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6 | 评论:3
朱铁军
基本事实
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向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投诉。,并利用多家超市门店、育儿教育机构维持经营,希望不被举报、投诉或撤诉的心理,胁迫被害单位向其支付“咨询费”共计56000余元。案发后,王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评估
以投诉举报为名牟利的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近年来,随着职业投诉举报越来越多,一些行为人或以“转包”、“夹带”、“欺诈”等方式进行索赔,或在明知生产经营者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后,以向市场监管、消防等职能部门投诉举报的方式直接与生产经营者交涉,威胁或胁迫生产经营者,以牟取暴利。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法律是最起码的道德,具有评价、规范和引导的功能。如何界定这种行为,是合理行使权利的行为,还是刑法规定的行为,需要明确。
从信访的功能和属性来看,信访是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采取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对于举报,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将在调查后依法处罚,并对具体举报行为给予奖励。投诉是公民的权利或义务,但不能用来谋取非法利益。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等法律法规也明确了“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等惩罚性赔偿条款,鼓励打击欺诈和违法侵权行为,以提高违法成本,惩罚违法行为。在法律范围内,通过法治途径主张赔偿,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
从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局限性来看,刑法具有“第二法”的性质,是最后一道防线。在行为人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实现权利的手段合法、行为目的合理的情况下,属于合理行使权利的行为,属于民商法调整等先存法律的范畴,因此刑法应保持谦抑,不宜主动干预。以投诉举报为名牟利的行为,表面上看似是在行使权利,实质上是在谋取非法利益,已经超出了合法行使权利的限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合法的营商环境。显然不属于合理行使权利的行为。这个时候,刑法不应该缺席,而应该敢于亮剑。正是因为这个原因,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恶意瞒报非法获利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责任性来看,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相威胁或者要挟,勒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结构是:威胁或恐吓行为→被害人产生恐惧或害怕困难→被害人基于恐惧或害怕困难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中,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威胁或要挟实施暴力、毁坏财物、暴露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名誉和商誉等。结合上述案件,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采取向消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的方式,迫使商户向被告人支付所谓的“咨询费”,以维护其经营不受举报、投诉或撤回投诉,获取非法利益。综合判断被告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实现权利的手段是否合法,行为目的是否合理。这种以投诉举报为名牟利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同理,以“转包”、“夹带”、“诈骗”等手段威胁或胁迫索赔,进而勒索财物的,也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权益纠纷时,采用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行使财产权,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主观上,取得的财物数额与客观上应当取得的数额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该行为明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且事出有因,不应以财产犯罪论处。但是,当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可以以类似行为所犯的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上海长宁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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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什么情况下给的钱不算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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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小船搏汪洋
2022-03-11 11:37:02 回复
打击欺诈和违法侵权行为,以提高违法成本,惩罚违法行为。在法律范围内,通过法治途径主张赔偿,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从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局限性来看,刑法具有“第二法”的性质,是最后一道防线。在行为人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实现权利的手段合法、行为目的合理的情况下,属于合理行使
我的小傻瓜
2022-03-11 11:28:32 回复
线索来源,采取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对于举报,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将在调查后依法处罚,并对具体举报行为给予奖励。投诉是公民的权利或义务,但不能用来谋取非法利益。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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