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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央纪委监委网站刘一麟图为5月31日,玉林中院开庭审理苏志强受贿枉法案。班雄虎特邀嘉宾安州市玉林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孙红梅玉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刘志强玉林市纪委第六审查调查室主任白玉林市人民检察

中央纪委监委网站刘一麟

图为5月31日,玉林中院开庭审理苏志强受贿枉法案。班雄虎

特邀嘉宾

派出所案子拖得越久说明什么(渎职又受贿为何不并罚从陕西定边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苏志强案说起)

安州市玉林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孙红梅玉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刘志强玉林市纪委第六审查调查室主任

白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处处长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刘建标

编者按

这是一起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搞权钱交易,枉法与不法商人勾结敛财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苏志强在任职期间疏于监督管理,应视为违反工作纪律还是群众纪律?利用职务之便,低价购买管理服务公司的股份,是绩效型受贿还是交易型受贿?苏志强收受刘、冯的财物,帮助其办理此案。为什么分别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起诉?为什么不是对渎职和受贿进行合并处罚?在判决书中,公诉机关指控的苏志强为什么要收受刘、冯的财物,并帮助其处理本案的两个事实?对此,我们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基本事实:

苏志强,男,中共党员。2005年10月至2019年1月,任定边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长,榆林市公安局县级侦查员。2019年1月退役。

经查,2005年至2013年,苏志强在担任定边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未充分取证、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在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后,徇私枉法中断侦查,将案件长期搁置,使犯罪嫌疑人未被起诉。同时,为多人在职务调整、晋升、办案、管理和服务业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他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23.26万元。

其中,2008年8月至2011年6月期间,某石化公司控股股东冯某为得到定边县公安局在原油运输、购买“黑油”(无政府支付票据的原油)等方面的关照,多次向苏志强输送利益。2012年,冯某对石化公司进行股改,向社会吸收资金以每股80万元入股。为了继续得到苏志强的关注,冯邀请他以低于其他股东每股25万元的价格入股。苏志强以每股55万元的价格买入15股,共少缴375万元。2014年初,石化公司每股分红利润60万元,苏志强获得分红900万元,其中375万元对应281.25万元。

此外,苏志强还存在违反廉洁纪律、非法与他人合作开采油井、获利4800余万元等问题。

调查过程:

【立案调查】2020年5月12日,榆林市纪委监委对苏志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同年5月14日,经陕西省监察委员会批准,苏志强被拘留。

【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17日,玉林市监察委员会将苏志强涉嫌受贿、徇私枉法一案移送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政纪处分】2020年11月30日,经玉林市委批准,玉林市纪委监委给予苏志强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

【公诉】2021年1月11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苏志强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1年6月16日,玉林中院对苏志强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1。为什么说苏志强案是典型的官商勾结案件?对党员干部有什么警示教育作用?

谢安洲:近年来,因官商勾结而落马的领导干部不少。苏志强就是其中之一。陕北榆林矿产资源丰富,定边县盛产石油,是中国产油大县,素有“塞尚油城”之称。苏志强被金钱和欲望冲破了思想堤坝的“大门”,迷失了自我,最后落马被查。

警察和商业,双面人生。苏志强在定边县公安局任职期间,正值该县油气大发展时期。他应该维持秩序,帮助石油和天然气的发展。但他利用职权与不法商人冯某等人勾结牟取暴利。他通过非法入股开采边际有缺陷的油井,低价入股,接受干股,获取巨额利润。同时也是不法商人的平台,让“黑油”流入市场,充当非法开发边际缺陷油井的“保护伞”,搞权钱交易。

买官卖官,用人为“金”。干部队伍是党和兴旺发达的组织基础。但在苏志强眼里,提拔干部成了他获取利益的机会。在定边县任职期间,为多名下属干警职务晋升、岗位调整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3.2万元。

