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5 | 评论:2
在全国人大官网,这是一部罕见的法律草案,公众评论超过42万条。自12月24日发布以来的一个月内,参与人数已达8万多人。公众将空之前的高昂热情倾注到这部法律草案中,以至于外界称之为今年最热的修法话题。
这不仅是因为公众的内在需求,也是因为法律草案的巨大变化。《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颁布以来,已经过三次修订。这次修订在力度和内容上都是前所未有的。草案不仅对近年来的热点话题做出了明确回应,如职场性别歧视、性骚扰、农村妇女财产继承权等。,还会细述生活细节,如家庭PUA、女性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女性马桶座圈、母婴室数量等。
在人大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这一个月里,伴随着对这部法律草案的不断讨论,基于部分草案条款的争议也不绝于耳。是否有草案超越“平权”概念的概念框架,对女性有特殊保护的嫌疑?草案真的可以不带有宣言性、口号性的嫌疑,促进妇女权益保护吗?修订草案有哪些可能的改进?
征求意见阶段结束,暂停辩论,再次对这些激烈的讨论进行审议。南都记者与多位学者沟通,以求澄清误解,理性重新审视这一亟待出台的新修订法案的真正意义。
女科技人员代表在2021科技创新女性行动启动仪式上向广大女科技人员发出倡议。新华社
回应社会热点
法律的修订涉及避免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和保护家务
1979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是联合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争取性别平等而制定的重要国际人权文书。作为缔约国之一,中国长期以来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作为其纲领性指导方针。在此背景下,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颁布,成为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
此后,该法案在2005年和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婚姻自由、夫妻财产、离婚过错等一系列条款开启了女性权益保护的新篇章,随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计划被提上日程。
三年后,修订草案于去年12月20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审。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在分组审议时对此给予高度评价,表示充分考虑了性别差异和妇女特殊权益,促进了妇女依法平等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与前两次修改相比,新草案无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吕孝全,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长期关注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在他看来,此次修改不仅是第一次在立法层面对歧视妇女行为作出规定,即草案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基于性别排斥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弥补了长期以来的立法惯例空。可喜的是,修订草案还回应了近年来因时代变迁而引发的各种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热点问题。
从修订草案中不难看出,其不仅对近年来的职场性别歧视、性骚扰等热点话题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草案第28条明确列举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实施的行为,如不得限制男性或者优先考虑男性、不得以女性婚育状况为由考察甚至限制录用等,并对是否属于“职场性别歧视”做出了极其详细的规定。个人权益草案第50条和第52条对职场性骚扰等社会热点话题也有针对性。
“相对于2018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散见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此细化的规定无疑是一个突破,更进了一步。”陆孝全说。
可以肯定的是,这份修订草案不仅关注女性在工作场所的权益,还纳入了近年来家庭领域许多热议的性别问题。此前,家庭案件引发公众关注,尤其是家暴案件不断触动公众神经,精神暴力在草案中被明确界定为家庭暴力的范围,而公众热议的离婚案件中家务劳动的价值判断也明确写入了继民法典之后的修订草案,明确女方承担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男方赔偿。
回应新的社会变化,关注新的社会诉求,几乎是所有受访学者对修改稿的共识。“特别是关注女性财产权、人身权益、家务劳动价值等诸多与性别平等相关的新问题,反映了时代的法律需求。”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童欣说。
长期以来,保护女性权益的诉求大多存在于白领阶层,一些更为无形的微弱声音似乎很难听到。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不仅广泛回应了社会支配地位问题,还关注了特殊弱势群体,如农村妇女的合法财产权。
“在我们院近20年的妇女权益法律援助案件类别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个大问题。”陆孝全告诉杜南记者,在中国当前的农村社会,按照村规民约,女性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普遍难以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即使在一些农村,村民章程也普遍默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28岁后,由村集体无偿自动收回。"
回顾这几年的很多财产纠纷,农村妇女难以继承父母留下的房屋、土地等财产问题不断进入公众视野。陆孝全认为,这既受到男尊女卑的传统性别文化观念的影响,也受到相对滞后的法制建设的限制。妇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往往被湮没,自动失去合法的财产权益。
记者注意到,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证进行规定,这直接导致个人在实践中无法可依维权。草案修改后的针对性条款无疑将有助于确保农村妇女在未来维护自身权利时有一个相对可靠的法律基础。
