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1 |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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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风苑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犯罪嫌疑人强某某在如东、崇川等地卫生间内,采用“谎称忘记带钥匙,要求服务员打开衣柜”的方法,先后3次盗窃,共计盗窃人民币500元。具体描述如下:1 .2020年12月底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强某某到洋口“老岗”卫生间,盗走被害人林海波现金200元(盗窃事实1);2.2021年2月15日,犯罪嫌疑人强某某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路易家桥浴室内,盗窃被害人王学明现金100元(盗窃事实2);3.2021年2月16日,犯罪嫌疑人强某某到如东县洋口镇“老岗”浴室,盗窃被害人苗200元(盗窃事实3)。
另查明,易家桥浴室主人(盗窃事实2证人)于2021年2月15日向南通崇川区新城桥派出所报案称其浴室客人被盗。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找到了受害人王学明,形成材料。同年3月4日,强某某被抓获,次日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拘留决定书(行政拘留期限为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15日)某某在行政拘留期间(2021年3月5日)向警方交代了关于在东洋口“老岗”卫生间盗窃的两项事实(盗窃事实1、3)。被害人苗(盗窃事实3的被害人)于2021年2月16日向如东小洋口边防派出所报案。如如东公安机关通过系统研判,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强某某,于2021年3月15日对其进行传唤调查,并于当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二。分歧
本案审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强某某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强某某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有三段盗窃事实,仅以“多次”构成犯罪。如果他在因盗窃罪被行政拘留期间,坦白了另外两段盗窃事实,并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了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二种意见是,本案犯罪嫌疑人强某某于3月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批准逮捕。该局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第二天他交代了另外两起盗窃事实。被害人苗某某于2021年2月16日报案。如东县公安局立即通过侦查手段确定犯罪嫌疑人强某某有作案嫌疑,遂对其进行传唤调查。从整个侦破过程来看,如东公安局知道犯罪行为不具备“主动投案自首”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注释
自首作为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为了准确认定自首,最高法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司法解释和意见,对自首作出了详细规定,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办案。然而,在实践中,对于自首的认定仍存在诸多困惑。行政拘留期间供述犯罪事实是否认定为自首,应当认真区分,准确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提交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对“自首”范围的理解和适用[S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一般自首”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在“准自首”中,由于司法机关已经控制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体,使他不具备主动投案的客观可能条件,他只需要具备一个必备条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一般来说,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传唤、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但《意见》也规定,因特定一般违法行为被剥夺人身自由期间,如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主动交代执行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的,属于“主动投案”的情形。不难看出,《意见》是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扩大解释,即包括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因为这些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实际上已经犯下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所以认为他们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并无不妥。
(2)本案犯罪嫌疑人强某某如实供述之前,侦查机关已掌握其罪刑
如何理解和认定“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首先,对“尚未掌握”的理解,结合《意见》的规定,是以是否在通缉令范围内作出判断,如果不在通缉令范围内,则应认定为尚未掌握;二是根据是否在全国公安信息网逃犯信息库中掌握到所交代的罪行;第三,是否被通缉或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逃犯信息库,判断标准是司法机关是否真正掌握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害人苗(盗窃案第三被害人)于2月16日向如东小洋口边防派出所报案,有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强某某经常到“老岗”浴室洗澡。“他五十多岁,没有右臂,说普通话。过年前他接连来浴室洗了四五次澡,因为他只有一只胳膊,外貌特征明显。印象比较特别……”如东公安分局经过系统研判,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强某某,在其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于2021年3月15日传唤其调查,并于当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因此,犯罪嫌疑人强某某如实供述的事实是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三)本案犯罪嫌疑人强某某在被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同罪的其余罪行
其次是对“本人其他罪行”的理解,即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类罪行,是否属于自首?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否犯同种罪,只要供述属实,都应采用特殊自首理论。也有观点认为,只有坦白不同种类的罪行,才能自首。同罪的坦白,只应视为坦白。《解释》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已定罪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自己其他罪行的。本罪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名是同一罪名还是不同罪名,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属于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和事实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名密切相关。比如,对受贿罪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认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当认定为同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已决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且如实供述同类罪行情节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解释》和《意见》明确否定了同一犯罪的其余犯罪的自首成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强某某如实供述了另外两起盗窃事实,属于其应当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不认定为自首。但本案具有个案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在行政拘留期间供述同罪剩余罪行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应当严格按照自首的立法本质,即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鼓励和引导犯罪嫌疑人自首。符合“自首加如实供述”实质要件的,应当正确理解相应条款的立法目的,严格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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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莫愁前路无知己
2022-03-11 13:05:45 回复
罪行属于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和事实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名密切相关。比如,对受贿罪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认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当认定为同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
霸气帝王
2022-03-11 16:08:21 回复
所以认为他们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并无不妥。 (2)本案犯罪嫌疑人强某某如实供述之前,侦查机关已掌握其罪刑如何理解和认定“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首先,对“尚未掌握”的理解,结合《意见》的规定,是以是否在通缉令范围内作出判断,如果不在通缉
夏天又来了
2022-03-11 16:42:43 回复
过侦查手段确定犯罪嫌疑人强某某有作案嫌疑,遂对其进行传唤调查。从整个侦破过程来看,如东公安局知道犯罪行为不具备“主动投案自首”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自首。三。注释自首作为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
寡妇缘
2022-03-11 18:14:24 回复
案”的情形。不难看出,《意见》是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扩大解释,即包括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因为这些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实际上已经犯下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所以认为他们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并无
贩梦旅人
2022-03-11 19:45:07 回复
分,准确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提交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对“自首”范围的理解和适用[S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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