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27 |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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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征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因拆迁补偿数额不合理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拆迁方自有“妙招”,往往采取将被拆迁人周围房屋拆除、施工甚至断水断电破坏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等孤立被拆迁人的手段,使被拆迁人被拆成“钉子户”,在这种情形下,被拆迁人怎么维权?
【被拆成“钉子户”,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因某征收项目,李先生位于江西省某村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由于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李先生与征收方迟迟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但由于李先生房屋位于征收范围的边缘部位,征收方也不急于将其拆除。虽李先生房屋未拆除,但李先生周围住户均签约,且周围住户房屋全部拆除,土地铲平,施工方将李先生房前屋后空地用作临时停车场,每天李先生房屋周围均停放各种施工车辆,严重影响其居住生活和交通出行。
李先生后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该征收项目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便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违法征收查处申请,部门答复“虽征收项目缺乏某文件手续,但李先生房屋并未实际拆除,且李先生的房屋及土地现状并未改变,不存在需查处的法定情形”;李先生认为,该部门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遂将该部门诉诸法律,要求部门撤销该答复并限期重新依法履行土地违法征收查处的行政职责。
案件立案后法院认为该部门已经依法履职,李先生房屋尚未拆除,未对李先生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于是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法院还公道!】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再77号《行政裁定书》对此予以释明,其认定:针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即:1.存在一项法律赋予和保护的权利或利益;2.该权利或利益归属于原告个人;3.该权利或利益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4.该权利或利益具有通过所提诉讼予以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李先生房屋四周新建高楼林立,房前空地变成施工方的停车场。正是由于该违法征收行为,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多次胁迫李先生一家签署不合理补偿协议,李先生拒绝签署,因此导致李先生房屋无法实际居住使用,也无法出租经营,自己经营的店铺也被迫停业,故无论是财产权、居住处还是经营权均受影响,违法征收行为与李先生有重大利害关系,当然属于受案范围。
【律师提示】为了达到征拆目的,拆迁方可谓是想尽办法,群尽手段。利用被征收人不懂相关法律规定的弱点,钻法律空子侵害被征收人权益的案例不胜枚举,鉴于此,被征收人如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把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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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怎样才能打胜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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