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8 | 评论:1
2017年4月1日,未成年人余某的父亲来到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细心接待后得知,未成年人余某系在校学生,王某、张某与余某是同班同学,关系要好。2016年12月7日晚,张某向王某表示其朋友被同校的沈某打伤,欲让王某帮忙“教训”下沈某。当晚下自习后,王某纠集余某等人到学校内小卖部处对沈某进行“教训”,结果发生冲突,余某拿出一把弹簧刀对沈某进行了殴打刺伤,经法医鉴定书认定:沈某构成轻微伤。之后余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基本案情后,安排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松担任余某的辩护人。刘松律师接到援助指派后,及时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通过对本案认真细致的分析,向随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余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案发后能够在家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余某的监护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向被害人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备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余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的表现,系初犯;余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害性不大。同时在征询辩护律师是否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意见时,刘松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上述辩护意见,并鼓励误入迷途的余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促使他在今后的人生道路少走弯路,继续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
最终,随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刘松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余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6个月。余某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向工作人员和援助律师表示感谢,并保证以后好好做人,绝不再犯类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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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生愛浪
2022-03-10 06:50:15 回复
同时在征询辩护律师是否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意见时,刘松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上述辩护意见,并鼓励误入迷途的余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促使他在今后的人生道路少走弯路,继续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最终,随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刘松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余某附条
跟爷撒个娇
2022-03-10 11:22:03 回复
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余某的监护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向被害人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备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余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的表现,系初犯;余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害性不大。同时在征询辩护律师是否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意见时
余生愛浪
2022-03-10 04:02:08 回复
护律师是否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意见时,刘松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上述辩护意见,并鼓励误入迷途的余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促使他在今后的人生道路少走弯路,继续丰富多彩的校园
小英雄
2022-03-10 15:44:31 回复
表示其朋友被同校的沈某打伤,欲让王某帮忙“教训”下沈某。当晚下自习后,王某纠集余某等人到学校内小卖部处对沈某进行“教训”,结果发生冲突,余某拿出一把弹簧刀对沈某进行了殴打刺伤,经法医鉴定书认定:沈某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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