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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彼翁说:“金钱是胜利的基石。”没有钱,世间所有人都将会寸步难行,所以大家看重钱这是十分自然而然的事情,本来交付给银行保管就需要做很多心理建设,可到来去存取钱的时候却看到柜台上一句“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

彼翁说:“金钱是胜利的基石。”没有钱,世间所有人都将会寸步难行,所以大家看重钱这是十分自然而然的事情,本来交付给银行保管就需要做很多心理建设,可到来去存取钱的时候却看到柜台上一句“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你心里是什么滋味?


相信很多人都会觉得这句话怪怪的,不过很多人也不知道到底怪在哪里,一个相关案例会告诉你答案,这个案例要说到浙江的张先生,张先生在当地银行取钱,本来需要取的是6000元,结果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最终多给了张先生2000元,总共是8000元。

这张先生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并没有多想装起来就走了,回家以后发现多了也直接给花了,结果没几天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他,说是多给了他2000元,要他还回来,那钱花都花了,哪还有送回去的道理,而且是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和他有什么关系?

张先生坚决不还钱,银行于是起诉了张先生,张先生突然想起来柜台上写的“离柜概不负责”,就认为既然是“离柜概不负责”,那么他都走了,银行应该也不能追着他要钱,于是以此为由依然拒绝还钱,那么法院又是怎么判的?


很多人也和张先生有一样的想法,觉得既然钱发少了,可以离柜概不负责,那么钱给多了,自然也可以离柜概不负责,如果不能双向约束,那么就是双标,是减轻了银行的责任,却增加了储户的负担,那么这种公告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假如少收要追回,多收就不还的话,那么这句“离柜概不负责”就是霸王条款,也因此这个公告是“无效的”,无效的意思不是说对储户的约束就消失了,储户认为应当加诸于银行身上的约束也应当消失,双方都不被约束,张先生也就不能用这句话来反击。


所以判决的时候,这句话并没有能起到张先生心中期待的作用,法院当时的依据是“不当得利”,何为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张先生花了这笔钱不还造成银行损失,因此是不当得利,加上这笔钱不是银行义务给付的,也不是清偿,更不是银行明知没有义务但是给予的清偿,同时虽然这笔钱已经被花了,但张先生知道这笔钱是“意外之喜”,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这是不当得利但花了的情况,因此要还。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返还了2000元,张先生也只能无奈地还了这笔钱,但是为了2000块钱这么劳心劳力,还让双方都成为一个典型案例,这是张先生不能理解的银行之执着,既然这样,到底为什么非得要在窗口写什么“离柜概不负责”?不是多此一举?

其实张先生,包括认同张先生想法的人都误解了这句话的意思,在上面关于它的是霸王条款的分析,其实也是毫无必要的,因为银行本身并没有把这句话当成是一句条款、公告或是声明,事实上银行把这当成是“警示语”,警示语和条款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警示语的作用是提醒,提醒工作人员和储户在存取钱的时候都要仔细,所以如果少给了钱,银行也是会退还给储户的,只不过银行这句话太过于强硬,给人一种在说:“你给我记住......否则......”这种话的感觉,所以大多数人看到这句话都会觉得怪怪的,还会生出逆反心理。


不过可能是关于这句话的讨论太多了,当下很多银行都把这句话给撤掉了,关于这句话的纷争自然也减少了,这也算是一种认知和服务上的进步,毕竟一个银行如果失去了储户的信任,那是大危机,而被能否信任往往取决于一些细节,银行应当从这类事件获得经验和教训。

银行多给钱不还会怎样(银行多给储户2000元,储户拒绝退还:“离柜概不负责!”法院判了)

本文标签: 律师咨询不给钱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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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酒吧贝斯手

    酒吧贝斯手

    2022-03-10 22:15:34    回复

    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你心里是什么滋味?相信很多人都会觉得这句话怪怪的,不过很多人也不知道到底怪在哪里,一个相关案例会告诉你答案,这个案例要说到浙江的张先生,张先生在当地银行取钱,本来

  • 下雨了你想我了吗

    下雨了你想我了吗

    2022-03-10 18:42:59    回复

    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张先生花了这笔钱不还造成银行损失,因此是不当

  • 舒致亚晨

    舒致亚晨

    2022-03-10 18:10:08    回复

    有道理

  • 洪玉和河

    洪玉和河

    2022-03-10 18:10:08    回复

    这人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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