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99 | 评论:1
店主起诉侵犯淘宝店铺名誉权,主体不合格
——法律没有赋予网店民事主体地位,所以网店不享有名誉权。主张店铺名誉权的店主作为自然人,应当驳回诉讼。
标签:个体工商户|诉讼当事人|名誉权|网店|诉讼程序
案件简介:2010年,舒某以网民在网络公司创办的社区论坛、博客上发表对舒某淘宝店的“诽谤、中伤”为由,起诉网络公司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①涉案网店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依法不享有名誉权。所谓民事主体,是指依法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必须是适合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还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涉案网店是舒某基于销售商品的目的,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经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批准设立的店铺。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赋予这类网店民事主体地位。②舒某作为民法上的自然人主体,有权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但舒某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却主张了网店的民事权利,理由是网店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作为店主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现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公民为个体工商户。”但该网店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范畴,舒某无权作为店主提起诉讼。裁定驳回舒某的诉讼。
实用要点: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赋予网店民事主体地位,网店依法不享有名誉权。店主作为自然人,有权主张个人名誉权,但无权主张自己店铺的名誉权。
案例索引:上海市黄浦区法院(2010)(民)3802号“舒某诉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参见《人民司法案例》(2012-12)中“网店名誉权的民事主体资格”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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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案例摘自天通码。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的关键码编码方法,对司法案例的裁判规则进行收集、整理、提炼而成的中国关键码案例编码系统。《天道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本文标签: 起诉淘宝店铺在哪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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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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