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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的“以事实为依据”,要求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认定案件事实。而“以法律为准绳”,则是要求司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的“以事实为依据”,要求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认定案件事实。而“以法律为准绳”,则是要求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要在査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这一原则看似简单,但却含有朴素而深奥的法理。在实务中,发生纠纷的双方通常只提供对己方有利的证据,隐匿对己方不利的证据,审案法官常常处于这样的状况中,即被原告骗完,又被被告骗,法庭往往难以查明事实真相,最终做出错误的判决,导致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从而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例如甲将货物出售给乙,并已经交付。但乙收到货物后,却不承认,并拒绝支付货款。法官在审理这个案件时,在他面前只有一些书面的文件,由于他并没有参与到甲、乙之间的交易,并不了解真实的情况。法官对案件的了解,完全是通过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因此,在当事人提出具有迷惑性的证据时,就会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产生错误判决。

但是,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只要你有理,法律事实真实存在,最终错误的判决终会得以纠正,正义终究得以伸张。笔者现就本人经办的一个复杂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来展开论述,本案经过他所律师的一审、二审而败诉,在本人的主办下却反败为胜,非常经典。

买卖合同纠纷案情

1,甲公司老板开拓业务心切,未了解对方真实身份,未签合同即送货

肇庆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加工建筑石材的公司,广州乙公司是一家承建建筑工程的公司,乙公司承包了广州某C工地。甲公司的老板李某通过熟人介绍,和乙公司C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卢某认识。不久后,甲公司老板李某便和卢某等人谈妥石材供货事宜,由于工期较紧,在合同还没签订的情况下,卢某便一再催促甲公司赶紧供货。

甲公司老板李某开拓业务心切,又认为乙公司规模大,遂没有注意其中的风险,在没有搞清楚卢某的身份的情况下,即安排厂里的工人加班加点,赶制货物,并分批次向C工地供货。并且,每次送货时,甲公司送货人员也没有确认签收人员的身份。直到石材几乎送完,合同几乎履行完毕时,乙公司才将《石材采购合同》交给甲公司。合同中约定,材料的签收必须要经过乙公司的员工袁某,若产生纠纷,由广州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2,甲公司送完货后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遭拒

等货物送完,甲公司老板李某以为合同总算完成,于是满心欢喜地向乙公司请求支付货款,乙公司以没有经过合同约定的公司员工袁某签收,公司没有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这无异当头给李某头上浇了一盆凉水,给李某浇了个透心凉。于是李某便委托律师,以乙公司为被告,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

3,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在一审中,乙公司答辩称,之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必须要由乙公司的员工袁某签收,盖因该工地上施工主体众多,还有其他中标公司,还有其他众多的分包主体。且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繁多,人员繁杂。为防止供货方随便拿着和公司不相干的人签名确认的送货单要求公司支付货款,所以在签订合同时,特意明确公司的签收人员,这是建筑工程项目的惯例。乙公司的辩解已经让审案法官产生错误认识,确信甲公司没有送货给乙公司,或者甲公司送过货,但送货送错了,被工地上别的中标公司收了。

4,经一、二审败诉后,向我所寻求帮助

最为要命的是,送货单上的签收人员的身份无法查明。于是,法庭在判决中驳回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败诉。李老板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李老板认为,我明明向乙公司送了货,但一审、二审法院却均判我方败诉。拿不到货款,所付的巨大成本怎么办,工人的工资怎么办。李老板虽心有不甘,却也无可奈何,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到我所。

制定诉讼策略

1,仍以乙公司为被告,并增加丙公司为被告,但法院以构成“重复起诉”,不予受理

本案因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已经生效,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李老板是不能再根据同样的事实理由向法院起诉的,要纠正判决中的错误,就只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但是,在实务中,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让法院承认错误,涉及到太多复杂的利益,面临很大的阻力,因此,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是非常困难的,本案似乎已成死结,无翻案的可能。

但是,天无绝人之路,通过法院一审、二审的审理,从对方的答辩状、证据、判决书等资料中,我们发现了很多东西。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发现乙公司有一个全资子公司广州丙公司,乙公司中标C项目后,分包给了丙公司。而且,项目负责人卢某不是乙公司员工,而是丙公司员工。

