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1 | 评论:3
来源:山东高法
近日发布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剑指非法借贷、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等违法犯罪,明确了非法借贷的入罪标准。
《关于非法借贷的意见》对于打击高利贷等违法犯罪非常必要,同时也是对正常合法借贷和金融市场秩序的有力保护。
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何打欠条,直接关系到纠纷诉讼的输赢。
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精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及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教你如何制作一张简单完美的借条。
IOU ①
为了购买该房产②,我通过银行转账④张三⑤③向朋友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逾期的,按月利率2%⑨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任何一方(借款人或债务人)违约,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费、保全费、运输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守约方(贷款人或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⑩
身份证上写明的双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可以作为法院送达催款函、对账单、诉讼文书的地址。指定地址有误或者变更地址未及时告知的,无法实际收到或者邮寄送达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书,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书的退回日期视为送达日期。⑪
借款人的微信号是:* * * * * *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
①
凭证名称:借据
借据是借款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债权)凭证,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回”的义务。反映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债权人凭借该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事实,债务人想抗辩或否认一般很难承担举证责任。
最好不要写“借条”!借条也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凭证。借据是交易后产生的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的凭证,同时表明发行人负有到期“偿还、赎回”的义务,体现的是债务关系。欠条的形成原因有很多,可以是借款、买卖、合同、劳动争议等法律关系,所以仅凭欠条不足以证明纠纷款项的性质。换句话说,贷款肯定是拖欠的,但拖欠的不一定是贷款。欠条持有人持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成立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或辩解这一事实,借据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借据形成事实的存在。
千万不要写成“收条”。收款是指债权人在收到款项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对债务人不具有“还款(付息)赎回”的义务。所以收据体现的是支付关系,而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用来消灭债权的。拿收据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②
借款原因
表明借款用途可以防止借款人以其他理由抗辩。
对于借款人已婚的情况,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
因此,尤其是借款金额较大时,借条上注明的借款用途也可以用来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
如果数额不大,或者不写借款原因,可以直接写“特此向朋友张三借款……”
③
交付方式
由于贷款多发生在熟人之间,所以如果贷款金额小,现金支付,很少有人会打借条。当然,你仍然可以在借据上选择现金支付。
但既然已经开出了借条,最好还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钱,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上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发生纠纷时,有欠条+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就不会有损失。
借据是一种实践合同,即实际付款才会生效。司法实践中,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款未实际发生且能合理解释时,债权人应对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难以证明是否为现金交付。
④
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两高两部”的《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定期发放贷款,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定期向社会不特定人发放贷款”是指两年内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资金10次以上。
因此,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与出借人是朋友或其他亲属、同学、同事等特定身份关系,证明其并非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
⑤
贷方
司法实践中,推定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据持有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不是真实债权人的,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以“借据上所列出借人姓名为他人(主体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的,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借条上有没有写借款人的身份证号并不重要。
同时,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并不影响借条的有效性。
⑥
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应以货币表示。指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制规范中以文字编号表示的中文金额,直至“元”,在“元”后写“整”(或“正”),在“角”后不写“整”(或“正”)。也可以在汉字数字书写中将“元”写成“圆”,用文字表示金额。
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借条上借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文字上的金额确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借款金额是小数字。
⑦
利息
“两高两部”的《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打击高利贷,如何约定利息是关键。
【/s2/】《关于非法借贷的意见》第二条对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借贷进行处罚。
实际年利率超过36%=高利贷
第三条。以实际年利率72%以上非法放贷10次以上的,可能构成“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两线三区”“两线三区”的第一条线是年利率不超过24%(月息不超过2%),属于司法保护区;第二行是超过部分年利率36%以上(月息不超过3%)的利息约定无效,属于无效区域。年利率24%-36%(月利率2%-3%)属于自然债务范畴,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借款人已经还款,法院不予保护。
自然借款中,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主张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以外的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利息约定不明确时,人民法院将根据相关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法院民初字第647号判决理由已经明确“基于借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贷款人通过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借贷行为具有重复性和规律性,借贷目的具有商业性。未经批准从事正规贷款业务,属于非法金融经营活动。
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逾期违约金是否过高。
论本案两份借款合同的效力及逾期违约金是否过高。
