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0 | 评论:2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民初钱0302第10902号
原告吴XX,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刘勰,贵州地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负责人:雍正。
委托代理人:彭懿,该公司职员。
2020年8月31日,原告吴* *与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诉讼代理人刘一、被告平安普惠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彭懿到庭参加了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原告吴* *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多付的人民币4798.4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54000元。原告签字确认后,于当日收到借款,借款分36期偿还。按年利率7.125%计算利息,每月1670.45元。原告应向被告一次性支付服务费、保险费、担保费共计799.74元。但在还款过程中,被告每月给原告服务费、保险费、担保费,每月还款达2470.19元,明显变相提高了贷款利率。原告在还款6期后发现上述问题,于2020年8月13日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借款。被告多收了4798.44元。被告即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平安普惠公司辩称,2020年1月1日,原告通过被告办理贷款54000元,被告在提供贷款咨询服务中签订了服务委托书,被告承担原告贷款中1%的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两份合同明确规定相关费用按月收取。据了解,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和解,双方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其次,原告所说的保险费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月收取,与我公司无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
经审理,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27日,吴XX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营业部,保额55369.32元,绝对免赔额1%,每月保费406.3元。
2020年1月1日,原告吴XX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4000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发放之日起36个月。
2020年1月1日,原告吴XX在被告提供的《送达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委托书载明:我委托平安普惠公司(受托人)为我的贷款提供担保。为了增加获得融资的概率,我委托受托人基于其专业知识和其他条件提供全面的融资咨询及相关服务。在贷款期限内,我将每月向受托人支付贷款本金的0.721%作为服务费。根据借款金额,每月服务费389.34元。
2020年1月1日,原告吴XX(甲方)与被告平安普惠公司(乙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该合同载明,甲方与民生银行南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对价。保障比例:1%,月保障率0.76%。根据借款金额,每月担保费为4.1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签署了《每月付款金额确认书》,确认每月应支付的还款本息、保险费、担保费、服务费及总付款金额。知道你每个月应该付多少钱。银行按照约定发放了贷款。原告吴* *于2020年8月13日结清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保险单、借款合同、服务订单、委托担保合同等证据支持,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吴* *与被告平安普惠公司签订的《服务委托书》及《委托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平安普惠公司在收取服务费后,还提供综合融资咨询及相关服务,促成吴* *借款;收取担保费也是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提供贷款金额1%的担保。吴* *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两份合同法律规定无效,应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原告吴* *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 *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孟法官
2002年10月29日
法官助理王青
记账员黄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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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打不倒的小熊
2022-03-11 09:54:12 回复
同等证据支持,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吴* *与被告平安普惠公司签订的《服务委托书》及《委托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平安普惠公司在收取服务费后,
熊仔吃掉月亮
2022-03-11 06:57:07 回复
款咨询服务中签订了服务委托书,被告承担原告贷款中1%的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两份合同明确规定相关费用按月收取。据了解,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和解,双方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其次,原告所说的保险费由
独闯冒险岛
2022-03-11 17:59:51 回复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多付的人民币4798.4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54000元。原告签字确认后,于当日收到借款,借款分36期偿还。
社会你爷爷
2022-03-11 13:03:00 回复
案经我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诉讼代理人刘一、被告平安普惠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彭懿到庭参加了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原告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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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09:04:52 回复
驳回原告吴* *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 *负担。这是最终判决。孟法官2002年10月29日法官助理王青记账员黄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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