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4 | 评论:3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给受援人造成损害,受援人要求赔偿的,法律援助人员所在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所属机构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法律援助人员追偿。”
二、将第四十四条中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修改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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