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7 | 评论:2
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适用前两款规定。
解读:
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47条规定了强制辩护的范围,体现了法律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42条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特定类型的被告人,包括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二是基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处的死刑案件,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
为加强死刑案件的辩护权保障,本条规定新增一种情形,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情形,因为直接影响死刑适用,实际上可被纳入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形,所以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二)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解读:
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48条规定了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与强制辩护相比,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属于人民法院的裁量范围。本条所列情形,既有正当程序的考虑(例如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也有防范冤假错案的要求(例如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还有社会效果的因素(例如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中,基于正当程序考虑的情形,有必要逐步纳入强制辩护的范围,现阶段原则上都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来源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刘静坤编著)
2021年10月6日星期三23:56书房
本文标签: 怎样才能申请法律援助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法律news讯整理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