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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两年前,一个10岁的孩子骑着自行车,“遇到”了一个摔倒在地的老人。孩子和家长说,老人先倒地,孩子很勇敢。交警判定孩子全责,两个官司下来,孩子家属赔偿9万多。为了公正,孩子的家人会把他们的经历发到网上。

两年前,一个10岁的孩子骑着自行车,“遇到”了一个摔倒在地的老人。孩子和家长说,老人先倒地,孩子很勇敢。交警判定孩子全责,两个官司下来,孩子家属赔偿9万多。为了公正,孩子的家人会把他们的经历发到网上。之后,贵州天柱县公安局一天两次向家属发出“警告函”,称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牵连的民事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信息不在网上传播,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公安机关将给予相应处罚。


>>家属接受媒体采访被当地警方“告诫”


5月13日,当年事故责任人潘潇的家属向记者出示了一份5月12日收到的“警告书”。被警告单位为天柱县公安局,被警告人为王某某。警告内容显示:2021年5月11日,您通过成都某媒体发布“贵州女子称十岁儿子救下倒地老人,交警发现男孩与家人相撞无证据”等不实内容。至2021年5月12日8时01分,共有22名网友参与评论,在网上造成负面影响。如果您再次故意在网上传播此信息,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您的行为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行为,公安机关将对您进行相应处罚。

潘潇的家人介绍,5月12日下午,两名当地警察将警告书送到他们家,并向他们宣读了警告书。


>>家属再次收到告诫短信被告诫不要再在网上传播


潘潇的家人表示,在输掉两场官司后,他们别无选择,只能通过互联网寻求帮助。

潘潇的家人告诉记者,在5月12日收到书面警告后,他们收到了一条更详细的警告短信:你好,王XX!我们是天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的民警。近日,网上流传“贵州女子称十岁儿子救倒地老人被骗10万元”的网络舆情消息。发现此信息后,天柱县公安局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了核实,发现:2019年7月24日20时22分,天柱县公安局接到黔东南州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称,王XX称其儿子潘XX(男,10岁)刚刚在天柱县凤城街道西南加气站附近撞了一辆自行车。接到报警后,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勘查事故现场,并被立案调查。经公安机关调查,2020年7月24日20时许(实际应为2020年7月24日20时许),王XX带儿子潘XX外出时,潘XX(男,10岁)骑无号牌自行车至(青田路1km+100m处),将行人杨XX(女,79岁)划伤、撞伤,致杨XX、潘XX死亡。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物证鉴定、报警录音、伤者杨XX过往农村医疗合作资料、病历等证据,认定潘XX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潘的监护人不服,向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2019年10月11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维持原认定。杨XX家属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2020年10月30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决潘XX的监护人赔偿伤者医疗护理费91953.52元。潘XX的监护人不服,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4月6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警方提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互联网也不是法外之地。建议网民不要相信或传播谣言。散布不实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在收到书面警告后,潘潇的家人收到了更详细的警告信息。


>>反映的情况真实如果虚假愿承担责任


怎样在网上发布信息(家属不服判决自行在网上发布信息被警方“告诫”,警方:不服可向法院复议 发布的信息不实将受到处罚)

记者联系了一名办理此案的天柱县公安局民警。他告诉记者,在监测到网上“贵州女子称10岁儿子从倒地老人手中救下10万元”的新闻后,他按照相关要求,对潘潇的家人(现已12岁)进行了书面警告。对于家属称“因不服两次法院判决,将情况发到网上,希望通过网络寻求帮助”的说法,警方表示,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再次去法院复议,不能在网上发虚假信息。对于潘潇家属发布的哪些信息是虚假信息,警方没有给予正面回答。后来说如果有异议,家属可以去分局当面提。

5月13日,潘潇的家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言属实,希望上级部门随时调查,还他们一个公道。如果反映不属实,他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惩罚结果。


>>天柱公安官微发布通报披露更多细节该起交通事故证据确实充分、责任认定准确


5月15日,微信官方账号天祝公安微信发布《关于网上传播“贵州天祝女子称十岁儿子救倒地老人受委屈”事件的情况通报》,通报称,近日,“贵州天祝女子称十岁儿子救倒地老人受委屈”相关信息经天祝县公安局核实,2019年7月24日20时22分,天柱县公安局10接警后,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物证鉴定等相关工作,发现事故中心现场有50cm×20cm面积的血迹,血迹旁的新鲜地面上有疑似自行车挡泥板碎片、胶体风扇和15cm长的刮擦痕迹。通过提取潘(男,10岁)所骑自行车进行检验,发现该车前翼子板有新鲜损坏痕迹,与现场遗留的碎片一致。同时,在车的水龙头处发现了一道血痕。经提取血痕进行DNA检验鉴定,确认血痕DNA分型与伤者杨某贤(女,76岁,现已死亡)相同。据医院病历记载,伤者杨某贤眉弓处有一道1.5厘米长的“*”形伤口,上下嘴唇损伤,潘额骨骨折,双下肢擦伤。经提取案发时伤者杨某贤所穿的衣服,发现其裤子上有明显的搓擦痕迹。

综合证据,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潘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天柱县人民法院、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潘的监护人支付杨某贤住院治疗费用共计91953.52元(其中医疗费81417.84元)。

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认定准确。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对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天柱公安”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布的事故通报


>>律师:公安机关有权作出告诫书告诫书不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北京康达(Xi安)律师事务所秦然律师介绍,告知书一般用于家庭暴力案件。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施暴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因此,警告书类似于批评教育,不属于行政处罚措施。《治安处罚法》对警告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仅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不能完全得出公安机关无权作出警告的结论。但由于警告函不属于行政处罚措施,当事人无权对警告函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

《网络安全法》对规范网络用户应当遵守的规则和违反规则的后果都有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互联网都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都不能越过法律界限。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应当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复核应当说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只能复核一次。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为生效文书。如果二审判决仍不服,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鉴于目前的情况,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建议当事人可以补充收集新的证据。

华商报记者佘慧编辑刘妮

(如有消息,请拨打华商报热线029-888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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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怎样在网上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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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油腻渣男

    油腻渣男

    2022-03-11 15:13:23    回复

    2日收到书面警告后,他们收到了一条更详细的警告短信:你好,王XX!我们是天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的民警。近日,网上流传“贵州女子称十岁儿子救倒地老人被骗10万元”的网络舆情消

  • 探索小熊

    探索小熊

    2022-03-11 12:31:00    回复

    一个公道。如果反映不属实,他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惩罚结果。>>天柱公安官微发布通报披露更多细节该起交通事故证据确实充分、责任认定准确5月15日,微信官方账号天祝公安微信发布《关于网上传播“贵州天祝女子称十岁儿子救倒地老人受委屈”事件的情况通报》,通报称,近日,“贵州天祝女子称十

  • 梁功若固

    梁功若固

    2022-03-11 04:36:52    回复

    我也是

  • 许柔彪元

    许柔彪元

    2022-03-11 04:36:52    回复

    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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