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4 | 评论: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浅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总包在承包工程后,有时会将劳务分包出去,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劳务分包公司有时会委托第三人去签定该合同(实际上该第三人,名为劳务分包公司的委托人,实际上是借用劳务分包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第三人用这种方式来掩饰自己的实际目的,以达到承包劳务的目的。那么对于认定该劳务合同是总包方和分包公司签订的合同,还是总包方和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无效分包合同?对于这些实际施工人的权力又该如何维护?
案例
2012年10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工业品采购中心一期A区工程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给乙公司。2012年11月1日,乙公司将劳务部分分包给丙公司,陈某民以丙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陈某找到总包乙公司索要工程款,乙公司认为自己是和丙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陈某只是丙公司的委托人,因此陈某应当向丙公司索要工程款,陈某认为自己是挂靠丙公司资质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由于陈某和乙公司协商不成,陈某将甲乙丙三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关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规定,陈某民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丙公司委托代理人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属于借用资质的情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涉案《分包合同》无效并无不当。乙公司虽主张涉案《分包合同》的实际履约主体是乙公司和丙公司,并提交的丙公司于2013年6月9日向乙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以此主张陈某民系受丙公司委托,代表丙公司与乙公司进行涉案工程的结算。法院认为,因《分包合同》系陈某民以丙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结合丙公司未参与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以及涉案工程由陈某民实际施工的事实,判决陈某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涉案工程价款。
律师观点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存在大量的无效合同,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劳务分包公司委托人的身份和总包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是认定为劳务分包公司和总包签订的有效合同,还是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总包签订的无效合同,需要考虑到每个案件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丙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施工,最后法院认定该合同是乙公司和陈某民所签,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的判决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另一方面也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当然,在工程验收合格时,无论是合同有效与否,最后都要保证实际施工人的正当合法权力。
本文标签: 协议书怎样写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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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熊猫侠
2022-03-11 02:26:48 回复
乙公司索要工程款,乙公司认为自己是和丙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陈某只是丙公司的委托人,因此陈某应当向丙公司索要工程款,陈某认为自己是挂靠丙公司资质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由于陈某和乙公司协商不成,陈某将甲乙丙三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观点根据《最高
渣男惑心
2022-03-10 20:17:17 回复
对于认定该劳务合同是总包方和分包公司签订的合同,还是总包方和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无效分包合同?对于这些实际施工人的权力又该如何维护?案例2012年10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工业品采购中心一期A区工程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给乙公司。2012年11月1日
银河星光
2022-03-11 04:18:59 回复
为劳务分包公司和总包签订的有效合同,还是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总包签订的无效合同,需要考虑到每个案件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丙公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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