于是,我们将乙公司为被告,向番禺法院起诉。同时,又增加丙公司为共同被告,企图以此来避免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而不予受理,但即便如此,结果还是很让人失望。当笔者完成网上立案,按预约的日期来到番禺区人民法院提交资料立案时,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认为,本案只是增加了一个被告,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等均和前诉相同,构成重复起诉,不予受理。因此,本案连立案都立不上。

2,改变诉讼策略,以丙公司为被告、乙公司为第三人,并改变诉讼标的,成功立案

在这种情况下,要让本案再次进入司法程序进行审理,就必须先能成功立案,而要立案,又必须不能构成重复起诉。于是,郭律师对本案做了一个微妙的改变。我们不再将乙公司作为被告,而是将其作为第三人,由于乙、丙公司为母子公司,且在本案中存在分包关系,C项目的负责人卢某也是丙公司的员工,我们将被告改成其子公司丙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47条,要构成重复起诉,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下3条:(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因此,我们即可以改变被告,又可以改变诉讼标的,还可以改变诉讼请求来避免重复起诉。

在本案前诉中,法院已经审理过了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从法理上来讲,如果再就该合同关系进行审理,被告、诉讼请求势必相同,就构成重复起诉。于是,我们将被告改为丙公司,乙公司改为第三人;诉讼标的也改为甲和丙公司间的事实合同关系,即甲公司和丙公司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事实上,丙公司签收并使用了货物,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由于丙公司的注册地在黄埔区,本案的管辖法院也随之改变为黄埔法院。

总而言之,我们的诉讼策略是把本案重新拉入司法程序,避免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而不予受理,目的是帮甲公司拿回应得的货款,至于是乙公司,还是丙公司使用了货物,谁支付货款,不重要。

法庭的审理过程

1,第一次开庭,交换证据

当笔者将准备好的立案材料拿到黄埔法院立案时,法院立案庭虽如往常立案一样推诿,要求我们退回,并扬言很可能构成重复起诉而不予受理,但法院立案人员的要求显然是无理的,我们终究成功立案。本案前后共经过3次开庭。第一次开庭为双方庭前交换证据,法官见双方的代理律师均出庭,本想一次性审理完毕。但在审理过程中,因众多问题还未明确,遂不得不休庭,等双方均完成提交证据后,再次开庭。但是,通过此次开庭,明确了几个焦点:

一,原告有没有送货,在签订合同时,原告有没有看合同?

二,报价的对接人员、货物签收人员等人的身份未能查明。需要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来调查这些人员的社保信息,以查明其属于哪个公司的员工,从而获知是哪个公司签收货物,应由哪个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三,C项目负责人卢某代表的是乙公司还是丙公司。第三人乙公司称,乙、丙公司存在分包,C项目的负责人卢某为乙公司员工,代表的是丙公司;而被告丙公司承认C项目的负责人是本公司员工,但却否认卢某代表本公司,其是通过内部的工作联络函的方式,应乙公司的邀请,而派遣卢某过去协助乙公司的。因此,法院要求丙公司在庭后提供工作联络函。

2,第二次开庭审理

第二次开庭为正式开庭审理,我们在开庭前,就已经通过律师调查令向社保中心拿到了乙、丙公司的社保信息等,其中,并没有《采购合同》中约定的签收人袁某、以及实际签收人等社保信息。这就说明,对方有可能在签订合同时,提供一个虚假的公司员工作为签收人。但对方辩解,公司存在该公司员工,并交了5个月的社保,但该员工现已离职,在庭后会补交相关证据。

在我方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向法官陈述合同签订过程,向工地送货等事实后,案件庭审过程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本以为主要的争辩双方将是我方和被告丙公司,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母公司,会和丙公司一起对抗我方的,没想到被告丙公司和第三人乙公司却争辩起来。

官司一审二审都输了怎么再打(本人经典案例:经一审和二审败诉案件,如何再翻盘?)

