分财产并造成损失的关键行为,故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
虽然是夸张的引诱客户,但是客户是知道投资的高风险的,开户时已经签署了开户协议,明确提示投资可能造成较大损失,不能保证盈利。因此,客户应对期货投资的高风险和不确定性有清醒的认识。因此,投资客户的财产损失是很可能的,其与业务员的“营销诈骗”、“诱导投资”之间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在一些涉嫌诈骗犯罪的无罪释放案件中,“被害人”没有误解,没有基于误解处置财产,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成为无罪释放的因素之一。
三。没有欺诈意图或非法占有的欺骗行为不能认定为欺诈[/s2/]
行为人虽然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欺骗行为,但主观上缺乏诈骗的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指控诈骗的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以诈骗罪(或罪)论处。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能正常履行合同≠诈骗,应重点考察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及其对所发生债务的态度。行为人虽未履行合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可以排除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是为了抵销债权,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有还款能力,没有逃匿或者隐匿财产的,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财物实现其权利。这种行为是不当的,甚至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5)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诈骗与诈骗犯罪的区别,罪与非罪区分的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客观方面。
此外,市场运作中的一些“欺骗”行为,如果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对价,欺骗手段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交易,谋取商业利益,即使是为了非法利益,但存在实质交易,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是否构成其他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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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叼着奶瓶闯天下
2022-03-11 19:08:12 回复
资的高风险和不确定性有清醒的认识。因此,投资客户的财产损失是很可能的,其与业务员的“营销诈骗”、“诱导投资”之间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在一些涉嫌诈骗犯罪的无罪释放案件中,“被害人”没有误解,没有基于误解处置财产,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成为无罪释放的因素之一。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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