除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一些更加人性化的对生活细节的关注也成为了修订草案的新突破,比如增加了母婴室,女性马桶座被明确写入修订草案,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修订草案真正考虑了男女生理差异和女性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这样的问题能写进草案,说明这个草案确实非常注重人性化,关注女性群体的一些特殊需求。”陆孝全说。
2021年4月14日,南宁“三月三壮族八桂嘉年华”主会场,身着民族服装的演员跳起竹竿舞。新华社
澄清修订争议
立法执行宪法原则,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并不特殊
自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以来,中国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取得了很大进展。此次修法借鉴了之前很多和地方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并融入了反家暴法和之前出台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业进步明显。然而,修订草案公布后,一些争议随之而来。修订草案中过度的权利保护是否有歧视男性的嫌疑,甚至为什么要对妇女进行专门立法,尤其是草案第二条提到“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可以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实现男女平等。”引起广泛讨论,被一些人认为是对女性的特殊待遇。
许多学者承认,目前,男女在政治、经济、军事等许多领域都没有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中国为此专门立法,既体现了中国履行联合国公约的决心,也体现了实行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雅芳平女性支持热线负责人冯媛说。
不仅仅是制定法律,许多部门也采取了许多措施来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她们的权益。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断出台促进妇女就业的相关文件。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妇联发布了指导性文件,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一些地方的先例、经验和做法也在这次修法中有所体现。“一些相关的规定和做法,早在2012年,一些关注女性权益的团体就在为此奔走,但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很多人之前对女性权益保护并没有详细的了解,可能对这个修正案有一些误解。”陆孝全说。
陆孝全表示,公众应该明确这次引起最大争议的条款是否超出了妇女平等权利和特殊保护概念的框架。“所谓女性享有的特殊权益,是性别平等理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基于生理差异,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有的特殊保护,而不是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因为男性不会遇到上述问题。”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特别提到,用人单位在上述特殊时期不得因女职工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陆孝全解释说,这一条款保障了女性享有的特殊权益。“其目的是保护女性不因生理差异而处于弱势地位,消除由此造成的歧视。”
这次修订草案提出的暂行特别措施也引起了很多讨论。陆孝全介绍,其实和上述的特殊权益是不一样的。暂时性是指女性由于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等因素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提高妇女的地位,可以制定一些法律法规或者出台一些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保障妇女的权益。“比如,关于参政议政问题,《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明确提出,村委会中女性比例要达到30%以上,社委会中女性比例要达到50%左右,社委会主任比例要达到40%以上,这是一项暂行特别措施。理想情况下,男女参政比例应该是1: 1。如果实现了男女平等参与政治的目标,就应该停止暂行措施;否则,这种临时措施应该停止。
在过去的30年里,随着媒体的不断变化,一些重大公共事件通过新媒体传播,震动了公众的神经,引发了广泛的公众讨论。女性权益保护的观念开始在意识层面发生变化。在冯媛看来,此次修法的争议恰恰说明保护女性权益的进步正在被逐渐看到。
基于类似的案件和事件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各种群体不断为其发声,立法机关已将其逐步纳入法律框架,一部更加全面和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即将出台。有网友对此评论道,“看到规定,脑海中总会闪现过去几年发生的令人叹息的事件,比如招聘歧视、职场性骚扰、宅基地总是给儿子、无助的孕妇、上不了学的农村孩子...他们真的听到了大家努力发出的声音,看到了我们的处境。”
在贵州省赤水市场场镇康桥社区,当地妇女在扶贫作坊里钩织产品。新华社
促进性别平等
修订稿还有待完善,改起来任重道远
修订草案不仅体现了诸多进步,还征求了各方意见,以期达成更加完善、可操作的法律草案。在一个月的时间里,超过8万人在官方网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建议,反映了人民的呼声。许多学者也关注到了修订草案的不足之处,尤其是在“歧视妇女”这个关键问题上,各部门仍然没有达成真正的共识。“一部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如果没有明确定义性别歧视,就会限制人们对歧视的认识和法律的作用。这次修订应该对歧视有更明确的定义。”冯源说。
业内对此次修改的批评也集中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仍未能明确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更偏重于口号性、宣示性的规定,担心今后仍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比如在丰原,《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提到了性别平等教育的必要性,但没有具体的课时。“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应该再细化一些,让法律真的能长出牙齿?”