本案中,贷款人金高公司约定的是高额逾期利息或违约金,而不是利息。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金高公司多次从事向境外借款的业务,多数情况下约定借款期间有高额利息。借款人多种多样,即借贷对象不特定。因此,金高公司存在从事正规借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的事实。
本案涉及的两份借款合同是其借贷业务的一部分,本质上是从事借贷业务。
而且本案两份借款合同虽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但借款期限仅为三个月,违约金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可能导致通过收取高额违约金或高额逾期利息来实现营利目的。金高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其经营范围中无借贷业务,其借贷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这种行为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本案两份借款合同无效。
金高公司认为本案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不得支持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代理费、存款费、展期费等任何方式突破或者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
⑧
贷款期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据,诉讼时效为自届满之日起3年还款期限,但未注明还款期限,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的借据,3年诉讼时效不开始计算,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所以要注意,还是不要约定贷款期限。如果是,期限届满后,要注意三年诉讼时效。如果3年诉讼时效快过了,要及时采取书面等方式向对方催收。,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以便诉讼时效重新开始。
⑨
逾期利息
和所有的地主一样。
⑩
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句要长,但是补充一下还是很有必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613号,[借款人]李强、在给[贷款人]吴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最高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当事人应当善意履行。
吴为实现债权,向本案提起诉讼,与江西中楚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费用为吴按约定应承担的费用,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律师费2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称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费用,不应由他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108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或者两者兼有,但年利率合计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s2/】上述规定中提到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与民间借贷中的借贷资金成本相关,只有与资金成本密切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而不是借款合同中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是指出借人为实现其债权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当事人明确约定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不属于借款资金成本。故一、二审判决由迪正公司承担,有事实和合同依据。
就凭这句话,打官司,实现债权——
省钱!
⑪
交付
这句话看起来也比上面的主句长,但是补充一下也是非常必要的。
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的缺席率很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当法院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担保人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邮寄的话,经常会发生邮件投递因为“原地址找不到这个人”、“迁移新地址不明”、“原地址不明”而被退回的情况。如果无法送达被告,法院往往以公告方式送达。
公告的送达可以延长的诉讼期很长时间,更重要的是,在此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了财产!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案件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意见三规定:
改进发货程序和发货方式。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所以只需要在合同中指定交货地址。
有了这句话,法院就不用担心送达难,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送达等耽误很多时间。简而言之
节省时间!
⑫
微信
随着微信的普及,在很多诉讼中,微信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成为诉讼的关键证据。在微信证据的认定上,目前难度很大。因为目前微信上没有实名认证,最大的难点是如何证明这个微信号是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
这个问题在很多人看来可能不可思议。我一直通过这个微信号和他联系,但他会是谁呢?
然而,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提供。微信号是假冒的可能性确实存在。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微信号是债务人本人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判决。而且现在债务人还会请律师,每次的抗辩微信证据都是真实性不认可。
但是!如果对方的微信号是在借条或者合同上直接约定的,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可以直接认定该微信号是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可以核实上面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
就凭这句话,打官司,实现债权——
省力!
⑬
借款人
借条出借人是否签字并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字盖章。借款签名必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并须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让借书人印上自己的名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借款人已婚的,必要时(借款数额较大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同时,借款人最好将签名的身份证贴在借条上,或者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色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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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撒狗粮了
2022-03-11 13:58:14 回复
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担保人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邮寄的话,经常会发生邮件投递因为“原地址找不到这个人”、“迁移新地址不明”、“原地址不明”而被退回的情况。如果无法送达被告,法院往往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的送达可以延长的诉讼期很长时间,更重要的是,在
偷心小贼
2022-03-11 13:39:40 回复
不要写成“收条”。收款是指债权人在收到款项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对债务人不具有“还款(付息)赎回”的义务。所以收据体现的是支付关系,而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用来消
人帅鸡巴大
2022-03-11 07:22:17 回复
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尤其是借款金额较大时,借条上注明的借款用途也可以用来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如果数额不大,或者不写借款原因,可以直接写“特此向朋友张三借款……”③交付方式由于贷款多发生在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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