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65 | 评论:3
在2015年7月23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程×亚等人诉王×新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4)饶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中,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赔偿协议与追求经济利益的一般协议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其效力不仅可以用经济利益衡量,还应考虑协议的人身属性。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指人身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可以是双方私下和解的结果,可以是双方共同请求交警部门调解的结果,可以是双方共同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结果,也可以是双方诉讼中法院主持调解的结果。不同形式取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效力不同!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双方私下协商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性质。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⑴前提是侵权法律关系的发生;(2)协议双方地位平等;(3)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它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确认。
司法实践中,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应受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是各方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是对其人身权的处分,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
三、可撤销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存在重大误解,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的,第148条,被欺诈方、受胁迫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9条,第151条,明显显失公平的相对人处境危险,缺乏判断能力,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撤销。
第四,关于被害人亲属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1)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当事人亲属的签订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应由民法典总则和合同编调整。
亲属的?The签字行为只有构成法定代理、表见代理、追认或默示追认才有效。被害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亲属签署的协议未经其同意不构成表见代理,其签署的协议未经被害人追认无效。即使构成表见代理,亲属签订协议的行为在损害受害人权益时也应认定无效。
⑶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受害人伤情不明确的情况下,受害人配偶私下与肇事者达成赔偿协议。因为被害人没有参与协议的签订,事后也没有追认,被害人配偶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另外,如果受害人是残疾的,会严重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导致协议显失公平,也可能被认定无效,因为没有考虑残疾赔偿金。在死亡的情况下,死者的第一继承人应全部参与协商协议。
资料来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判决及适用规则精要》,人民法院出版社主编,《法家实践教学编委会》,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2-35页。
本文标签: 交通协议书怎样写才有法律效力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行健天下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智商是个好东西
2022-03-11 14:48:39 回复
应受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是各方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是对其人身权的处分,
汽水冒泡
2022-03-11 10:18:44 回复
公平,也可能被认定无效,因为没有考虑残疾赔偿金。在死亡的情况下,死者的第一继承人应全部参与协商协议。资料来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判决及适用规则精要》,人民法院出版社主编,《法家实践
江南小生
2022-03-11 09:04:41 回复
害人的利益,导致协议显失公平,也可能被认定无效,因为没有考虑残疾赔偿金。在死亡的情况下,死者的第一继承人应全部参与协商协议。资料来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判决及适用规则精要》,人民法院出版社主编,《
扯你双马尾
2022-03-11 08:40:41 回复
在2015年7月23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程×亚等人诉王×新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4)饶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中,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赔偿协议与追求经济利益的一般协议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其效力不仅可以用经济利益
江湖惊叹
2022-03-11 12:37:34 回复
断能力,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撤销。第四,关于被害人亲属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以下三点:(1)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