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0 |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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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交通事故双方都不承认责任,或者不服交警认定的责任。交警要扣车,能扣车吗?依据是什么?交警说,不承认责任划分,就把双方的车扣留,然后看监控。如果是,扣押汽车的依据是什么?
答:王学堂,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佛山某区司法局局长,长期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关于第一个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有权力扣留汽车,但不能随意。赋予交警扣车权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是《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明显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三、《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货物重量、体积、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办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被扣事故车辆。”
上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也规定:“自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认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扣留车辆产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的,逾期不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仍未领取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未领取的,依法处理扣留的车辆。”
因此,上述法律法规赋予了警察扣留汽车的权力。但同时,公权力的行使是有边界和限制的,权利不能被滥用,这是由行政执法中的比例原则决定的。
至于第二个问题,交警的责任认定是交警的法定职权。应当遵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原则。不能以“扣车”为手段,强迫双方同意责任划分,否则就违反了行政法上的不当联系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也就是说,监控是警察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不能以双方是否承认责任划分为前提。行政执法要遵循重事实、重证据的原则,不能轻信当事人的话,更不能在当事人不承认的情况下拿车当威胁。
目前个别基层执法人员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为不诚信、不服从、不服从执法的理由。他们不重视陈述和申辩,对方一申辩就威胁要扣车,这是不对的。《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从重处罚。”(更多新闻请关注羊城学校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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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2:59:41 回复
对方一申辩就威胁要扣车,这是不对的。《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
小熊走丢了
2022-03-11 10:49:48 回复
胁。目前个别基层执法人员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为不诚信、不服从、不服从执法的理由。他们不重视陈述和申辩,对方一申辩就威胁要扣车,这是不对的。《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我的小傻瓜
2022-03-11 11:26:04 回复
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货物重量、体积、损失后,通知
火爆脾气
2022-03-11 12:54:42 回复
邮件:[email protected]:羊城晚报记者刘东、冯西西海报设计:羊城晚报记者陈谦顾问:jacky请问:交通事故双方都不承认责任,或者不服交警认定的责任。
污浪子
2022-03-11 16:46:32 回复
当遵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原则。不能以“扣车”为手段,强迫双方同意责任划分,否则就违反了行政法上的不当联系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因调查需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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