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4 | 评论:2
现在的电信网络诈骗就像少女的新衣一样紧跟潮流,不断变化,让人眼花缭乱,防不胜防,有的人的看病、养老、上学的钱都被诈骗分子一扫而光空。网络诈骗已成为发案率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南京浦口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涉案金额巨大
电信网络诈骗案
案例介绍
2020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明在明知“牟鹏”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冒用其女友王某雅的身份办理工商银行银行卡并提供给“牟鹏”使用。周某明将该卡与个人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绑定,随时了解卡内资金流向,同时根据“牟鹏”的指令,快速完成卡内资金的转账和提现。
2020年11月至12月,被害人葛某鹏通过网络结识“高某生”,被“高某生”欺骗,多次在CoinbasePro平台投资LC币项目。葛某鹏向平台转账1894524元后,平台关闭。
12月8日和9日
葛某鹏分四次向王某亚工商银行转账20万元,12月9日12时51分至13时07分,葛某鹏分七次向王某亚工商银行转账34.9万元。上述资金中,有45万元于当天被家人转到其他账户。
12月9日14: 01
按照周某明的安排,王某雅迅速将上述银行卡挂失,并将卡内剩余资金99025元提现。周某明按照“牟鹏”的指示转账6.4万元。其余人民币35025元由周某明用于个人消费。
葛某鹏从平台提现人民币13141.19元。
损失1,881,382.81元
周某明于2020年12月23日。
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归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周某明等人共同实施诈骗,属共同犯罪;周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周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明是网络诈骗,将视情况严惩。
法院判决
被告人周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每羁押一日,即2020年12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减去羁押一日。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判令被告人周某明连带赔偿被害人葛某鹏经济损失人民币54.9万元。
周某明作案工具手机两部(型号华为mate40pro、华为p40pro),被羁押机关依法扣押处理。
法官有话说
电信诈骗套路层出不穷。犯罪分子编造的故事引人入胜,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他们往往利用人们的投机财富心理,发动诈骗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的财产安全。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拒绝不明利益的诱惑。诈骗手法千变万化,但始终如一。我们应该牢记“三不同一多”的原则:
不明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信任
个人信息不公开,转账汇款要多核实[/s2/]
本文标签: 一般参与了诈骗案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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