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6 | 评论:3
来源:山寨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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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技巧
民间借贷市场日益繁荣,但仍需强调“借钱要三思”。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或因熟人急事或赚取利息等原因,借款人一旦“跑路”,本息将无法支付。贷款期限满三年后,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清债务吗?在借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出借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借款人拒绝应诉应该采取什么方法?
裁判要旨
虽然出借人因不知道借款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在诉讼期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有证据证明出借人通过其他方式积极主张债权,应认定诉讼时效已中断。
案情简介
我朱春明是孙秀秀公司的员工。2011年10月17日,孙秀秀向朱春明借款7万元,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孙秀秀未按约定偿还本息。2012年至今,孙秀秀下落不明。除了名字,朱春明不知道孙秀秀的其他具体身份信息。
2.本案起诉前,朱春明在多年前的工资单上发现了孙秀秀的身份证号。2020年3月3日,朱春明向江苏省泗洪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秀秀清偿债务。孙秀秀回应称,涉案借款已过诉讼时效。
3.一审法院认为,孙秀秀为逃避债务长期外出打工,该行为具有恶意目的。故被告孙秀秀不支持诉讼时效抗辩,判决孙秀秀偿还借款本金。
4.孙秀秀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主张朱春明对孙秀秀主张债权无证据,不能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二审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孙秀秀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同意二审法院的意见,驳回了孙秀秀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鉴于上述争议的焦点,现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判决要点归纳如下:
本案中,虽然朱春明在借款期限届满8年后提起本案诉讼,但朱春明并非怠于行使权利,而是由于借款人孙秀秀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下落不明,房屋被处分给他人,直至本案诉讼出现。朱春明只知道孙秀秀的名字,无法提起诉讼。但根据证人证言,朱春明找孙秀秀还贷已经八年了。因此,朱春明在行使权利时并没有偷懒,本案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实践经验总结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应积极行使权利,具体通过以下途径:(1)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实现其债权。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通常在立案后以公告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的,法院经审理将对借贷双方关系明确的案件作出缺席判决。虽然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拍卖债务人的房屋或者财产,为债权人清偿债务;(2)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要求其监护人从债务人财产中偿还借款。因主张权利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诉讼时效中断;(3)在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在级或者债务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具有催收债权的公告,诉讼时效中断。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下落不明,在上述媒体上公告或者不公告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s2/】其次,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合同内容应载明双方的身份信息。为了保证贷款人能够顺利实现债权,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一旦借款人下落不明,贷款人可要求保证人偿还贷款或拍卖担保财产偿还贷款。
(中国不是判例法,本文引用和分析的判例法不是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没有约束力。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的细节差异很大,一定不能直接引用本文的判决意见。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不同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的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角度。不代表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同和支持本案的判决意见,也不代表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引用或参照这些判决规则。)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超过20年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不会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时间。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可以抗辩不履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已经自愿履行的,不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1)一方当事人直接将索赔文件发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在文件上签名、盖章、按手印或者能够证明文件到达另一方当事人而无需签名、盖章、按手印;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
(三)一方当事人是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从另一方当事人的账户中扣划欠款本息的;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含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对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字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授权主体;如果对方是自然人,签字人可以是自然人、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诉讼具有诉讼效力:
(1)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提出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的;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诉讼请求抵销;
(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事项。
法院判决
以下是法院在裁决的“我们的想法”部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朱春明向孙秀秀主张返还借款引发的纠纷,纠纷的焦点是本案所涉借贷关系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涉案借款关系发生于2011年10月17日,借款期限于2012年10月17日到期。涉案诉讼时效从次日起计算。虽然朱春明在近8年前提起本案诉讼,但朱春明并非怠于行使权利,而是因为借款人孙秀秀2012年长期外出打工,将房屋处置给他人,直至本案诉讼前。而且朱春明借钱时只知道孙秀秀的名字,很难确定孙秀秀的具体身份。客观上存在障碍,所以他没有提起诉讼。根据原审中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朱春明在此期间继续到孙秀秀的企业和故居找孙秀秀,希望得到借款还款。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定朱春明在行使权利时并未偷懒,本案也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妥。
案例来源
孙秀秀、朱春明民间借贷纠纷审查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8747号]
延伸阅读
听云律师在检索大量类似案例的基础上,将相关裁判规则总结如下,供读者参考:
1
借款人下落不明的,贷款人应当在借款人住所地的全国性或者省级媒体上发布债权催收公告,否则不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案例一: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百汇佳石梅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 2847号]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浙商公司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债权转让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最后一次在《江苏经济报》刊登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债权催收公告是2016年6月28日,随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浙商公司,浙商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和联合催收公告。公告催收的目的应当足以使催收方知道债权人主张权利。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省级有影响的媒体界定为失踪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媒体。本案中,浙江浙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发布的债权催收公告《浙江法制报》并非百汇公司有影响力的省级报纸,不足以让百汇公司知晓浙江浙商公司主张权利的效力,故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浙商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本案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支持其要求百汇公司支付涉案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
出借人在媒体上公告催收债务的前提条件是借款人下落不明,出借人不能证明借款人下落不明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案例二: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乃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周口中院(2021)436号豫16 ]认为“上诉人的诉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其在《河南法制报》上的采购公告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本案中,上诉人周口农商行主张其连续多次在《河南法制报》刊登公告向被上诉人追债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4.被上诉人主张涉案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已公告向被上诉人收款,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周口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前身周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省级媒体刊登四上诉人催收通知书的前提条件是四上诉人下落不明,上诉人未提供四上诉人下落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周口农村商业银行在《河南法制报》刊登催收通知书的行为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3
借款人下落不明客观上成为出借人主张权利的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案例三:与罗来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6 1779号】[/s2/]认为,“张晓主张罗来兵起诉前从未要求张晓还钱,起诉的四笔借款均已超过诉讼时效。罗兵说,他把钱借给张晓后,一直找张晓还钱。他还通过电话和短信要求张晓还钱。后来,张晓的电话打不通了。前几年春节清明节也去过张晓老家瓦屋找张晓,都找不到,认为他的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罗来兵在二审中申请证人田某、欧某出庭作证。两位证人均证实,2014年至2018年,罗来兵每年都委托证人找张晓还钱,但均未找到张晓。证人的陈述与罗来兵的陈述一致。2015年5月21日,、龙书晓起诉罗来兵与第三人贵州铜仁世兴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曾顺武、、张迎光、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并向送达了公告。2017年3月,罗来兵就此案提起诉讼,因张晓下落不明而被驳回。张晓承认,他从2014年6月1日出门后就没联系过任何人,2019年清明节回到铜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张晓下落不明, 这在客观上成为罗来兵主张权利的障碍,诉讼时效中止,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且张晓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罗来兵偷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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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间来客
2022-03-11 08:1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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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1:55:57 回复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迷雾森林
2022-03-11 10:3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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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07:1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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