童欣也有同感。她说,修订草案第49条只禁止拐卖妇女,而拐卖、绑架妇女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草案应对参与拐卖妇女的任何一方进一步作出严格、详细的规定。
冯媛告诉南都记者,虽然此次修改的具体法律责任和司法可操作性还有待加强,但并不妨碍通过专门立法,让公众知道保护女性权益的义务和承诺,“让女性更有信心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她还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后,女性在用人单位或责任方侵权时,需要更加明确地运用这部法律,从而将法律规定推向地面。“除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还可以引用《妇女权益保障法》来维护权益。”
陆孝全指出,草案中存在一些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明确,以利于今后的司法实践。“比如女性参政议政的比例‘合适’是多少?这次修订稿中的一些表述确实容易让公众理解,造成歧义;比如‘特殊保护’,由于很多人不了解相关知识和性别平等的基本内涵,会造成一些误解,在修改措辞时要尽量避免歧义和争议。”
立法的演变和进步,是过去30年妇女权益保护不断完善的一个横截面。回顾90年代或21世纪初,我们都能感受到女性权益意识的觉醒和变化。近年来,无论是个人对防止职场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的不断呼吁,还是社会对家暴不是家常便饭的逐渐共识,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问题所在,并敢于就性侵、就业限制等涉及性别暴力和性别歧视的问题直言不讳。
随着社会意识的变化,层面不断提升妇女地位,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也日趋完善。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过去十年中,妇女参政的比例一直在增加。2021年12月21日,统计局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最终统计监测报告。2018年,24.9%的全国人大代表和20.4%的全国政协委员是女性。虽然离联合国提出的30%还有差距,但低于2000年的水平。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正如冯源所说,实现性别平等仍然是一条最漫长的路,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吕孝全还提到,当前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不容忽视,长期存在的性别刻板印象仍有待改变。“比如强奸男子能否构成强奸罪,目前法律仍不认同,法律的建构仍有性别偏见和男性歧视的嫌疑,但猥亵罪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这是立法上的进步。”
在她看来,只有不断优化法律制度的设计,不断进行法制普及的宣传,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培训,才能在意识层面和制度建设上相互作用,创造出更加平等的公众空。“只要我们坚持做,就不要坐以待毙,高谈阔论。也许30年或50年后,当我们回头看时,我们肯定能做得比现在更好。”
南都记者姜发自北京
本文标签: 怎样向妇联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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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夜深思公子
2022-03-11 10:44:04 回复
特殊保护的嫌疑?草案真的可以不带有宣言性、口号性的嫌疑,促进妇女权益保护吗?修订草案有哪些可能的改进?征求意见阶段结束,暂停辩论,再次对这些激烈的讨论进行审议。南都记者
小熊历险记
2022-03-11 09:05:03 回复
些激烈的讨论进行审议。南都记者与多位学者沟通,以求澄清误解,理性重新审视这一亟待出台的新修订法案的真正意义。女科技人员代表在2021科技创新女性行动启动仪式上向广大女科技人员发出倡议。新华社回应社会热点法律的修订涉及避免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和保护家务1979年12月,联合国
渣男惑心
2022-03-11 06:42:49 回复
体现了中国履行联合国公约的决心,也体现了实行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雅芳平女性支持热线负责人冯媛说。不仅仅是制定法律,许多部门也采取了许多措施来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她们的权益。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断出台促进妇女就业的相关文件。去
不淡定的小青春
2022-03-11 14:00:17 回复
限制等涉及性别暴力和性别歧视的问题直言不讳。随着社会意识的变化,层面不断提升妇女地位,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也日趋完善。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过去十年中,妇女参政的比例一直在增加。2021年12月21日,统计局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最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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