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0 | 评论:1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中,法人诉讼活动经常发生。许多法人单位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只出具委托书,而不提供劳动合同或人事聘用合同。过去很多法院把这种情况视为法人有代理人参加诉讼,这个代理人的诉讼意见记录在判决书中。
由于当前法院审判活动中代理人身份不明,很多判决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实际上是无效代理人。无效代理发生时,如果法院的判决不影响双方的权益,就不会产生不利后果。如果无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并产生不良后果,可能导致司法公正的破坏。因此,正确理解诉讼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理顺诉讼代理活动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推荐的公民。"
第二条中的“员工”是指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的人员。也就是说,法人单位派出诉讼代理人时,还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诉讼代理人是用人单位的人员。
因为市场经济,很多法人的经济活动都是由虚拟法人来完成的,而虚拟法人往往是由一个自然人作为内部承包人或项目经理来实施的,这就导致了一些经济活动的无序,尤其是在建筑市场上。在一些政府招标项目中,也存在大量这样的情况。由于这些经济活动实际上是由非法人完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许多纠纷,并会涉及一些腐败活动。发生经济纠纷时,这些虚拟法人实施者会作为法人代理人参与诉讼,从而引发诸多法律问题。笔者最近代理的一个案例中,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被分成十几个部分,由个人以内部承包的形式进行施工。诉讼发生时,施工公司不确认分包工程的关系,而实际施工方认为自己是施工公司的代理人。出庭的建筑公司代理人都是法院的前员工。离开中级法院的参加基层法院的诉讼,离开基层法院的参加中级法院的诉讼。他们参加诉讼时,都是作为建筑公司的法务人员出庭。结果法院的判决出现了很多错误,通过再审程序得以纠正。可见,理顺诉讼代理人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近日在网上公布的(2021)最高法中350号中国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书,理顺了这种诉讼关系,值得各地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借鉴,使审判活动不再受到这种代理活动的干扰。
在最高法公示的这份裁定书中,发现在山东春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审判决载明,春华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闫为本公司工作人员,但在原审期间,春华公司未提交闫与春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二审中,颜当庭表示,他与春华公司是合同关系。
二审中,法院向春华公司说明,代理本案的颜应提交其与春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等鉴定材料,否则无权代理本案。法院审理此案时,颜以春华公司职员的身份代理春华公司。法院再次当庭说明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要求严在庭后5日内提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到庭,否则视为未到庭诉讼,案件按撤诉处理。颜在法庭指定期限届满后未能提交任何证明材料,且拒绝接听法庭传唤;春华公司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任何材料。5月12日,法院分别向春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发送手机短信,要求其提交证明材料,并说明不提交的法律后果,但两人均未回复。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规定,认为春华公司未能提交与颜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颜是春华公司的工作人员,春华公司未主张颜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下为代理人并提供了证明。故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春华公司被视为。
最后,法院判决上诉人山东春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应该说,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定公布后,各级法院在审理法人诉讼活动时,都会严格审查代理人的身份。在法庭诉讼中需要审查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时,很多诉讼活动会更加规范,审判也会更加公正。而钻法律空空子,以法人身份从事经济活动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也会因这种限制而减少。那些利用法人资格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如果不合格,一旦发生诉讼,可能会遭受巨大损失,这一点很多人都要注意。
笔者对最高院的这一裁定进行分析,希望大佬们引起重视,希望多年从事挂靠经济活动的人引起警惕。一旦发生诉讼风险,很可能是巨大的损失。
本文标签: 为什么不能去北京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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