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1 | 评论:2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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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至2019年3月,王文昭虚构了投资房地产、高息放贷等事实,骗取被害人付某、李某1、朱某、兰某、邹某、1、李某2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消费等。
王文昭于2019年4月16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投案自首。
王文玲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邹明律师解答:
王文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王文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本罪系初犯,且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邹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考虑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邹明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学士。2002年通过第一次司法资格考试,2003年正式执业。十几年来,他诚信修行,兢兢业业。多次被司法机关授予诚信律师、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深受当事人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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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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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王文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本罪系初犯,且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邹明律师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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