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3 |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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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最古老的犯罪之一,自从私有制诞生以来就被永久写入了刑法典。从摩西十诫到圣约三章只有几条,但无一例外都规定了不准偷盗。就法制历史的演变来看,盗窃也是自古以来就严厉打击的犯罪。比如《圣经旧约》中,中亚因盗窃被乱石砸死。
随着人们的生产生活资料越来越丰富,相应的对盗窃的处罚也越来越宽松宽容。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量刑是以次数和数额为标准的,最终的量刑应当在定罪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评估固定数额和次数来计算。对于上述量刑标准,各省都为此出台了具体的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不科学也不准确,但无疑存在一些问题。不难看出,现行的量刑方法并不能有效防止盗窃犯罪的发生。甚至以目前盗窃案件的破案率和司法实践来看,一些盗窃行为在一些人心目中也成了“划算”的买卖。
以浙江省为例,盗窃3000元可构成犯罪,每增加5000元可增加刑期两个月。这句话不能说低,但我认为关键是上述量刑标准没有很好地与实际侦查相结合。假设“偷格瓦拉”偷了十块电池,真正自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可能只有五个人,这就导致实践中大量的盗窃犯罪因为找不到受害人而无法认定。另外,确定盗窃数额的关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可能每一次盗窃都有监控视频佐证,所以最后能定案的数额肯定更小,从而大大降低盗窃的犯罪成本。曾经听一个公安朋友说,他办过一个案子,也是专门偷电瓶车的。嫌疑人交代了至少几百辆车,但最后能核实的只有十几辆。
离职后,我没有再做盗窃案件,因为几乎所有的盗窃嫌疑人都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但是,我之前做检察官的时候,接触过大量这样的犯罪。这篇文章与其说是热点,不如说是我在法律生涯中很久以来就想讲述的感受,因为即使我已经过去多年,我仍然记得我起诉过的两起案件:
“故事A”
不在看守所在去看守所的路上
A开始盗窃的时候,我刚进检察院公诉科。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其抓获,但经查其年龄,因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故将其释放。我第一次真正见到A,他才十六岁。他又一次被抓到偷窃。当他被传讯的时候,他看起来既羞愧又年轻。在为人师表的同情心驱使下,我在看守所里花了很多时间跟他讲人生道理,希望这个年轻人能走正道。
四年后,我再次见到A时,也是在看守所。他也因为盗窃认出了我。我看了他的犯罪记录。四年来,他有过三次犯罪记录,每次都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后出来偷东西。也许监狱更多的是训练。a很淡定很淡定,完全看不出一丝悔意。他的眼神仿佛在告诉我“快告快判,老子继续偷”。我照例完成了传讯,没有浪费一秒钟。辞职后,A的故事不了了之。
“故事B”
从职场小白到技术解锁
提审时,B坐在对面,看上去是个老实人,从犯罪相面很难推断他是个小偷。因为公安机关在案件中缴获了大量的盗窃工具、万能钥匙以及各种小配件,可以说盗窃行业的武器谱包罗万象。当被问及他的盗窃记录时,他说他以前在当地偷过东西,但那一次是踢门进屋的。我问他缴获的设备是怎么来的,他说是技术开锁工具。技术是上次入狱后同室的老兵教的,开锁工具也是老兵告诉他的购买渠道。我很好奇。对了,我问他技术如何。他说,市场上几乎所有的锁都可以在几分钟内打开。我很惊讶。传讯结束后,我趁午休时间赶紧回家更换门上的A级锁。所以我特别理解“偷格瓦拉”这句话——“说得好的都是有才华的人”。
嗯,不仅能说得好,还能学技术。
如本文开头所述,盗窃的主观恶性是非常大的。直接将他人的劳动成果或者心爱的财物据为己有,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所以,如果这种犯罪是重复的,或者是再次犯罪,行为人要么是以盗窃为职业,要么是对盗窃产生了心理上的成瘾(从盗窃中获得心理上的刺激),就会大大增加社会危害性。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在制定具体的量刑标准和定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侦查的实际情况。很多年前,我就想建议,盗窃的累犯或者再犯,应当按照前罪数加重处罚。次数越多,加重刑期越长。
比如本文提到的A、B和“偷格瓦拉”,因为每个刑期都只有半年到一年的有期徒刑,刑期基本都是从拘役到审判结束,盗窃的报酬比较丰厚,很难防止他们再犯。但无论盗窃数额大小,如果只有一次盗窃犯罪记录,则增加一年的刑罚。我想就算他能天天去KTV,他也不会继续这个生意了。毕竟每个人都会考虑犯罪成本。这不是简单的重刑概念,而是结合司法实践的量刑平衡。只有他们不敢犯罪,才能真正做到天下无贼。
这样我们就可以安心的骑着心爱的电动车,环游世界。
本文标签: 盗窃案什么时候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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