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7 | 评论:3
晚报讯涉及养老、幼托、社保等民生领域案件的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昨天,南通中院制定出台了《关于诉讼费用缓交、减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日起在全市法院实施,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合法权益。
《规定》规定了允许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三种不同情形。其中,用于追索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的;海事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有四种情形,如确需延期的其他情形,可以准予延期支付诉讼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领取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有其他确实需要减免的情形等四种情形,可以准予减免诉讼费用。残疾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贫困人口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本人合法权益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有五种情况需要免除,如其他情况,可以免交诉讼费。
《规定》明确,允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缓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案件审理期限,即要求其在判决前交纳,不交纳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当事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判决前缴纳的,可以在执行阶段缴纳。允许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用的,减免比例不得低于应付诉讼费用的30%。诉讼费用的免除仅适用于自然人。
根据《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或者上诉过程中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本人及其家庭收入情况,以及请求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理由。同时提交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南通中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征收管理条例》,积极落实缓缴、减免诉讼费用的相关政策,为10余起案件的当事人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共计11.3万元,有效地使人们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感受到了司法关怀。
通讯员曲建兵
记者王伟丽
【来源:江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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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01:3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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