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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来源:法新出发地:法新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法律和判决规则1。在微信微信官方账

来源:法新

出发地:法新

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法律和判决规则


1。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上擅自发布他人微信上已发表的文章构成著作权侵权——中山市方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凡未经许可,对他人在微信上发布的未经其他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许可转载的文章进行轻微删除或修改,然后在微信上推送,侵犯他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人身权、财产权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案例编号(2015)钟发智敏终字第197号

审理: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起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软件运营法律规定(注意!运营微信公号时,这类行为构成侵权!)


2。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经营者在微信官方账号中设置跳转链接播放侵权影视作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马蒙人(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诉水产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例要旨:微信官方账号内的微信经营者应当依法有序开展微信官方账号内的经营活动。他们在微信官方账号设置跳转链接播放侵权影视作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审理: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3月24日第3版。


3。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擅自截取电影作品中的对话图片,发布相关商业推广文章,构成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温州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件要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截取电影作品中的对话图片,发布相关文章,结尾附有商业广告推广内容。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审理: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4月12日第3版。


4。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文章、图片等作品构成侵权——徐州某电影制片厂诉六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微信官方账号未经微信授权使用他人文章、图片等作品,构成侵权。

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徐州中院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5。微信微信官方账号页面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上海世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王浣有限公司、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平台的开发需要遵循腾讯制定的基本规则。所以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的页面设计在元素的选取、结构的安排、栏目的功能、菜单的名称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个人创作空受到限制,其表现形式通常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一般不被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案例编号:(2018)豫01民中470号

审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8年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法律和司法观点


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转载侵权认定


一些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未经许可,在不注明原作者姓名、作品来源的情况下,转载他人原创作品,甚至直接以个人名义发表作品。笔者认为,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转载他人原创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一刀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明确转载“作品”的客观内容。《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包括文字作品在内的九类受保护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其他不能纳入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应受到法院保护。所以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传播的大部分原创作品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等。因此,如果微信公众平台转载的内容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时事新闻,则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认定为侵权。

界定“合理使用行为”的具体范围。一般来说,只要转载符合著作权人的意愿(著作权人没有明确表示禁止转载),对著作权人没有伤害,署名作者和来源明确,就不存在著作权侵权。比如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使用超文本链接,链接是微信官方账号,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一般不认为侵权。微信官方账号向微信用户发布新闻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受著作权人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即向公众提供作品。从微信传播的时效性、广泛性、有效性来看,如果转载范围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内,则应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但对于一些冒充原创的“转播”行为,无疑构成侵权。

豁免原因的确定。微信在微信官方账号转载他人原创作品的过程中,需要界定是否存在第三方的过错、受害人同意或意外等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的侵权行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比如一部原创作品的作者同意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转发其作品,就不会认定为侵权。当然,在考虑一般侵权的免责事由时,也要考虑微信侵权的特殊性,一些特殊的免责事由也要考虑在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和程度认定。基于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转载他人原创作品适用的过错原则,转载主体承担与其性质和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的,可以认定为特殊侵权免责。当然,一些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会“诱骗”一些没有原创来源和作者信息的作品,或者未经授权对他人作品进行再加工或歪曲,这就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摘自:王旭:《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转载侵权认定》,发表于2015年4月27日《检察日报》)



法律,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

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四)美术和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音像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9)其他符合作品特点的智力成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的过错和程度时,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承担的与其性质和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3)转载信息是否有实质性修改,文章标题是否有添加或修改,可能导致与内容严重不符,误导公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

第二条[/s2/]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对公众开放的局域网。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上传至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使用文件共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下载、浏览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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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跟爷撒个娇

    跟爷撒个娇

    2022-03-11 10:4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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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只因一时兴起

    承诺只因一时兴起

    2022-03-11 17:04:59    回复

    中院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5。微信微信官方账号页面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上海世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王浣有限公司、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著作

  • 犹借银枪逞风流

    犹借银枪逞风流

    2022-03-11 13:25:18    回复

    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擅自截取电影作品中的对话图片,发布相关商业推广文章,构成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温州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件要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截取

  • 怪物猎人

    怪物猎人

    2022-03-11 13:06:27    回复

    无疑构成侵权。豁免原因的确定。微信在微信官方账号转载他人原创作品的过程中,需要界定是否存在第三方的过错、受害人同意或意外等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的侵权行为可以部分或

  • 孙翰纨山

    孙翰纨山

    2022-03-11 05:44:58    回复

    那确实

  • 项亮瑶启

    项亮瑶启

    2022-03-11 05:44:58    回复

    可不是

  • 狄毅树佳

    狄毅树佳

    2022-03-11 05:44:58    回复

    随便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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