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其他 >> 正文
简介: 项秦律师 作一、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刑罚关于保险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

项秦律师 作

一、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刑罚

关于保险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关于保险诈骗罪未遂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已失效)第八条规定:“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因为关于保险诈骗罪数额判断的解释已经失效,所以我们认为不应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而应该参考诈骗罪的解释中对保险诈骗罪的数额大小进行认定。

五、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保险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归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当中。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围。在《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排在侵犯财产罪之前,显然其打击程度是高于侵犯财产罪的。在原来的司法解释中,保险诈骗罪的数额认定要求比诈骗罪的数额认定要求低,也意味着同样的金额,所犯之罪为保险诈骗罪时,可能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犯的是诈骗罪的时候可能认定为数额巨大。后于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关于保险诈骗罪金额认定的解释。至此,关于保险诈骗罪金额的认定不应再适用之前的解释。虽然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归属于不同的犯罪类型,但是保险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情形,属于诈骗罪,根据刑法精神和有关司法解释体现的量刑原则,保险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应不低于诈骗罪的相关认定标准。故我们认为在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数额认定的解释出台之前,应该参考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六、案例参考

【案例一】

汤少强、武新辉保险诈骗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保险诈骗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刑再3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机动车损毁报案材料、颍上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申请、承诺声明、维修账单及发票、抓获经过、前科查询、驾驶证、行驶证、证人张某、陈某、柳某、孙某、吴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原审被告人汤少强、武新辉供述等。

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汤少强、武新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意图骗取保险金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武新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汤少强、武新辉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决定对二原审被告人减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适当采纳。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汤少强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二、武新辉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无异。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2刑再2号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原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同。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汤少强、武新辉保险诈骗28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原判也已经充分考虑了汤少强、武新辉具有的法定应当、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并对二人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维持该院(2017)皖12刑终211号刑事裁定。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1、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2刑再2号刑事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汤少强、武新辉保险诈骗28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对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作出规定,但是根据刑法精神和有关司法解释体现的量刑原则,保险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应不低于诈骗罪的相关认定标准。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确定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在司法解释对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作出规定之前,应当参照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2、原审判决、裁定认定汤少强、武新辉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予以减轻处罚适当,但认定二被告人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和五年有期徒刑,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提请再审改判。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为:原判认定汤少强、武新辉犯保险诈骗罪,定性准确,二人属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予以减轻处罚适当。但原再审裁定认定二被告人保险诈骗28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原审被告人汤少强、武新辉再审庭审中对于原一、二审及原再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二人均提出,诈骗数额不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系犯罪未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武新辉另提出其系从犯。汤少强的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本院经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及原再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相同。再审期间,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再审对原一、二审及原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检察机关关于原审被告人汤少强、武新辉保险诈骗28万元不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抗诉理由。经查,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该解释已于2013年1月1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为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结合司法实践及本案事实,汤少强、武新辉骗取保险金28万元不宜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故此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汤少强、武新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意图骗取保险金28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二人系共同犯罪,武新辉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以减轻处罚。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二人予以减轻处罚适当,唯认定二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不当,应予纠正。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2刑再2号刑事裁定;

二、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刑终211号刑事裁定和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刑初563号刑事判决;

三、原审被告人汤少强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原审被告人武新辉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二】

被告人唐某、被告人张某、被告人房某、被告人唐某、被告人王某保险诈骗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2021)苏0106刑初11号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唐某二分别伙同其员工被告人张某、其朋友被告人房某、王某、其弟弟被告人唐某,利用自己或送修保养的车辆,故意制造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3起,并报案申请保险理赔,累计骗取保险金共计人民币6915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张某参与1起,金额为22900元;房某参与1起,金额为14280元;唐某、王某共同参与1起,金额为319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二、张某、房某、唐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保单信息、报警信息、出险信息、行驶证复印件、事故照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退赔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江某、张某二的证言,被害单位孟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二、张某、房某、唐某、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二分别伙同被告人张某、房某、唐某、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保险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唐某二协助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依法减轻处罚;张某、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保险诈骗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唐某二、房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保险诈骗的主要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五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二、张某、房某、唐某、王某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


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唐某二、张某、房某、唐某、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二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张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房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案例三】

被告人朱某、被告人曹某保险诈骗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苏0106刑初781号

综上,被告人朱某实施保险诈骗4起,共计骗取人民币24250元;被告人曹某参与骗取人民币10900元。

2019月7月11日,被告人朱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曹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某、曹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保险公司出险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尚某、张某、王某、李某二、陈某、裴某、黄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朱某、曹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诈骗的钱买了保险怎么处理(保险诈骗金额为一万元的要被判处几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曹某虚构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曹某主动到案后,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罚。两被告人案发后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曹某犯保险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朱某、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曹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在案钱款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律师说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证据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所收集的证据如拍的照片、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犯罪嫌疑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关于保险诈骗罪所骗取的金额为20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而非数额特别巨大。保险诈骗罪中骗取保险金额为一万多元的,一般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一年,罚金一万。

本文标签: 怎样办诈骗出来的钱退回保险公司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法律news讯整理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温酒诗话

    温酒诗话

    2022-03-11 00:38:18    回复

    的解释》将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确定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在司法解释对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作出规定之前,应当参照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可以认定为“数额巨

  •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2022-03-11 05:05:31    回复

    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某、曹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保险公司出险记录

  • 心无恙

    心无恙

    2022-03-10 23:40:30    回复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房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

  • 偷心小贼

    偷心小贼

    2022-03-11 01:23:28    回复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保险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唐某二协助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依法减轻处罚;张某、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保险诈骗的

  • 诡秘之人

    诡秘之人

    2022-03-10 20:46:02    回复

    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四、原审被告人武新辉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

  • 关倩瑗君

    关倩瑗君

    2022-03-10 18:47:28    回复

    有道理

  • 管先舒竹

    管先舒竹

    2022-03-10 18:47:28    回复

    wow

  • 终晴荷霭

    终晴荷霭

    2022-03-10 18:47:28    回复

    哇/嚯/害/服了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