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2 | 评论:3
作者:王有柏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广州王有柏婚姻家庭律师团队主任。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如果夫妻一方出轨,付出的代价很小。
原有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以规范婚内不忠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将夫妻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分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四类。
从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只有存在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行为,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才会判决离婚,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只是婚外情、婚外性行为,但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不会据此判决离婚,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通过分析我们团队(王有柏婚姻律师团队)在《民法典》实施前处理的数千例离婚案件的数据发现,夫妻一方仅通过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法院判决离婚并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极少。
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内不忠多为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两种相对较轻的行为,重婚和与他人同居这种相对严重的行为并不占很大比例,这必然导致离婚诉讼难、婚内无过错方索赔难等突出问题。
可见,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我们的法律似乎很难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让婚姻中出轨的当事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得到应有的惩罚。
出轨没有成本,天灾人祸。
作为一名职业婚姻律师,我对当前的社会现状深感痛心,并多次呼吁相关立法部门高度重视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不能继续纵容夫妻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在立法上对婚姻中出轨的一方施以严厉的法律责任。
幸运的是,我和我的朋友们看到了这一天——民法典的颁布实施。
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比如经常性的婚内不忠,与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比,我带大家解读一下民法典的以下重大变化:
一、人民法院离婚标准最新规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这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指出:
1.对于重婚、婚外同居等。,是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的情况。
2.对于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如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等。,如果该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决定离婚。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其他重大过错。”
与原婚姻法第46条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四种相比,民法典第1091条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这是民法典的重大变化和进步。事实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原婚姻法规定的四种。一方有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不公平。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经法院认定可以认定为“重大过错”的,另一方也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民法典第1087条在原婚姻法第39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是民法典的重大进步,对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一大福音。
原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因此,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无过错方在诉讼离婚时要主张更多的财产,简直是“难以成事”。
如前所述,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中仍存在两种不忠行为,即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不足以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因为重婚同居,无论是外在行为还是法律形式都要达到一定程度,这就给无过错方举证带来很大困难。最后,无过错方既不能依据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大“重大过错”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也不能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主张更多的财产。《民法典》第1087条明确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一项原则,为上述离婚中一方有共同婚内不忠行为,但不构成重婚或同居时,无过错方分割更多财产提供了明确的法院判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也明确指出,民法典第1087条不要求对方有重大过错,即使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不符合重大过错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只要夫妻一方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无论是情节较轻的婚外情、婚外性行为,还是情节严重的重婚、与他人同居行为,在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后,法院都可以判决离婚,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和夫妻多份共同财产的赔偿。
这是婚姻中错误一方的噩梦!
这是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巨大福音!
结论
王有柏律师善意地提醒我们的朋友,婚姻是神圣的,没有亵渎的余地。婚姻不忠极具破坏性,往往会伤害到很多无辜的人,从孩子与妻子分离到家庭的破坏。所以,当感情快要泛滥或者正在泛滥的时候,请为感情系上一串责任。
本文标签: 新婚姻法对小三有什么处理方法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小屁孩儿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