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6 |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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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洪某某、倪某杰、倪某立上诉称,其为被征收公房的同住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与第三人曹某云共同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沪行终16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上海市浦东新区嘴角路XXX号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的租赁户名为原审第三人曹某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就该公房的征收补偿作出沪浦府房征补(2020)4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洪某某、倪某杰、倪某立并非涉案被征收公房的承租人,其提起本案之诉,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老践说法:1.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行政行为与你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只有当你的利益与行政机关有关系、被行政机关影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2.若是你与他人存在民事争议,建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民事争议。也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民事争议,再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会被法院裁定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不予立案。
3.公租房登记上的名字不是当事人,则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比如: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其他人的名字,行政机关对房子进行征收拆迁补偿,对房产证上的人进行补偿。其他人有服,认为侵害其权益,提起行政诉讼不受理: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4.上诉人若是认为第三人曹某云作为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串通,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才能说服法院。
5.上诉人在被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应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公租房为上诉人与第三人曹某云共同租住。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举证。
6.只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获胜后,另行再对原行政诉讼申请再审,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撤销行政机关的征收补偿决定,方可解决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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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梦想起航
2022-03-10 22:29:28 回复
号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的租赁户名为原审第三人曹某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就该公房的征收补偿作出沪浦府房征补(2020)4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洪某某、倪某杰、倪某立并非涉案被征收公房的承租人,其提起本案之诉,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没品位的憨批
2022-03-11 00:25:56 回复
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洪某某、倪某杰、倪某立并非涉案被征收公房的承租人,其提起本案之诉,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裁定如下:驳回上诉。老践说法:1.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行政行为
小虎队
2022-03-10 21:27:56 回复
体资格。4.上诉人若是认为第三人曹某云作为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串通,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才能说服法院。5.上诉人在被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应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公租
俗染
2022-03-10 21:22:15 回复
主体资格、不予立案。3.公租房登记上的名字不是当事人,则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比如: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其他人的名字,行政机关对房子进行征收拆迁补偿,对房产证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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