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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案情简介:本案检察机关经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任何减轻处罚情节前提下,量刑建议是三年半到四年半。一审接受委托后,我发现被告人抓捕归案背后隐藏了一个较为特殊的自首量刑情

案情简介:本案检察机关经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任何减轻处罚情节前提下,量刑建议是三年半到四年半。一审接受委托后,我发现被告人抓捕归案背后隐藏了一个较为特殊的自首量刑情节,向公、检部门反映后,办案机关补充了更为详细、具体的到案材料。庭审中,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予以反悔,案件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到案行为是否属于自动投案、第一次供述是否为如实供述,最后法院采纳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减轻处罚,量刑结果两年。



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受被告人何某某的委托,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强律师担任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一审审理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与何某某了解了相关案情,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意见是:何某某依法构成自首,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何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何某某到案过程是主动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依法应当认定自首。

1、何某某的到案过程。公诉机关补充提交的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等到案材料已经完整的呈现何某某的到案经过。即何某某接到辅导员齐品的通知后,与齐品在保卫处碰头,齐品向何某某询问为什么公安民警会来找他,何某某交代了自己在网上注册微信账号卖给别人。尔后,两人进入保卫处,何某某坐在保卫处里面的椅子上,约两分钟后办案民警就过来了。

2、何某某的到案过程是主动投案。

首先,辅导员与何某某在保卫处门口碰头时,何某某已经知道了是公安民警前来找他,他也已经猜测到是因为自己在网上利用他人信息注册微信的事情。此时,何某某再与辅导员一起等待民警前来询问,很可能意味着自己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接受调查。何某某仍然主动和辅导员前往保卫处等候民警,说明其具有自愿投案的心理意志。

其次,何某某在保卫处门口以及在保卫处等候民警的过程中,没有受到任何的人身强制。辅导员及保卫处也仅仅是凭借自身职责履行校内工作管理,在法律上不会对何某某造成任何的人身限制。因此,在当时,何某某是主动等候民警还是借机逃脱,完全是出于个人意志,其选择与辅导员一起进入保卫处等候民警说明其是主动接受民警调查。

复次,从自首的立法本意上看,何某某到案过程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自首的认定条件主动投案,主要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中,办案民警已经到达铜陵,为了最大程度的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抓捕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不必要影响,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效果。办案民警协调学校保卫处,由辅导员通知何某某前往保卫处接受调查。何某某在明知民警前来的用意情况下,主动前往保卫处配合公安民警接受调查,达到了办案民警节约司法资源,避免负面影响的目的。因此,何某某到案过程完全符合自首的立法目的。

最后,对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进行类推解释,也可以认定何某某到案过程符合主动投案的法律认定。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有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民警,抓捕时没有拒捕表现得应认定自首。司法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具备了主动、自愿投案得心理意志。本案中,何某某在知道民警到校得情况,仍然何辅导一同进入保卫处并等候民警,同样说明其具有主动、自愿得投案意愿。司法判例中,《刑事审判参考》第45期354号案例“王春明盗窃案”中已明确,被告人被侦查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系自首。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到案都认定为主动投案。本案中,办案民警是通过学校工作人员通知何某某到保卫处接受民警调查,学校工作人员的通知、联系何某某的过程中,何某某已经知晓了民警因其在网上非法行为前来调查,该行为较之于办案机关的口头或电话传唤的强制性更低,举重以明轻,何某某前往保卫处更是主动投案的行为表现。

3、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依法应当认定自首。

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张强律师成功案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认定自首大幅减轻处罚)

在大学生活动中心,何某某已经向办案机关交待了在网上买卖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其后,办案民警在铜陵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询问一室,对何某某进行了讯问。在第一次讯问过程中,何某某如实交待了自己在网上买卖个人信息的具体过程、获利情况、同案犯情况等犯罪事实。

二、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优先适用罚金刑对被告人进行惩戒,并适用缓刑。

1、起诉书指控的何某某在网络上免费分享一百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是本案升档量刑的犯罪事实。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在QQ群免费下载共享数据的行为,与法律明确规定的窃取、买卖、交换等行为虽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当性,但其行为危害程度远远低于上述行为 ,并且本案中,何某某所下载的绝大部分信息仅仅是保存在电脑中未作任何适用,因此,本案升档量刑的主要犯罪事实部分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其是电信诈骗等犯罪的上游犯罪,一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行为人本身也是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下游犯罪。本案中,何某某作案时是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赚取生活费和学费,其只是单纯的买卖信息,利用信息进行微信注册等。其本人没有实施过任何伴生犯罪行为,也没有和下游犯罪的行为人有任何交涉,甚至对一些下游犯罪行为也是完全不知情的。

3、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理。本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虽不适用该条规定,但何某某实际上符合本条规定全部其他量刑情节,也就是初犯、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辩护人要强调的是,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处理思路上是偏向从宽从缓的,而非从严从重,本案也的确符合从宽从缓的条件,恳请法庭予以重视。

4、关于罚金刑的适用。何某某之所以误入歧途,实施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本身还是由于自身贪利所致。所以,辩护人建议法院优先考虑以罚金刑对被告人进行惩戒,并适用缓刑。对于罚金刑的具体判罚数额,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以下因素:为了减轻家庭负担,何某某在校期间一直利用课余时间做兼职,从之前的发传单、做服务生到后来误入歧途,其基本赚取了大学期间自己的生活费、学费等。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铸成大错,其不仅要退还所有的违法所得,还要承担缴纳罚金的义务。何某某家属表示,不论罚金刑判罚多少,家里必定全部缴纳,为何某某弥补过错。何某某不仅没能给家里减轻负担,反而使家里承受了额外的支出,恳请法庭在判处罚金刑时能考虑到以上因素。

最后,辩护人向法庭说几句题外话。本案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出于何某某完成学业的考虑,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对于司法机关人性化的办案态度,辩护人代表何某某家属表示感谢。现本案由于“情节特别严重”,如判处实刑的话,对于一个刚走出校门应届毕业生的人生道路无疑是毁灭性的打击,恳请法庭能给秉持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对何某某从宽处理,谢谢!


此致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强

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

本文标签: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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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星星亮晶晶

    星星亮晶晶

    2022-03-10 13:28:49    回复

    案情简介:本案检察机关经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任何减轻处罚情节前提下,量刑建议是三年半到四年半。一审接受委托后,我发现被告人抓捕

  • 春日无尾熊

    春日无尾熊

    2022-03-10 09:22:21    回复

    为人本身也是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下游犯罪。本案中,何某某作案时是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赚取生活费和学费,其只是单纯的买卖信息,利用信息进行微信注册等。其本人没有实施过任何伴生犯罪行为,也没有和下游犯罪的行为人有任何交涉,甚至对一些下

  • 烈火英雄心

    烈火英雄心

    2022-03-10 07:38:42    回复

    某的委托,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强律师担任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一审审理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与何某某了解了相关案情,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意见是:何某某依法构成自首,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何某某主观恶性

  • 放肆拥抱

    放肆拥抱

    2022-03-10 09:42:19    回复

    和下游犯罪的行为人有任何交涉,甚至对一些下游犯罪行为也是完全不知情的。 3、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穆韦栋栋

    穆韦栋栋

    2022-03-10 07:38:05    回复

    这叫啥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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