执法犯法无所畏惧。苏志强在政法系统工作30多年,政法工作经验丰富。他本应坚持执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在办理王等人故意伤害案时,苏志强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干预刑事案件的办理,致使一些案件长期悬而未决,致使许多犯罪嫌疑人得不到起诉,损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苏志强还违反政治纪律,抗拒组织审查,与他人勾结,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个人有关事项,虚报个人档案;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下属和管理服务对象礼金;违反群众纪律,漠视群众利益,放纵涉黑涉恶活动;违反工作纪律,干预户籍信息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苏志强案既是政法系统的腐败案件,也是矿产资源领域的腐败案件。是榆林市纪委目前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因为苏志强的一意孤行,定边县公安系统的政治生态遭到了极大的破坏。随着苏志强的落马,定边县公安系统一系列违纪违法案件得到迅速查处,一批民警受到处理,其中移送司法机关3人。为全面巩固案件查办的根本效果,扎实做好文章后半部分,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榆林市纪委监委正在开展以苏志强案为龙头的系列案件查办工作,以案为戒,以案促改,编写警示教育教材, 并拍摄警示教育片《褪去警服》,以达到查处一个案件,警示一个案件,治理一个地区的效果。

2。苏志强无视群众利益,疏于监督管理,导致黑恶势力独霸一方。应该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还是群众纪律?

孙红梅:2005年至2013年底,苏志强在担任定边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局长期间,疏于监督管理。该县公安机关在办理多起以李哥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案件时,不顾群众利益,有的案件不查、立而不查、查而不结、降格处理,导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定边县。涉及这一地区的油田开采、地下赌场和房地产开发等领域,他们乘虚而入,侵害群众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此案处理过程中,苏志强履职不力应视为违反工作纪律还是违反群众纪律,存在争议。违反工作纪律的客体是党的正常工作秩序。违反群众纪律损害人民利益,侵害的对象是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

本案中,苏志强的行为发生在工作过程中。要准确定性他的行为,重点是看苏志强行为侵权的对象是什么。从本案来看,县公安局在处理多起涉黑涉恶案件时,未能依法打击黑恶势力,导致黑社会组织得以乘虚而入,长期盘踞地方。表面上看,苏志强作为县公安局长,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监督管理,违反工作纪律。但从本质上看,该县公安机关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纵容涉黑涉恶活动,导致基层群众涉法涉诉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处理,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吞噬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终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苏志强作为县公安局局长,履行职责不力,放纵涉黑涉恶活动,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应视为违反群众纪律。

3。苏志强少交375万元股份的行为是绩效型受贿还是交易型受贿?如何计算受贿金额?

刘志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对苏志强以低于其他购买人每股25万元的价格购买股票,少支付375万元的股票价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没有争议。但行贿行为属于收受股份还是交易贿赂,受贿数额如何计算,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375万元对应的股份是苏志强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获得的,应当属于干股,其受贿行为属于收受干股。“两高”和《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收受的干股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实际转让了股份,但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本案中,苏志强购买股份后,除冯本人私下记录了股份交易外,没有证据证明股份确实被转让。因此,有人认为,苏志强受贿数额应当按照分红好处费281.25万元计算。

我们认为,苏志强的行为不属于收受绩效型贿赂。按照《意见》的精神,干股应该是不出资取得的股份,或者是打着“交易”的幌子,以极小的价格购买价值较高的股份。但苏志强与冯公司之间确有股份交易。苏志强每股出资55万元,不存在不出资或以“交易”为幌子以极小价格入股的问题。因此,苏志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收受干股作为贿赂,受贿数额不应以281.25万元计算。

《意见》第一条规定,交易型受贿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或者其他差价交易方式,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交易中的受贿金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制定的最低优惠价格,不针对特定人群。因此,工作人员按照商品经营者事先确定的优惠价格购买商品,不属于受贿。本案中,要准确界定苏志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易型受贿,关键在于判断苏志强的收购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首先,25万元的差价不属于市场价格的正常波动范围。苏志强的入股行为,看似是相互自主的交易,但这种“交易”的真正原因,是冯想用差价换取苏志强的权力。因此,25万元的差价不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而是“明显”低于销售价格。其次,从本案证据来看,25万元的“优惠价”并非冯在进行股份交易前为社会不特定购买人设定的。这一优惠价格是冯为其公司继续得到苏志强的“照顾”而为苏志强量身定做的,其他买家并不知道这一优惠条件。综上,苏志强购买的每股55万元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其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受贿数额应认定为375万元的交易差价。

4。苏志强接受了刘和冯的财物,以帮助他们处理此案。他为什么要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起诉?为什么不是对渎职和受贿进行合并处罚?