乙、丙公司的代理律师依旧互相推诿,各执一词,其中,乙公司辩解,项目负责人卢某是丙公司员工,卢某的行为代表的是丙公司的行为,其后果应由丙公司负责,乙公司不负责。而丙公司承认卢某是本公司员工,但却是在乙公司发出邀请函邀请过去协助乙公司的,应由乙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据被告丙公司透露,因丙公司资金不足,乙、丙公司通过内部的会议纪要,约定由乙公司代签合同,而工程款由丙公司支付。由此,我们可以确认甲公司的送货事实,至于货款是由乙公司支付,还是丙公司支付,那是乙、丙公司之间的事。

在庭审最后时刻,被告丙公司和第三人乙公司的代理律师要求核对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原件时,丙公司的代理律师不满我方没有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但法官却反驳道,本案的送货事实已经很明确,原告之所以起诉,是想拿回货款。据此,我们可以确认我们已经有很大的把握胜诉了。

3,第三次开庭,调解结案

法官本想等乙、丙公司提交会议纪要等补充证据后,再安排第3次开庭审理,但因送货的事实已经很清楚,另外,法官应该给了被告丙公司、第三人乙公司很大的压力,乙、丙公司已经感觉到非常大的败诉可能,为不留下败诉案底,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遂提出愿意和甲公司调解,支付全部货款和利息。于是,法官又迅速安排第3次开庭,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至此,本案原告甲公司经一审、二审败诉后,又通过我们灵活地运用诉讼技巧,避免了重复起诉,成功地立案而重新进入司法程序,从而让法院巧妙地纠正了原错误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的原一审、二审中,审案法官并没有查清事实,在错误认识的情况下,自然会做出错误的判决,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在重新立案审理后,法院已经正确地认识到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此时,无论对方提出怎样具有迷惑性的证据,都无法误导判案法官。

纵观本案,当事人原本完全可以避免这样的低级错误,但却因为法律意识淡薄,险些导致血本无归。其虽对乙、丙公司的行为不忿,又交了很多律师费,就当是为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而交的学费。

本案拓展

本案最终通过调解结案,当事人拿回了应拿回的货款,法院也省去了很多麻烦,可谓皆大欢喜。但在本案中,还有很多问题点。若乙、丙公司不同意调解,法院应该怎样判决?

从法理上来讲,民事判决一经合法作出,即发生相应的拘束力,生效判决还具有既判力,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并具有执行力。在本案中,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判决已经生效,具有执行力,乙公司不用支付货款。而在重新立案审理后,若黄埔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则两个判决相互矛盾。那我们应该执行哪个判决?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因原生效判决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的,黄埔法院是无权纠正广州中院的二审判决的。黄埔法院应具体怎样的操作,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讨论下。


尹义厚

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黄埔区开泰大道601号大壮国际广场309室

本文标签: 二审如何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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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半夜清风

    半夜清风

    2022-03-10 03:26:11    回复

    提供工作联络函。2,第二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为正式开庭审理,我们在开庭前,就已经通过律师调查令向社保中心拿到了乙、丙公司的社保信息等,其中,并没有《采购合同》中约定的签收人袁某、以及实际签收人等社保信息。这就说明,对方有可能在签订合同时,提供一个虚假的公司员工作为签收人。但对方辩解,公司存在该公

  • 扯你双马尾

    扯你双马尾

    2022-03-09 23:28:09    回复

    抗我方的,没想到被告丙公司和第三人乙公司却争辩起来。乙、丙公司的代理律师依旧互相推诿,各执一词,其中,乙公司辩解,项目负责人卢某是丙公司员工,卢某的行为代表的是丙公司的行为,其后

  • 头牌浪人

    头牌浪人

    2022-03-09 22:47:15    回复

    止供货方随便拿着和公司不相干的人签名确认的送货单要求公司支付货款,所以在签订合同时,特意明确公司的签收人员,这是建筑工程项目的惯例。乙公司的辩解已经让审案法官产生错误认识,确信甲公司没有送货给乙公司,或者甲公司送过货,但送货送错了,被工

  • 凉凉春风

    凉凉春风

    2022-03-09 21:18:03    回复

    诉,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下3条:(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因此,我们即可以改变被告,又可以改变诉讼标的,还可以改变诉讼请求来避免重复起诉。在本案前诉中,法院已经审理过了甲、

  • 孟健惠菊

    孟健惠菊

    2022-03-09 21:04:38    回复

    真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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