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3 | 评论:3
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4日上午7时许,在该市一店面门口,被告人王某与谭某因摊位摆放一事发生矛盾,进而产生肢体冲突。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先后两次将谭某推倒在地。谭某在被被告人王某第一次推倒在地后起身用手去抓被告人王某的衣服被被告人王某用手扳开,致使被害人谭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后经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谭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谭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谭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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