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6 | 评论:2
以下文章来自蓝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在法庭上,证据才是王道。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能证据保全意识不强,导致出现纠纷时没有相关证据打官司。那么没有证据的原件是否有劣势?我们来看下面。
俗话说“诉讼即证据”,证据是法院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是非、确定双方责任界限、作出判决的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裁判的支持,取决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举证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出示原始证据(原件)。《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当事人质证证据还是法院审查证据,都必须对原始证据进行核对。没有原件的证据,对方不能质证。同时,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也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然而,在笔者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合同、借据等书证原件经常被撕毁或丢失,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被损坏,导致原始证据无法出示。
没有原件的证据会不会被采信,这类案件会不会必然败诉,都不能确定。不能提供原件的证据是瑕疵证据。对有瑕疵的证据进行补救,并得到法院的认可,对诉讼律师来说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九十条第五款规定,不能“单独”将复制件、复制品作为定案的根据,即孤儿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交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复制件、复制品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所以,不能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最终依据,并不是完全没有证明作用。我们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来确定该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最终依据。
在笔者代理的某企业贷款纠纷案件中,其中一份“还款计划”是欠款金额和担保人责任的关键证据,但恰恰是这份证据,当事人并没有原件。我们对还款计划的内容进行了详细梳理,并与涉案借款合同、支付时间、保证金支付比例等其他证据材料进行了比对,与涉案刑事案件中担保人的供述相互印证,最终使法院确信还款计划的证明效力。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1条第二款以副本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并不少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第24179号]审理的钱与购销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提交的木材供销合同虽为副本,但法院认为其在答辩状中对证据来源作了合理说明, 且该复印件的内容与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而钱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法院采纳了该木材供销合同。
最简单也是最常见的例子就是现金交割借钱,没有借条和收据。
实践中,这类纠纷大量存在。借款人不承认借款事实,出借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导致败诉。
比这更复杂的是,双方都已经签订了合同,但是在合同正在履行的时候,双方都根据具体的履行情况对合同进行了变更,但是并没有书面明确的变更内容,最终在诉讼中双方各执一词,所以主张合同被变更的一方,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支持。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所以如果在交易的时候考虑到最后诉讼的可能性,那么你就不会错过一些最基本的证据。
在我看来,每个人在交易的时候都应该在心里告诉自己,哪几年是平静的,哪几年总有桀骜不驯的人想要害我。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副本、复制件不能作为证据提交,副本、复制件可以作为证据。首先需要向法院说明,不提供支票原件应当有正当理由,即有不提供原件的客观原因(包括证明原件已经遗失、原件在他人手中等证据。);其次,提供证据的一方需要其他证据予以确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者有其他可以证明复印件存在的情形。
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认为不能提供原件的证据代理人至少要做好以下准备和努力,对复印件或复制件进行补强,才能取得证据的证明效力。
1.找到对方自认的证据。比如在质证过程中,对方并没有要求核实原件,认可复印件,那么这个时候就不需要提供原件证据。
也有一些当事人涉及多个诉讼案件,在其他案件中,已经承认了某一事实或者认可了证据。如果本次诉讼不能提供原始证据,可以调取相关案件的庭审笔录。未结案的,法院不允许当事人移送,可以向法院申请移送。
2.如果证据已经备案并交由第三方(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或者原件保存在第三方。第三人可以通过调取相关立案、归档记录,加盖查询章、卷宗章,也可以作为原始证据。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比如不能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原件的,可以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公司档案获取原始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立案、归档部门保管的原始凭证,可以赋予检索到的复印件与原始凭证同等的效力,否则,即使这些部门加盖了查询印章或档案印章,也不能被法院认可。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民终第1152号审判。关于原告青州南山医院与吉根利之间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青州南山医院提交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来自青州市民政局的备案材料,但在青州市民政局的备案材料中也是复印件,且该复印件是青州南山医院在成立时自行向相关部门提交的,因其保存在相关部门,不能证明证据的真实性。本案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青州南山医院的诉讼。
3.原证据确实已经灭失或者毁损的,要重点梳理现有材料的内容,并与复制件进行比较,以证明证据确实已经存在,并且合理。
前述(2020)粤01第24179号案中,当事人通过微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方式相互印证证据,形成证据链,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4.有证据证明原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手中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对方当事人未提交的,法院可以依法确认副本的证明效力。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首先要证明原件确实在对方手中,否则法院会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不能判令对方提交原件证据。
如江西新余中院(2021)赣05 14号案,法院认为黄勇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华诚公司控制书面买卖合同,即使黄勇申请,也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在因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而无法提供原件的情况下,应当积极补强瑕疵证据,使证据形成证据链客观反映案件事实,最终被法院采信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文标签: 怎样写答辩状的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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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太闲了
2022-03-11 13:55:03 回复
第三方。第三人可以通过调取相关立案、归档记录,加盖查询章、卷宗章,也可以作为原始证据。这是最常见的情况。比如不能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原件的,可以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公司档案获取原始证据。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立案、归档
静待星辰落
2022-03-11 06:40:37 回复
粤01第24179号]审理的钱与购销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提交的木材供销合同虽为副本,但法院认为其在答辩状中对证据来源作了合理说明, 且该复印件的内容与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以相互印证
儒雅君子
2022-03-11 14:42:47 回复
三方(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或者原件保存在第三方。第三人可以通过调取相关立案、归档记录,加盖查询章、卷宗章,也可以作为原始证据。这是最常见的情况。比如不能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原件的,可以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公司档案获取原始证据。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立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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