:2006年夏天,苏志强因帮助办理某油田分公司采油厂3名职工涉嫌妨碍公务案,收受请托人刘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2012年11月因帮助办理陆涉嫌盗窃案,收受请托人冯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乍一看,这两个犯罪事实很相似,但仔细研究,又有所不同。

首先,徇私枉法罪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包庇罪犯,使其免受起诉。在收受刘某2万元的犯罪事实中,三名涉案员工因与定边县公安局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被刑事拘留。但根据本案证据,仅凭肢体冲突的情节不足以认定三名涉案员工构成刑事犯罪,也难以得出苏志强明知三名员工构成犯罪而包庇的主观故意。再看苏志强收受冯20万元。我省盗窃罪的犯罪标准是2000元。卢某盗窃一卡车原油,价值数万元。盗窃数额巨大,可能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从案情来看,从主客观分析,苏志强的“明知”和“放纵”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们认为第一个犯罪事实构成受贿罪,第二个犯罪事实构成徇私枉法罪。

第二,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枉法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苏志强收受冯20万元的事实中,如何选择从重处罚?首先,根据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以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20万元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司法实践,本罪受贿罪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徇私枉法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可能判的刑来看,徇私枉法罪比较严重。再者,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受贿罪侵犯的是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徇私枉法罪侵犯的是司法制度。苏志强作为公安局长,应该刚正不阿,忠于法制,忠于真理,严格依法办事。但是,他们收受贿赂,滥用权力枉法裁判,纵容犯罪分子,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此,以徇私枉法罪评价本罪事实,更符合立法精神,达到了罪责刑相一致。

5。在判决书中,公诉机关指控的苏志强为什么要收受刘、冯的财物,并帮助其处理本案的两个事实?苏志强是否构成特别自首?

刘建标: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定边县个体商人陆某等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陆的前妻通过冯要求苏志强帮助取保候审陆等人,并送给苏志强20万元。苏志强接受后,对陆等人取保候审,案件一直搁置至今。公诉机关指控苏志强犯有上述徇私枉法的行为,但我院认为,苏志强受贿20万元的量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而徇私枉法的一般情节为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受贿,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苏志强的行为和情节对应的量刑幅度,对受贿罪的处罚较重,故我院认定苏志强的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

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2006年夏天,苏志强因帮助处理某油田分公司采油厂3名职工涉嫌妨碍公务的犯罪问题,收受请托人刘给予的2万元。以上事实与前罪相似,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本罪中,苏志强明知采油厂职工涉嫌妨碍公务,却不以私利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其行为涉嫌徇私枉法。根据法律规定,受贿2万元一般不足以构成受贿罪立案,徇私枉法罪一审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严厉打击该犯罪,我院在两罪中选择其一,将本罪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苏志强的辩护人辩称,苏志强在被监察机关采取拘留措施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该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法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属于不同种类的犯罪的,应当采用自首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般需要区分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自己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是同罪还是异罪。被告人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但属于选择性犯罪或者在法律和事实上关系密切的,应当认定为同罪,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本案中,苏志强在监察机关羁押期间主动交代的枉法犯罪事实与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虽然罪名不同,但在法律和事实上关系密切,属于同一犯罪。因此,我院判决苏志强如实供述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在量刑时,我院考虑到苏志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交出全部违法犯罪所得,认罪认罚,自愿缴纳全部罚金,以及苏志强在羁押期间要求以自己的案件作为反面典型教材,警示全市党员干部真诚悔罪的态度,对其从轻处罚。

本文标签: 案子拖得越久说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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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落日映苍穹

    落日映苍穹

    2022-03-11 10:24:05    回复

    应该是不出资取得的股份,或者是打着“交易”的幌子,以极小的价格购买价值较高的股份。但苏志强与冯公司之间确有股份交易。苏志强每股出资55万元,不存在不出资或以“交易”为幌子以极小价格入股的问题。因此,苏志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收受干股作为贿赂,受贿数额不应以281.25万元计算。《意见》第一条

  • 抱熊掌

    抱熊掌

    2022-03-11 12:38:09    回复

    贿数额不应以281.25万元计算。《意见》第一条规定,交易型受贿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或者其他差价交易方式,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交易中的受贿金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制定

  • 退到无路可退

    退到无路可退

    2022-03-11 18:45:02    回复

    志强的“照顾”而为苏志强量身定做的,其他买家并不知道这一优惠条件。综上,苏志强购买的每股55万元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其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受贿数额应认定为375万元的

  • 温琛丽华

    温琛丽华

    2022-03-11 08:40:07    回复

    怎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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