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3 | 评论:1
近日,南开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依法审结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这是《民法典》实施后,南开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案件。依法审理此案,有利于遗产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所有权利人利益的顺利实现。
[基本情况]
在安某某与张某某、余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张某某与余某某系夫妻关系。诉讼过程中,安某某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查封了张某某、于某某名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某处的房屋。2021年4月12日,张某某因病死亡,案件尚未审结。2021年10月9日,安某某向法院申请指定张某某的妻子余某某及其女儿张小谋为张某某遗产管理人。庭审中,余某某、张某某表示自愿放弃张某某的全部遗产,不再担任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判断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是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选举遗产管理人;未选出继承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张某某于2021年4月12日死亡,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目前,安某某、张某某、余某某之间存在民事借款诉讼案件,属于前述条款中的利害关系人,具有向法院申请指定张某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余某某虽主张放弃继承张某某遗产,不担任张某某遗产管理人,但安某某与余某某之间存在诉讼,其名下房屋在与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查封、冻结。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属于张某某遗产。即使余某某放弃了遗产,也应当对张某某的遗产承担管理责任。作为张某某遗产的管理人,管理张某某的遗产可以更好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纠纷,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立法本意。故法院不支持某某不是张某某遗产管理人的主张。张某某请求不担任张某某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许可。法院终审判决:余某某被指定为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的解释]
随着我国老年人数量的逐渐增多,继承案件也越来越多,继承的范围和数量也越来越大,不仅类型复杂,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为了保证遗产的完整和安全,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实现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和报酬,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遗产交付之前,有关主体为维护遗产的价值和遗产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法律或有关机关的指定,对死者遗产进行管理和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是妥善保存、管理和分配死者财产的人。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安某某与余某某因遗产相关纠纷在法院有诉讼,尚未了结。依法指定有继承权的余某某为遗产管理人,可以更好地处理遗产,化解遗产纠纷,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本案依法审理,是民法典遗产管理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运用,体现了法院在民法典适用中准确把握法律背后的含义和效果,兼顾各种价值考量,突出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具有典型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
本文标签: 放弃遗产继承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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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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