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0 | 评论:2
魏郭志远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值班律师的制度设计、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法律援助的工作程序、值班律师的工作保障等进行了全面、系统、明确的规定。《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值班律师的六项基本职责:提供法律咨询;提供节目选择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强调了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职责: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罪名、量刑建议和诉讼程序适用提出意见;签署认罪悔罪书时嫌疑人在场。应该说,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覆盖面广。值班律师为所有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务,范围广泛。第二,服务多样性。从值班律师的职责可以看出,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形式多种多样。
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有三项重要权利。第一,见面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预约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持相关证明到看守所办理法律援助会见手续,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二是阅卷权。值班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及相关案情。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他们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提供便利。第三是提出意见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接受处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相关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值班律师对前款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归档。不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虽然值班律师的权利范围仍然小于辩护人,但这是基于值班律师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法律地位。《刑事诉讼法》和《办法》也为值班律师的权利预留了空,这需要在今后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探讨中进一步完善。
保证服务质量是法律援助义务律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办法》主要从服务提供、质量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提供服务方面,《办法》要求值班律师尽职尽责,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在质量监管层面,《办法》要求,记录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活动的相关信息,形成工作台账或工作档案,并按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移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律师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值班律师的培训制度和服务质量考核制度,保证值班律师的工作质量。
《办法》明确加强对值班律师的统筹管理。一方面,在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统筹配置律师资源或者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的机制;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与有关部门建立值班律师工作协商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同时,加强对值班律师的监督管理,完善奖惩制度,共同保障值班律师工作有序高效。
(作者均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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