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9 | 评论:2
亳州三地发布关于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通告
谯城区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切实改善谯城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12月1日,谯城区发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一、自通告之日至2022年3月31日,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等。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218平方公里范围内(谯城区行政区域)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
(一)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一)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日
利辛县
11月30日,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利辛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工作目标
实现禁燃禁放区内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时间及区域(一)全区域禁止燃放时段: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二)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区域:城关镇辖区、西潘楼镇部分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其他乡镇辖区内的下列地点:1.党政机关;2.文物保护单位;3.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8.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9.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10.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三、工作责任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实行责任包保。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查处力度,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属地政府是责任主体,村(社区)委员会是治理主体,禁燃禁放区内各乡镇比照秸秆禁烧包保责任模式制定禁燃禁放包保方案并认真落实。县直有关部门是监管主体,根据职责分工,扎实做好禁燃禁放工作。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乡镇政府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禁燃禁放工作。(二)加强督导检查。为确保工作成效,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工作领导小组成立6个督查组,负责督查全县禁燃禁放工作落实情况。各督查组在除夕、春节、元宵节等重点时段,要加强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三)建立包保机制。按照“谁辖区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重心下移,落实属地责任,依靠、发动、尊重人民群众,建立全覆盖的烟花爆竹(大盘香)禁燃禁放网格化包保责任体系,做到县政府领导包到乡镇,乡镇干部包到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到小区、街巷、路段、村庄、企业和商户,确保包保到位、监管到位、禁燃禁放到位。
利辛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蒙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2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蒙城县人民政府决定2022年度在全县范围内规定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我县城市主城区范围内(山桑路以南、西外环以东、高速公路以北、规划的东外环以西)和各乡镇(街道)所在地的下列地点:
(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八)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蒙城县人民政府
平台法律顾问:孙律师 13665514110
本文标签: 怎样在利辛县请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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