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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基本情况]市A区、B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8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A、B在A区B区东大桥路与B北路交叉口附近,趁醉酒之机,抢走劳力士手表一块(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1200元)、现金1800元

[基本情况]

市A区、B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8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A、B在A区B区东大桥路与B北路交叉口附近,趁醉酒之机,抢走劳力士手表一块(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1200元)、现金1800元、欧元4200元(折合人民币32200元)。第二,被告在同一天出售了相关物品。2018年7月7日,公安机关将两被告人抓获归案。涉案劳力士选手表演已被追缴返还。

[案件焦点]

被告人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法院判决要点]

市A区、B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多次来回更改供述内容,与正常取货后的反应不符,且随后销赃过程有介绍人、购买人的证言及相应的转账记录相互印证。结合前后被告人供述的变化,可以推定涉案财物为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所得。故涉案财物未灭失,二被告人不构成侵占罪。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意见,经查,卷宗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人使用暴力抢劫财物,故不能认定二被告人犯抢劫罪。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两被告人在他人醉酒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甲、乙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

2.被告人B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

三。判令被告甲、乙退还丙人民币34100.52元。

被告人A提出上诉,A市B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A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经审查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A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撤回抗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一、市三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准许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撤回抗诉。

驳回上诉人A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的话]

本案是财产犯罪体系中的一个获得性财产犯罪。以是否转移占有为依据,可分为非转移占有罪(侵占罪)和转移占有罪(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罪);转移占有的犯罪可以分为违背意志取得占有的犯罪(盗窃、抢劫、抢夺)和基于对方意志交付的犯罪(诈骗、敲诈勒索)。

本案中,辩方认为涉案财物是两被告人收取的,故该行为应定性为侵占罪。但如果是正常的拾金不昧行为,两被告见到警察后可以陈述事实,没有必要反复更改口供,因此可以初步推定涉案财物不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被告人变卖赃物后,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推定涉案财物为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所得。因此,涉案财物不属于遗失物,本案不构成侵占罪。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最显著的特征是有足够的暴力(或相当于暴力的行为)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本案中,根据现有的能够证明被告人行为的证据:(1)视听资料:现有的视听资料证据没有显示二被告人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提到“突然有两个男的把我从车里拉出来或者把我推倒,我起来找财物损失”和“我划伤了左手手掌,不知何故造成的”。可以推断被害人受到伤害,但不能断定被害人的伤害与被告人有因果关系;(3)被告人供述:本案一被告人只承认协助销赃,另一被告人辩称财物是被害人遗忘的,他们从未承认拿过被害人的钱。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的情况下,无法判定二被告人构成抢劫罪。除了抢劫罪,违背意志占有的犯罪还包括抢劫罪和盗窃罪。按照目前通行的理论,两者的区分标准是公开性和秘密性,即盗窃是“秘密窃取”,抢劫是“公开抢夺”。本案中,从被害人的陈述和酒店工作人员的证言可以认定,被害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神志不清。据此无法判断被害人对两被告人的取钱行为是否知情,即无法认定两被告人是公开取钱,故两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现有证据可以判断的事实是:二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取得财物。从刑罚彻底性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将这种具有法益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在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或抢劫罪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作为取得财产罪的底罪的盗窃罪。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二被告人在他人醉酒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认定不同罪名的目的是为了罪刑相适应,讨论罪名划分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各自的内涵,而不是为了与其他罪名划清界限,没有明确的罪名区分(如罪名的重合)。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主要考虑的是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取得财产罪中,如果客体是存款、遗忘物或埋藏物,则认定为侵占罪;交付是基于对方意愿的,以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认定;行为暴力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认定为抢劫罪;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以抢劫罪论处。如果不符合上述犯罪的特征,但可以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取得财物的,可以将这类行为纳入盗窃罪的调整范围。


孙伟律师简介

天津惠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合伙做生意,合伙人把钱拿走了,属于诈骗吗(借他人醉酒之际取走他人财物行为性质的认定)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员

天津市西青区政府法治智库成员

青少年公益法律智库(PROBONO)工作委员会委员

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律师咨询特邀嘉宾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法政系实践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实践导师

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在市局直属单位工作了十几年。期间,他获奖无数。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特别是在非法集资犯罪、职务犯罪、涉税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善于将以往的工作经验与刑事辩护策略和技巧相结合,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置,为客户防范经济活动中的刑事风险提供专业合理的建议。

本文标签: 钱被合伙人骗了为什么不属于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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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就爱浪

    就爱浪

    2022-03-11 12:09:04    回复

    断定被害人的伤害与被告人有因果关系;(3)被告人供述:本案一被告人只承认协助销赃,另一被告人辩称财物是被害人遗忘的,他们从未承认拿过被害人的钱。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的情况下,无法判定二被告人构成抢劫罪。除了抢劫罪,

  • 山间游

    山间游

    2022-03-11 19:24:12    回复

    意愿的,以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认定;行为暴力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认定为抢劫罪;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以抢劫罪论处。如果不符合上述犯罪的特征,但可以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取得财物的,可以将这类行为纳入盗窃罪的调整范围。孙伟律师简介天津惠宗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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