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3 | 评论:1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
另查明,XX年12月17日至XX年6月6日期间,朱某某在某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收入金额10129.54元,支出金额9950.8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崇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报告财产令、罚款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甘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的亲属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化解了因拒不执行引发的社会矛盾。本院建议公诉机关调整了量刑建议。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其亲属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其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且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适宜社区矫正,依法可适当从宽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缓刑确定之日起算。)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标签: 崇阳县律师事务所在哪里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法律news讯整理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