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3 | 评论:2
[本期律师]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艳琴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2日,韩驾驶的被抢劫的鲁D D***小型轿车与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韩驾车逃逸,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韩负事故全责。谁应该承担李的损失?
[律师声明]
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优先向保险公司垫付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费用,可以向韩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由盗窃者、抢劫者或者抢夺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韩某驾驶被盗机动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对于李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韩某索赔。交强险不足部分,因侵权人韩某肇事后逃逸,商业保险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韩某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5条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由盗窃者、抢夺者、抢夺者承担赔偿责任。小偷、强盗、抢夺者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小偷、强盗、抢夺者与机动车使用人负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S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s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本车人员和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道路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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