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5 | 评论:1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五年以上不满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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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19时许,刘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怀远县万福镇村至村的水泥路向北行驶时,将同向行驶的、李撞伤。其中,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6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拨打了110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救治。《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9月16日上午,刘到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刘某已支付了伤者李某的医疗费用;支付陈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7.5万元。
刘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广西洪松律师事务所刘彩虹律师回答:
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事发后,刘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刘某自愿认罪悔罪,并已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75000元,支付了伤者李某的医疗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律师刘彩虹补充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考虑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刘彩虹律师,中共党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具有丰富的法庭审判经验、严谨的逻辑思维和诉讼技巧,始终坚持“诚信、严谨、务实、高效”的执业理念,敢于主持正义,在办理的案件中努力取得预期的效果。
本文标签: 三轮车撞到电瓶车要赔什么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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